女子買了14年的健身課程,一共花了63萬元,中途想退了可這違約金竟高達20%……
因健身初期成效顯著,在教練鼓動下,20天內,40多歲的李女士購買了56餘萬元舒適堡的私教課,有效期直達2034年。
然而,經濟拮据的她是通過貸款全額支付了課程費,很快,她便無力償還每月3-4萬元的貸款;數月後,她又被確診患有肝血管瘤。李女士以此為由要求舒適堡退還課程費,卻被告知需承擔20%的違約金。她因此將舒適堡訴至法庭。
11月13日,這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未作當庭宣判。
網絡配圖(下同)
中年女子貸款
買了14年私教課程
記者從庭審直播中獲悉,庭審中,李女士訴稱,自己身材有些微胖,由於擔心身體健康,2019年10月至11月,她在被告舒適堡健身美容中心公司處購買了22節私教課和拳擊課,聘請私教開始鍛鍊。
由於初期減肥效果明顯,在被告方教練的鼓動下,從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20天內她又分別購買了多種私教課程,與被告籤訂了14份私教課程合同,共花費56.6萬元。李女士共計購買747節私教課,課程有效期已延長至2034年。
在籤署上述協議後,李女士全額支付了課程費用。支付過程中,李女士明確表示無力支付如此巨額的課程費用,但被告方教練向她推薦了平安普惠及微粒貸兩家小額貸款公司,並幫助她在手機上辦理貸款20.4萬元和7萬元,均用於支付課程費用。此外,李女士用信用卡支付了大部分剩餘課程費。
李女士表示,自己以多平臺貸款方式,總計貸款支付了高達63萬餘元的健身課程費。2020年3月,月收入只有8000元左右的她因無力償還每月3-4萬元的貸款,曾通過消協向被告提出解除未履行課程合同的要求,但雙方未達成一致。2020年8月,李女士被確診患有肝血管瘤,醫囑禁止劇烈運動。
原告李女士認為,其身體及經濟狀況均已無法繼續履行上述健身協議。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其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籤訂的上述14份協議;被告退還原告課程費56萬餘元;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舒適堡辯稱,在該機構健身的會員購買課程都是出於自願,被告方不清楚原告的經濟狀況,更不存在被告員工鼓動或者要求會員貸款購課的行為。原告當初來機構提出要求減肥,教練對其有針對性的訓練計劃收效明顯,原告才提出繼續購課鍛鍊。現對原告的患病情況被告表示同情,故同意解除剩餘沒有履行完畢的合同,願退還未消費部分,但要求合照合同約定,收取20%的手續費。
爭議焦點:
系爭合同的法律解除依據
記者從庭審中了解到,原告律師發表辯論意見表示,舒適堡對於定金的相關規定屬于格式合同的條款,據《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案中,一方面,舒適堡不僅獲得了服務費,還賺取了資金利息;另一方面,李女士因身體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且李女士系更年期婦女,與健身房籤訂了十幾年合同,十幾年間其身體狀況難免可能產生不適宜健身的變化。因此,從格式合同的實質意義來講,雙方交易顯然不公平、不平等,舒適堡的定金條款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
原告律師還認為,在健身領域的借貸消費屬於衝動型消費,被告舒適堡作為專業健身機構,應給予消費者專業建議;同時,被告舒適堡作為經營者,應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然而被告為了賺錢,完全不顧消費者權益,全然不顧自身的社會責任和法律義務,在一個月內向李女士推銷了近60萬健身產品。綜上,原告律師認為,應根據情勢變更條款解除合同,原告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對此,被告舒適堡表示,在收到訴狀之後才知道原告的經濟狀況捉襟見肘,此前原告在健身房表現出的狀態是「非常有錢」,「名下有200萬的基金」,教練系根據其鍛鍊要求和表現出的經濟能力推薦課程。且李女士經過一段時間的鍛鍊,體檢成績從74分升至82分,有明顯提高。並且李女士之所以患上血管瘤與鍛鍊無關。
被告方認為,李女士系因個人原因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在雙方籤訂的課程合同中,明確有關於違約方需承擔20%定金的條款。
雙方發表完辯論意見後,庭審結束,案件未作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