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難免會哦涉及到股權轉讓的問題,針對企業股權轉讓,國家規定轉讓方必須繳納所得稅,在繁重的稅負之下該如何合理避稅?今天就為大家進行相關介紹。
股權轉讓一般涉及到四個稅種:印花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個人所得稅。以非上市的創業企業為例,一般在個人直接持股的情況下,股權轉讓需要繳納20%的個稅,由於法規制度非常明確,幾乎沒有稅務籌劃空間。而如果在個人和股權主體之間構建一個中間平臺來持股,那麼稅收將會產生非常大的差異。
一、企業法人股東轉讓
1、股權轉讓不需繳納營業稅,只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此類交易,轉讓方的企業法人不必繳納營業稅。只需按照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可。一般企業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按15%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主管稅務機關的確定
企業法人轉讓其所持有境內企業的股權:主管機關是企業法人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但也有認為,主管機關是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對於這一點,潛力股建議在股權轉讓之前,和兩地的稅務機關進行溝通,確定主管機關。
3、轉讓收入的確認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
4、分配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來降低轉讓對價。這是此類轉讓的主要避稅途徑。
建議企業法人股東在轉讓股權之前,將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進行分配,從而可以降低轉讓價格。
這些投資收益是免稅的。根據2007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的第二十六條及同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八十三條中規定,股息、紅利等形式分配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稅的。
二、有限合夥企業股東轉讓股權
有限合夥企業具有如下6大方面的稅收優勢,因此,這類企業形式被廣泛應用到投資領域。
1、根據國發[2000]16號文件,有限合夥企業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
2、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股權轉讓不徵營業稅。
3、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有限合夥企業是「先分後稅」。
綜上所述,在有限合夥企業這個層次,股權轉讓所得是不繳納任何稅的。相關的稅務都下沉到合伙人的層次。根據合伙人的性質,自然人或是企業法人,繳納相應的個人或企業所得稅。
4、如果有限合夥企業在設立的時候及後續的投資過程中,滿足了以下條件,成為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那麼其企業法人合伙人根據財稅[2015]116號文件,可以「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發改委39號令,《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要成為創業投資企業要滿足下列條件:
(1)在國家發改委或省級管理部門備案
(2)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3)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4)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5)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6)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於7年。
對滿足以上條件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自2015年10月1日起,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其企業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上面提到的抵扣政策。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被投資時,應滿足:註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帳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近些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迅速,國家也大力扶持企業發展。企業自身需要不斷調整經營方式,改善經營結構,也應該仔細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為自己發展減輕一些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