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關於增量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的辦法》:定價成本由固定...

2020-12-14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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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售電網訊:北極星售電網獲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日前印發《關於增量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的辦法》的通知,稱增量配電定價成本由固定資產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構成。固定資產殘值率按5%核定。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原則上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的可計提折舊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本辦法規定的配電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採用年限平均法分類核定。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增量配電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的費用;

(二)與增量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

(三)雖與增量配電業務有關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四)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五)各類廣告、公益宣傳費用(停電故障信息公告、電力安全保護宣傳、電力設備安全警示等費用除外);

(六)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和出售的淨損失;

(七)向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八)經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在監審期間內除政策性因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實際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擅自提高建設標準的配電資產相關成本費用支出;國家重大配電項目建設中,因企業自身責任導致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重複建設等造成的額外投資費用支出。

(九)其他不得計入增量配電定價成本的費用。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關於增量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的辦法》的通知

粵發改規〔2020〕5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相關增量配電網企業:

為推進我省增量配電業務改革工作,促進增量配電網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關於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規定,我們制定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增量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的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增量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的辦法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增量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廣東省增量配電網配電(以下簡稱增量配電)成本監管,規範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8號)、《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電網經營行業》(財會〔2018〕2號)、《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發改價格〔2019〕89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製定或者調整增量配電價格過程中,對增量配電業務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增量配電業務是指增量配電網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增量配電企業」)通過共用配電網絡為用戶提供的配電服務。共用配電網絡由變電站、配電線路、配電變壓器,以及保護和通信設施等組成。

本辦法所稱增量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是指人民政府定價機關核定增量配電企業為使用其經營範圍內配電網絡的用戶提供配電服務合理費用支出的行為。

第四條增量配電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定價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廣州、深圳市行政轄區範圍內的增量配電定價成本監審分別授權廣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定價機關實施。定價機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請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參與配電定價成本監審工作。

第五條增量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增量配電企業提供配電服務發生的費用直接相關或者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配電服務的合理需要,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條 增量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監審期間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會計憑證、帳簿及電網投資、生產運行等相關原始資料為基礎。監審期間根據增量配電價格管理辦法確定。沒有正式營業或者正式營業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不予實施成本監審。

第二章 增量配電定價成本構成

第七條增量配電定價成本是指定價機關核定的增量配電企業為使用其經營範圍內共用網絡的用戶提供配電服務的費用支出。

第八條增量配電定價成本由固定資產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構成。

第九條固定資產折舊費是指對與增量配電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配電固定資產」)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計提的費用。

第十條 運行維護費指增量配電企業維持配電業務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和其他運營費用。

(一)材料費指增量配電企業提供配電服務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費用,包括企業因自行組織設備大修、搶修、日常檢修發生的材料消耗和委託外部社會單位檢修需要企業自行購買的材料費用。

(二)修理費指增量配電企業維護和保持配電相關設施正常工作狀態所進行的外包修理活動發生的檢修費用,不包括企業自行組織檢修發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費用。

(三)人工費指增量配電企業從事配電業務的職工發生的薪酬支出,包括工資及津補貼、福利費(含辭退福利)、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以及勞務派遣費及臨時用工薪酬支出等。

(四)其他運營費用指增量配電企業提供正常配電服務發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費用,主要包括:

1.生產經營類費用。包括委託運行維護費、租賃費等。

2.管理類費用。包括辦公費、會議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等。

3.安全保護類費用。包括電力設施保護費、勞動保護費、安全費、設備檢測費等。

4.研究開發類費用。包括研究開發費等開展與增量配電服務相關的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支出。

5.價內稅金。包括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6.其他費用。包括無形資產攤銷、低值易耗品攤銷、財產保險費、土地使用費、管理信息系統維護費等。

第十一條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增量配電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的費用;

(二)與增量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

(三)雖與增量配電業務有關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四)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五)各類廣告、公益宣傳費用(停電故障信息公告、電力安全保護宣傳、電力設備安全警示等費用除外);

(六)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和出售的淨損失;

(七)向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八)經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在監審期間內除政策性因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實際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擅自提高建設標準的配電資產相關成本費用支出;國家重大配電項目建設中,因企業自身責任導致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重複建設等造成的額外投資費用支出。

(九)其他不得計入增量配電定價成本的費用。

第三章 增量配電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二條增量配電定價成本中,能直接歸集到各電壓等級的成本費用,應直接歸集到相應電壓等級。不能直接歸集到各電壓等級的共用成本費用,根據主要成本變動影響因素分攤,如折舊費、材料費、修理費等與資產相關度較高的,可按各電壓等級固定資產原值比例分攤;人工費可按職工人數比例分攤。

第十三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原則上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的可計提折舊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本辦法規定的配電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採用年限平均法分類核定。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原值原則上按歷史成本核定。可計提折舊的配電固定資產,指經履行必要審批手續建設的符合規劃的資產,包括配電線路、變電配電設備以及其他與配電業務相關的資產。

第十五條 下列固定資產的折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由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等非增量配電企業投資形成的;

(二)閒置和未投入實際使用的;

(三)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

(四)固定資產的評估增值部分;

(五)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

(六)應由有權限的政府主管部門審批而未經批准投資建設,或允許自主安排,但不符合電力規劃、未履行必要備案程序投資建設的;

(七)第十一條第(八)項所規定的;

(八)其他不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十六條 定價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類別確定,各類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限具體見附表二。

對於特許經營期滿後資產無償移交的情況,定價折舊年限不應超出特許經營期。

固定資產殘值率按5%核定。

第十七條計入運行維護費的各項費用按以下方法核定:

(一)材料費、修理費。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但本監審期間核定的新增材料費、修理費兩項合計,原則上不得超過本監審期間核定的新增配電固定資產原值的2.5%。超過2.5%的,增量配電企業應證明其合理性,具體數額根據評估論證後確定。特殊情況下,因不可抗力、政策性因素造成一次性費用過高的可分期分攤。

(二)人工費。南方電網公司所屬增量配電企業工資總額(含津補貼)參照監審時前一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國有企業工資管理辦法核定。非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的地方國有增量配電企業的工資總額參照監審時前一年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工資管理辦法核定。其他增量配電企業參考國有電網企業工資水平合理核定。

職工養老保險(包括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審核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照企業實繳基數確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

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和國家規定的提取比例的乘積。

勞務派遣、臨時用工性質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資總額內的,在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範圍內按照企業實際發生數核定。

人工費中的其他費用按照企業實際水平並剔除不合理因素後核定。

(三)其他運營費用。

1.管理類費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監審期間最低年份水平確定,但不得高於上個監審周期核定水平。

2.生產經營類費用、安全保護類費用、研究開發類費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其中,租賃費、委託運維費、研究開發費等涉及內部關聯方交易的,可進行延伸審核,按照社會公允水平核定;社會公允水平無法獲得的,按照實際承擔管理運營維護單位發生金額核定。

3.其他費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其中,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原則上按不少於10年攤銷。

4.價內稅金。按照現行國家稅法規定監審期間最後一年水平核定。

5.其他運營費用佔本監審期間核定的配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不得超過上一監審期間核定的比例;剔除生產經營類、安全保護類費用後的其他運營費用,不得超過本監審期間核定的運行維護費(僅包括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和其他運營費用中的生產經營類費用)的20%。

第十八條增量配電企業的其他業務成本應當單獨核算,不計入增量配電定價成本。其他業務與增量配電業務的共同成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合理方法進行分攤。

第十九條 增量配電企業關聯交易發生的費用應符合社會公允水平。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專項審核。

第二十條 增量配電單位定價成本按核定的年度定價成本總額除以配電量計算確定,配電量原則上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增量配電企業分電壓等級實際配電量確定。

第二十一條 配電損耗率按照增量配電企業監審期間實際損耗平均水平確定,分電壓等級予以明確。

第四章 增量配電企業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增量配電企業應當按照增量配電價格監管需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按照電壓等級、服務和用戶類別完整準確記錄、合理歸集並單獨核算配電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及收入等數據。

第二十三條 增量配電企業應當建立內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會公允性原則,確定關聯交易費用項目價格;加強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關聯交易事項相關情況應書面向定價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增量配電企業應當自收到成本監審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定價機關或指定的單位提供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所需資料,並對所提供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成本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組織機構設置情況,營業執照或準許經營許可證等能夠說明經營範圍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配電生產經營流程等相關情況;

(三)企業成本核算、財務會計制度、財務信息系統情況;

(四)按照定價機關要求和規定表式核算填報的報表;

(五)主要成本項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費用分攤方法及相關依據;

(六)成本、投資變動情況及原因、依據說明,特別是監審期間新增投資少於或超出原預測新增投資或與投資清單不符的;

(七)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手續齊備的會計憑證、固定資產卡片明細帳等帳簿,費用支出、收入明細帳及報表,監審期間內各年末最末級科目餘額表;

(八)購電量、銷售電量、上網電價、銷售電價以及相關的統計報表;

(九)配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竣工決算報告等能說明配電企業建設規模的相關證明材料;

(十)成本監審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五條 增量配電企業應按照監審要求,及時提供情況、反饋意見。

第二十六條 增量配電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或拒絕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提供虛假資料、不完整提供資料的,定價機關可以中止成本監審、按照從低原則核定成本,情節嚴重的,可按照上一監審周期單位定價成本的50%核定本監審周期定價成本,由此產生的定價成本減少不能在以後成本監審周期內進行彌補,同時將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註:其它本表未列入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照企業實際年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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