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糾紛已成為樓房鄰裡間的第一大訴訟類型,根據西城法院統計,在樓房居住環境中的鄰裡訴訟90%產生於漏水糾紛。發生漏水後鄰居不配合檢修怎麼辦?受損方應注意什麼問題?今天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召開專題通報會,對漏水糾紛中居民關心的問題以案釋法。
發生漏水問題後,確定原因是解決糾紛的第一步。在法院通報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家住一樓的李先生一到供暖季,就發現自家天花板上有水印,且都在暖氣對應的位置。物業判斷問題可能出在地埋管道,提出刨開樓上住戶王先生家的地面進行檢修。王先生認為自家的散熱器沒有漏水,地埋的暖氣管道也沒有挪動過,肯定不是自家責任,堅決不讓刨地。李先生無奈只得將鄰居告上法院。
西城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袁佳法官介紹說,不論是地埋管道還是暴露在外的管道,只要是進入各戶的分支管道,在超過保修期後,維護責任在各業主。如果出現漏水,不及時維修,造成樓下財物浸泡的損失均應由樓上業主承擔。
了解了自己的責任後,王先生配合物業刨開地面,修復了漏點,也與李先生就賠償問題達成了調解。
袁佳法官介紹說,漏水原因的判定首先依賴於雙方當事人的舉證或物業的證明。在漏水事件發生後,雙方都應第一時間對漏水情形保存證據。證據方式推薦手機錄像、拍照以及物業單位書面證明等。在漏水點無法直觀確定的情況下,可以委託專業的鑑定機構確定漏水原因。
在法院通報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明明是受損一方,卻被判自行承擔30%的責任,受到大家的關注。
居民李先生發現自家廚房漏水,就去找樓上的鄰居,但敲門無人應答,物業也聯繫不上樓上業主。李先生打電話讓父母來處理漏水事宜,自己趕緊上班去了。
事後經查明,是樓上鄰居左女士家的廚房上水管軟管破裂導致漏水發生。因為漏水,李先生家蒙受了很大損失,但左女士認為,李先生沒有及時處理漏水,造成了自家財產損失的擴大,應自擔責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在已經發現漏水的情況下,雖通知親屬代其處理,但在親屬未到的情況下未對室內物品進行遮蔽、搬移等處理措施,放任損失進一步擴大,存在一定過錯。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左女士對此次漏水承擔主要責任,責任承擔比例70%,李先生承擔30%的責任。
法官藉此案提醒居民們,漏水發生後,受損一方也應及時止損,通知物業關閉閥門,及時整理室內物品,將其搬離漏水區域,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否則會因自身放任行為而承擔一定責任。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孫瑩 通訊員 王雅娜
編輯 匡峰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