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外戀 妻子訴請返還錢物

2020-12-28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發現丈夫婚外戀情 妻子起訴二人還錢

時光荏苒,很多人很多事像雲煙一樣飄散,但也許在45歲王某的心中一直繚繞不去的,是那一場在春城美麗的邂逅。

2015年6月,桃李年華的李某像往常一樣在農家樂忙碌著,她怎麼也想不到,這場美麗的邂逅,今日竟無情的將她推到了被告席上。在王某隱瞞結婚事實的情況下,李某答應了王某的交往,雙方開始以戀人關係開始了長達五年的交往。期間王某向李某轉帳11多萬元,包括情人節轉帳的1314元,婦女節轉帳轉帳的1314元和520元。

終究,紙包不住火。王某的妻子張某與其換車開,發現了王某車上有李某乘坐來成都的飛機票及一些女人的衣服,經張某對王某靈魂的拷問及查詢王某的銀行卡流水,二人的事情暴露了。一氣之下,2020年7月29日,張某一紙訴狀,將王某與李某告到了富源縣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還錢財。

法院審理

法院認定處分無效 判令李某返還錢款

富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張某系夫妻,在沒有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前提下,王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其他收入,屬於王某和張某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王某在未經張某同意的情形下,向婚外戀人關係的李某轉帳並在特定節日贈與錢款,侵犯了張某的財產權益,亦違背了公序良俗,由此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張某要求李某返還錢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網友討論

網友A:妻子只能要回一半財物啊,另一半屬於丈夫的,丈夫有處分的權利,為什麼法院要判決第三者全部返還?

網友B:判決第三者全部返還,感覺那女的挺虧的,兩個人在一起的開銷她也負擔,最後男的一點事也沒有,這不成她的「二爺」。

網友C:這不是在鼓勵男的找外遇嘛,反正也沒有什麼法律後果,分手後也能要回贈與的財產。

網友D:珍愛生命,遠離渣男!

普法

網友對此眾說紛紜 且聽《民法典》怎麼說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通過,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法典,即將走進我們的生活。作為守護我們一生一世的民法典,對網友的評論,且看它怎麼說。

1.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丈夫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其他收入,屬於王某和張某共同所有,故丈夫王某私自轉給李某的11多萬,亦屬於妻子張某與丈夫王某共同所有。

2.夫妻一方是否有權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

根據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規定,在妻子張某事先不知、事後為追認的情況下,丈夫王某私自將夫妻共有的11多萬轉給第三者李某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妻子張某的財產權益,系無權處分。同時由於李某接受的是無償受贈,也不符合法律關於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因此,丈夫王某無權單獨將11多萬贈與李某。

3.夫妻一方是否能主張返還另一方贈與給第三者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本案中,丈夫王某將11多萬的款項轉給第三者李某的行為,既非因日常生活的需要,又未經作為財產共有人張某的事先同意或事後追認,且有悖於民法典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因此,丈夫王某在未徵得妻子張某的同意下將上述財產贈與李某,侵犯了妻子張某的財產所有權,妻子張某有權要求第三者李某返還上述財產。

4.第三者到底是返還贈與財產的一半,還是全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的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只有當雙方離婚後,共有關係解除,才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享有的份額。如果夫妻關係還在存續,法院就確定夫妻各自的份額,無異於悖法判決,也不利於家庭的團結、和睦,但婚前書面約定的除外。因此,李某應返還贈與財產的全部。

法官提醒

請理性看待判決

婚外戀情受害僅限於道德評價,但司法審判的評價只能有一個維度,那就是在法律中適用法律規範去評價案情,很顯然,婚外戀情受害超出了法律評價所應有的範圍。

就本案而言,如果法院不支持妻子張某的訴求,是不是群眾就理解為法院在支持夫妻一方可以隨意將共同財產轉移給第三者?是不是法院在鼓勵男的對婚姻不忠?很顯然:不是。也許,在每一個案件中,一方可以從法律依據中找到支持自己的法律依據,另一方可以從道德行為上找到支持,但司法審判的唯一維度,就是在法律關係中適用法律規範對當事人之間的行為作出司法判斷。歸根結底,不要用道德去綁架法律規範!

總之,只是有的人明白,用初心守候始終,有的人不明白,直到無數次前人栽樹後人乘涼,才知道平凡陪伴才最是深情。世上沒有天作之合,所有的感情都需要經營。依靠法院判決維繫的感情終究不能長久,需要收集證據維繫的關係終究不會長遠。婚姻需要智慧的維繫,更需要真善美的滋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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