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勞動合同法》的施行,越來越多的職場工作者利用法律武器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頒布,讓勞動法律執行起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進一步讓各方對相關條款執行達成了共識。
不過總有一些理解的似是而非的員工,理直氣壯地認為企業不能辭退他,因為他和企業籤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有他辭職,企業無權辭退他。事實果真如此麼?祥讀勞動法律法規後,你會明白現實情況肯定不是這樣的。
其實無論合同期限長短,只要法定的解除條件出現,企業都可以依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不存在不能解除的勞動合同。而且企業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或《勞動法》第25條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當然,也不能認為只要給了經濟補償金,企業就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理由的合同解除只有一種,那就是企業和職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與合同期限無關。《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只有企業違法辭退員工,而勞動者又不要求繼續留職的,企業須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籤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如果沒有法定的解除條件,勞動合同就要持續執行,直到法定終止條件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