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部高管竟用辦公電腦 操縱哥哥帳戶400多次 炒股1個多億!罰單來了

2020-12-24 新浪財經

來源:東方財富網

原標題:膽子太大了!營業部高管竟用辦公電腦 操縱哥哥帳戶400多次 炒股1個多億!罰單來了

又有券商從業人員違法炒股被重罰。

中國證監會於本月初公布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申萬宏源營業部副總經理的羅某,控制其哥哥的帳戶進行交易,交易金額達1.1億元,獲利164.5萬,最終羅某被罰沒合計329萬元。

券商營業部副總用胞兄帳號炒股

涉及股票交易金額上億元

處罰決定書顯示,羅某已是申萬宏源的老員工,其自1997年起在申銀萬國證券衢州縣西街營業部(營業部於2015年更名為申萬宏源證券衢州縣西街營業部,以下簡稱「西街營業部」)工作至今,2007年羅某取得證券執業資格,2009年擔任西街營業部副總經理併兼任營銷總監。

證監會根據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相關證券帳戶交易記錄、銀行轉帳記錄等證據查明,2013年5月30日和2014年8月18日,羅某的哥哥羅某2先後在羅某任職的西街營業部開立證券資金帳戶。截至調查日,羅某使用「羅某2」證券帳戶交易股票金額11,092萬元,獲利164.51萬元。

調查結果顯示,自2013年5月30日至調查日,羅某2的證券帳戶銀證轉入金額847.77萬元,該等轉入資金中,有269.18萬元來自羅某、羅某能等銀行帳戶,有461.54萬元來自陳某等8名西街營業部員工的銀行帳戶;而該等證券帳戶銀證轉出金額556.08萬元中,包括轉給羅某等265.24萬元,轉給徐某翊等4名西街營業部員工162.50萬元。

而在上述期間內,「羅某2」證券帳戶發出的成交證券委託指令共計457次,包括櫃檯委託15次、網上委託437次、手機委託5次。其中436次網上委託的IP歸屬地集中在西街營業部,426次網上委託指令通過羅某的辦公筆記本電腦和臺式機電腦發出;手機委託電話號碼的機主是羅某的朋友吳某霞,羅某確認其使用吳某霞手機操作「羅某2」證券帳戶。

證監會認定,羅某在任職期間通過實際控制「羅某2」證券帳戶進行股票買賣的行為違反了「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情形。

羅某部分陳述申辯意見被採納

無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處罰決定書披露,在聽證過程中,羅某提出了如下申辯意見,請求從輕處罰:

一、認定證券帳戶獲利應當以股票實際賣出的價值作為計算依據,且應當補齊2018年期間的交易數據。羅某在接受調查後至2018年5月前,將其控制帳戶內所有股票清倉,應當將違法所得計算截止日從調查日後延至2018年5月底其全部清倉時止。

二、羅某控制「羅某2」證券帳戶下掛信用帳戶融資融券交易中所支付的利息應當予以扣除。

三、「羅某2」證券帳戶由羅某和羅某2共同管理,收益也由雙方平分,羅某僅取得一半獲利。

四、羅某在接受調查後主動賣出所有股票,停止違法行為,同時積極配合證監會查處其他案件,且主觀惡性不大並及時糾正錯誤,加上生活困難,具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希望得到從輕處理。

證監會經覆核後部分採納了羅某提出的申辯,並對違法所得重新進行了計算。但是認定羅某不具備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證監會認為:

第一,羅某在接受調查後,停止了違法行為,並將所持股票全部清倉。其股票清倉後的實際獲利情況與召開聽證會前認定的獲利情況差異過大,其相關申辯意見具有合理性,證監會依法予以採納,並根據羅某實際獲利情況重新計算了違法所得。

第二,證監會在對違法所得進行認定時已將合理稅費予以扣除。因融資融券應付利息不屬於涉案違法行為的直接成本,與涉案違法行為本身無關,對羅某提出的扣除融資融券應支付利息的請求不予採納。

第三,羅某提出的其與羅某2共同管理「羅某2」證券帳戶並平分收益的陳述申辯意見,因其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上述事實,且與已查明的事實不符,亦與羅某出資額近200萬、其哥哥羅某2出資額10餘萬的證據不匹配,不予採納。

第四,羅某的行為不具備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首先,羅某雖有停止股票交易並清倉的行為,但上述行為系在接受調查後,且違法行為已經完成,危害後果已經形成,亦無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其次,羅某配合證監會查處其他案件的行為尚不構成立功表現。此外,羅某提出的其主觀惡性不大並及時糾正錯誤和當前生活困難,希望得到從寬處理的陳述申辯意見,證監會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已充分考慮了上述情況,但上述事由均非《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法定事由,因此證監會依法不予採納。

綜上,證監會部分採納羅某的陳述申辯意見,並對違法所得重新進行了計算。根據交易所重新計算的結果,羅某清倉全部股票後,扣除合理稅費後的違法所得為164.51萬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羅某違法所得164.51萬元,並罰款164.50萬元。

(責任編輯: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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