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製仲裁條款 — 送達條款

2021-01-04 法制網

仲裁起源於商事活動,是商人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約定,自願將爭議交第三者按照商業慣例或者商業習慣進行公斷的一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國外,商事仲裁已成為解決商事糾紛的主要途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內越來越多的商事主體逐漸青睞商事仲裁,不僅僅是因為仲裁具有公正性、一裁終局、保密性、管轄恆定性等優勢,更重要的是,在仲裁程序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得到充分保障和發揮。除了在《仲裁法》《仲裁規則》裡有所規定的權利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在規則允許的範圍內為自己量身訂做適合的仲裁程序。

定製條款就是當事人對雙方仲裁權利的提前約定,在籤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對仲裁條款進行詳細、特別的約定,並且充分考慮到仲裁程序的各個環節,這種約定在糾紛發生後可以作為雙方確定的「規則」,引導仲裁機構與仲裁庭處理糾紛,而這種方式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明確的得到了確認。我國大多數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中,都有類似以下的規定「當事人就仲裁適用的規則另有約定,或約定對本規則有關內容進行變更的,從其約定。但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的除外」。也即,仲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程序進行特別約定。但自由是有限度的,當事人在定製仲裁協議時應注意,不能突破我國《仲裁法》對仲裁事項的規定,避免對不可仲裁事項進行約定。

在實踐中,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約定較為簡單,我們一般常見的如「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XXX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這樣的示範性條款符合一般法律及規則的規定,但隨著當事人權利意識的加強,這樣簡單的示範條款已經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要求,當事人對仲裁條款的約定可以更加豐富,更加完善。

定製仲裁條款的範圍很廣,可以從很多方面來展開。我們可以對仲裁事項及仲裁機構、仲裁員及仲裁庭組成方式(對於仲裁員的人選,可以作出一些限定條件,例如:人數、國籍、專業、特定人員)、調解程序、舉證期、答辯期(約定了放棄舉證其答辯期,就大大縮短了審限。)、審理方式(不開庭/開庭)、開庭地點、仲裁秘書、語言、準據法、費用承擔、關聯合同的處理、送達方式及送達地址。

其中,仲裁送達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關鍵環節,它不僅決定著仲裁程序能否順利進行,更關係到當事人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的實現,本文中將主要針對仲裁送達地址及送達程序進行展開。

無論是在司法機關還是仲裁機構,「送達難」已經成了當事人維權的「絆腳石」。前有浙江高院宣布與阿里巴巴集團合作,通過淘寶平臺的數據,將法律文書寄往淘寶收貨地址;後有天河法院「夜間送達」,常常引起當事人懷疑其身份;還有杭州網際網路法院上線電子送達平臺,通過自動檢索地址,將法律文書直接「彈」到手機上。為了解決「送達難」的問題司法機關也是想盡了一切辦法。這也同時反映出,在籤訂合同時當事人不注重送達方式和送達地址的約定,為後續處理糾紛埋下了定時炸彈。

一、仲裁中的送達方式

我國《仲裁法》中並未對送達作出明確規定,而是由各仲裁機構在仲裁規則中對此予以規定。仲裁的送達不同於法院的送達,主要突顯了仲裁的商事性和高效性。例如《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七十七條至七十九條對送達方式及送達地址進行了明確規定:第七十七條【送達方式】有關仲裁的文書、通知、材料(下稱文件)等可以當面送達或者以掛號郵寄、專遞、電報、傳真、委託、留置、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送達。第七十八條【送達地址】 受送達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辦公地址、營業場所,或最後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地點、慣常住所或者通訊地址為送達地址第七十九條【文件接收和接收人】文件凡經採用本規則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方式送達至本規則第七十八條規定地址的,即視為已經送達。

實踐中的送達方式其實是非常多的,但還是會出現送達難的問題,要想從根源上解決送達問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籤訂合同時就對送達條款約定明確。

二、送達條款在仲裁協議中的重要性

(一)合同中註明的地址並不當然是有效的送達地址。

當事人在籤訂合同時一般會寫明雙方的地址、聯繫方式,但如果合同中沒有對該地址進行特別的說明,對方能否依據該地址向其他籤約方進行有效送達仍可能存在爭議。

另外,籤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存在地址變動但又未沒有及時的通知其他籤約當事人的可能性;如果不對合同中載明的地址進行特殊的說明,在後續處理問題時可能會使各方當事人產生歧義。

(二)約定明確的送達條款有利於證明一方已經有效的履行了善良通知義務。

合同中約定送達條款並不僅僅是為了方便籤約各方互相發送通知而寫明地址、郵箱等送達信息。送達條款的目的是在便於發送通知的基礎上,進一步確保該通知的發送是有效的送達,避免糾紛發生時因送達存在瑕疵而被認定為未及時、有效送達而承擔不利後果。

(三)避免因送達程序問題案件被撤銷或者不予執行

依據法院現有的判例,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程序進行的特別約定,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且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在審理撤銷仲裁裁決案件中,並不認為這類約定違反法定程序因此,在合同中提前做出明確約定,儘可能避免因程序不當而被撤銷。

三、仲裁協議中如何約定送達條款

(一)有明確送達條款

1、查明送達地址,條款中明確約定籤訂各方的原住址、現住址。

2、寫清楚送達方式。每種送達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送達信息。包括:郵寄:收件地址、收件人、收件人聯繫電話;傳真:有效傳真號;電子郵件:有效郵箱地址;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聯繫方式。

3、約定聯繫人、聯繫方式。

4、變更地址、聯繫人信息、通知方式等的通知方式。確認每種送達方式的全部送達信息及信息變更後的通知義務。另外,除明確各種送達信息外,應明確各方在己方每項送達信息發生變化時,負有向另一方進行書面通知的義務。

(二)對於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約定「視為送達」的判斷標準

實踐中會出現很多特殊情況,例如郵寄送達方式的,可能出現拒絕籤收、地址錯誤或變更、查無此人等情況下無法送達、籤收人非約定收件人等情況;電子郵件送達方式的,可能出現對方註銷了郵箱號導致發送失敗無法對其發送郵件等情況。如果僅僅約定送達方式、明確送達信息,而沒有對特殊情況下的處理及認定預先設置條款,也會使得送達的效力陷入不確定狀態。因此,對特殊情況預先設置相應的處理及認定條款是十分有必要的,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減輕了裁判者的認定負擔。

例如:「本合同確定的聯繫地址為各類通知、文書送達的地址,如有變動應幾日內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任何一方所提供送達地址有誤或者變動未告知各方,造成文書無法送達的,將視同已送達,由此產生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例如:「各方同意通過電子郵件形式送達各類仲裁文書。仲裁庭向各方預留的電子郵箱發送郵件後,即視為送達。雙方均同意不再採取公告送達方式。」   

例如:通過快遞送達的,可以約定自快遞發出之日起一段合理的時間範圍內便視為送達成功。

例如:各方在本協議確認的地址為某仲裁委員會在仲裁程序中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即某仲裁委員會按照各方在本協議中確認的地址通過郵寄送達法律文書,即便本人未籤收,均視為已送達。

送達問題雖小,但卻是仲裁中可以引發「蝴蝶效應」,影響仲裁裁決效力及仲裁程序進展的關鍵一環。法律人更應以嚴謹、認真的態度來對待這些程序上的細節,以細節凸顯專業。這次分享僅僅是對定製條款中的送達問題略作探討,拋磚引玉,希望通過我的分享來促成更多探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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