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修改的背景和依據是什麼?
《山西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1996年8月31日,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辦法》實施後,國家先後出臺或者修改有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我省也相繼出臺有關地方法規,對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作出新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對《山西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並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1號公布,自2020年2月20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的主要依據是: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住建部令第47號);
(二)《山西省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1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二、《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辦法》主要修改了下列內容:
一是規範了城建檔案工作管理部門名稱。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建檔案機構」統一修改為「城建檔案監督管理機構」。
二是刪除了國家已經明確取消的城建檔案保證金、城建檔案利用有償服務等條款。
三是明確了建設工程檔案(以下簡稱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制度和工程檔案驗收參與竣工聯合驗收制度。
三、如何落實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制度?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縣級以上城建檔案監督管理機構籤訂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與縣級以上城建檔案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機構)籤署,明確建設單位、城建檔案機構在工程檔案形成、匯總、整理、驗收、報送等方面的義務和職責。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各方主體認真落實責任,履行義務職責,共同做好工程檔案的歸檔、移交等工作。
四、如何進行工程檔案驗收?
《辦法》 第十四條規定:「列入城建檔案接收範圍的工程,城建檔案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2019年8月,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試行)》也明確,聯合驗收事項包括工程檔案驗收,規定工程檔案收集齊全,並整理完畢,方能通過審批管理系統提交驗收申請。
建設單位在申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範》(GB/T50328)和山西省相關地方標準的要求,收集、匯總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各階段形成的文件圖紙材料,整理立卷歸檔,向城建檔案機構申請工程檔案驗收。
城建檔案機構按單位工程進行工程檔案驗收。通過驗收的,核發檔案接收認可文件,建設單位在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機構報送工程檔案;未通過驗收的,城建檔案機構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和建議,建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整改,合格後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