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被騙子用「山寨版」炒股軟體騙走20多萬元後,浙江海寧市的王女士沒聲張,用「如能及時提現會加大投入」的說法從騙子手中「騙」回6萬餘元後報警,海寧警方正在偵查這起涉嫌網絡詐騙案。
案例分析:王女士9月中旬被朋友拉進一個炒股微信群,群裡四位「老師」經常上課,她跟著操作幾次,賺了些錢。10月,「老師」兩兩分組比拼業績,王女士選了「周老師」一組,被推送了「某某莫爾」炒股軟體。註冊後,王女士發現充值不是在APP裡進行,而是向顯示的銀行帳號轉帳,然後將轉帳記錄截圖上傳。王女士略有懷疑,但嘗試幾次小額充值後都能提現,於是陸續充了20餘萬元。
11月中旬,平臺突然顯示她中了六千股新股,扣掉王女士的大部分資金,帳戶裡只剩6萬多元。王女士根本沒打過新股,看到信息一查,發現6萬餘元無法提現,又了解到「某某莫爾」是正規炒股平臺,但「老師」讓她下載的是「山寨版」。王女士知道向騙子要錢行不通,故意找話題聊天,說老公很支持她在這個平臺炒股、買基金,但平臺到帳時間太慢,她的6萬餘元提現申請一直沒下文,如果能改進,會加大投入。第二天,她再次申請提現,6萬多元順利取出。隨後,王女士向海洲派出所報警。
法律延伸:
一、詐騙罪
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花樣繁多,行騙手法日新月異。
以炒股、投資手段進行詐騙也是一個常見的詐騙手段。王女士被詐騙達二十餘萬,騙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數額巨大」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被詐騙後一定要及時報警
被詐騙後,唯一的選擇是報警,也是正確的選擇。
報警了就有希望,不報警一點希望也沒有。報警了,雖然說破案難度大,時間長。本地警局一旦是破案了,錢也有可能回來。其他地區的警察破案,你的錢也有可能回來。因為一旦報警,你的案件會立案偵查,可能也會併案。因為被詐騙的不止你一個,換句話說這個地方沒有破到,其他地方也可能夠破。有很多時候警方破詐騙案後,找不到被騙的人,這是常有的事情。因為時間已經過去一兩年,有的人已經去外地,已經換電話,註銷銀行卡,所以聯繫不到人。
三、跟著「炒股專家」炒股定能穩賺不賠?其實這是騙子的圈套!
沈阿姨也是被類似的手段被騙的受害者。沈阿姨退休在家,平時無事經常上網炒股。直到遇到了一位「炒股專家」,辛苦攢下的18萬元退休金落入了騙子的口袋。
沈阿姨按照網頁上的二維碼加了一個「客服」的微信,這名「客服」又讓她加了一名「助理」的微信,「助理」又把沈阿姨拉進了一個微信群,裡面全是「股民」。「這個群裡,每天都有人發信息,說『感謝老師幫我解套、幫我盈利』之類的話,『老師』也經常會推薦幾個股票讓大家去買。」其實,這些都是騙子找來的託。沈阿姨對此並不知情,反而在騙子設下的圈套裡越陷越深。沈阿姨在「老師」推薦並保證能盈利的情況下下往一個炒股平臺存錢。先後存了3筆錢,共18萬。錢剛存完,沈阿姨發現錢竟然無法取出!「老師」卻以「帳號被鎖」、「銀行操作慢」等理由推脫。意識到自己被騙的沈阿姨立即報警求助。
接警後,辦案民警通過沈阿姨提供的信息,查到她的資金被轉到一個類似於「皮包公司」的公司帳戶上。但進一步調取銀行流水後民警發現,就在資金到帳的一分鐘之內,這筆錢又被迅速轉到了一個私人帳戶上,並被用於個人消費而非理財。 民警斷定:這是一起詐騙案件!
民警立即對該公司帳號進行凍結。與此同時,民警發現沈阿姨提供的炒股平臺頁面已無法正常打開。
總結:投資理財必須選擇合法正規、有金融牌照的平臺,不要輕信花言巧語;不要貪圖所謂高回報、低風險的投資收益,不能心存僥倖去投資;一旦發現有投資理財平臺或團夥存在涉嫌經濟犯罪的線索或情況,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