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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GB51309-2018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宣貫教材的條款內容,以及2019年3月28日、4月2日由標準編委組舉辦的標準宣貫會的互動答疑環節。第一時間整理了大家普遍關心的部分問題回復,以供大家參考。
一、 系統類型選擇
關於系統類型選擇和住宅建築的若干問題
1、問題:規範3.1.2條「1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對於設置了消防控制室的高層住宅小區。是否可以理解:只在設有消防控制室的那棟住宅樓中,設置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同小區其他的住宅樓,就不用設置集中控制型系統了?
回覆意見:「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是指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為之服務的建築場所。因此本高層住宅小區的每棟住宅樓均應設置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2、問題:對於設置了消防控制室的高層住宅小區中,有幾處配套附屬用房(此類建築內沒有設置火災探測報警和聯動控制設備)。是否可以理解:此類配套附屬用房就不用設置集中控制型系統了?
回覆意見:此類配套附屬用房,可不用設置集中控制型系統;但仍需根據燈具距地高度,選擇適用的A型或B型燈具。
3、問題:對於設置了消防控制室的高層住宅小區中,一二層設置有商業服務網點。此商業服務網點內的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統如何設計?
回覆意見:之前住宅建築中的商業網點,考慮到分戶計量,一般是在每個商戶的配電箱中拉出一路,接自帶蓄電池型燈具。由於新規要求,此類場所可從電井中設置的A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引出迴路,將商戶內的若干應急照明燈串起即可。
二、 關於應急照明兼做日常照明的前提
關於自帶蓄電池型燈具,是否能兼做日常照明的的說法,適用於什麼類型的系統和場合?
在《技術標準》3.1.6住宅建築中,當燈具採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時,消防應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3.2.14設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燈具的電壓等級及供電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3)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築,疏散走道、樓梯間等場所可選擇自帶電源B型燈具。
回覆意見:這兩條內容要結合在一起看!是有前提條件的!
1、僅在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築的疏散走道、樓梯間、前室等場所,雖然燈具安裝高度小於8米,但可以採用非集中控制型的自帶蓄電池B型燈具。
2、在這類住宅建築中,採用非集中控制型的自帶蓄電池B型燈具時,其可以在滿足日常照明照度的條件下,兼用日常照明。
3、對於集中控制型系統,無論是自帶蓄電池還是集中電源的A型/B型燈具,一律不能兼做日常照明!
PS:根據新修編的GB17945-20××《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產品製造標準,沒有集中控制型自帶電源型燈具兼做日常照明燈具的產品製造標準。
目前對於集中控制型系統,選用自帶電源型A型燈具兼做日常照明,是曲解《技術標準》的做法。對於設計這類燈具的項目,將導致後期無法通過圖審!並在市面上,無符合新修編GB17945標準的相關CCC認證產品可選用!
三、 3.8備用照明設計
《技術標準》3.8備用照明設計「3.8.1避難間(層)及配電室、消防控制室、自備發電機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應同時設置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請問:備用照明是否需要採用消防專用應急照明燈具?是否納入集中控制型系統?對於像井道照明,是否也納入集中控制型系統?
回覆意見:
1、發生火災仍需要有人工作或有人值守的區域,採用的備用照明可採用正常照明燈具、無需接入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並在這類場所設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根據是否設置消防控制室,選擇集控或非集控系統)。
2、井道照明不從設置在電井中的集中電源或分配電箱取電。
四、 3.2.1標誌燈設置要求
關於《技術標準》3.2.1提到的標誌燈設置要求,對於室內高度不同,選用不同規格的標誌燈。請問:此高度是指室內結構高度還是裝修後的高度?設置在距地高度1米以下的牆面柱面時,是否也按室內高度設置不同規格的標誌燈?
回覆意見:
1、設置不同規格的標誌燈,所依據的室內高度是指裝修後的淨高度。
2、>3.5M的場所,選用中型或大型標誌燈,是針對高位安裝的標誌燈的要求。當標誌燈在距地高度1米以下的牆面柱面安裝時,可選用小型標誌燈。當標誌燈面板平行於疏散通道時,標誌燈的間距應小於10米。
3、當吊裝標誌燈設置時,方向標誌燈的標誌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誌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於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誌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於20m;方向標誌燈的標誌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誌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於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誌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於10m。
五、 「智能型系統」方向標誌燈
關於「智能型系統」方向標誌燈可調向的功能及其和「集中控制型」關係?
回覆意見:
在《技術標準》和GB17945中,沒有「智能型系統」的概念和分類。「智能型系統」是在「集中控制型系統」的基礎上,增加了對配接標誌燈具的指示狀態進行動態控制的功能。但此功能檢測中心未做相應的檢測。
因此,在工程設計和應用環節,不宜再提所謂的「智能型系統」,而是按《技術標準》中集中控制型系統的相關要求設計。
六、 地下車庫行車道
對於在地下車庫行車道安裝的標誌燈的設置位置,是採用柱面低位安裝還是高位安裝?
回覆意見:
對於在地下車庫的行車道設置,考慮到疏散時,標誌燈具的可視化程度和指示效果,在主行車道上,儘可能將標誌燈垂直於行車道設置,並高位安裝(吊裝);在分支行車道上,宜在柱面低位設置。
七、 關於系統的選用
關於集中電源型系統和自帶蓄電池型系統的選用
回覆意見:
不同系統類型,各有各的優勢和特點:
自帶蓄電池A型燈具,電池分散,供電線路損毀時,可靠性相對提高。但燈具內部系統複雜、充電模塊分立、維護成本高、不利於節能環保。且由於目前的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水平較低,對使用期間,自帶蓄電池型燈具完好率得不到保障,使得應急啟動時風險提高。
集中電源型A型燈具,燈具不需要充電及保護線路,設計簡單、故障率低、維護管理成本低。《技術標準》中對應急電源的設置採用小型化、區域化布置的原則,將應急供電深入各防火分區,縮短了供電半徑,提高了供電可靠性。
因此選型時,還應結合建築規模、日常管理、維護管理等因素考慮。
由於新規剛剛實施一個月,大家關心的問題眾多,在此僅對目前市場上大家普遍關心的焦點問題,進行了客觀、中立的梳理編輯。
責任編輯: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