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2020-12-14 澎湃新聞

12月9日,呂梁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頒布實施《呂梁市河道管理條例》《呂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條例》《呂梁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政委劉亞樓就貫徹落實《呂梁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作表態發言:交警部門作為《條例》的主要執法部門,將認真組織學習,研讀吃透《條例》,熟練準確運用《條例》,貫徹落實《條例》,重點是要將《條例》傳遞到全市城市和農村,做《條例》的實踐者維護者、捍衛者。貫徹實施《條例》,就是要用《條例》來規範和約束市民的交通行為,明確電動自行車管理職責,我們將會對電動自行車輕微違法採取警告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易導致道路交通事故和可能引發嚴重後果的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違法採取「零容忍」嚴查嚴處的方式,有效防範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市交警支隊將不辱使命,以《條例》的實施為契機,全面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持續改善道路交通環境,為加快建設路暢民安的管理目標而不懈努力。

內容

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呂梁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1日

呂梁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2020年10月30日呂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銷售、維修與回收

第三章 註冊登記

第四章 通行安全

第五章 停放充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登記、通行、停放、充電及其他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能源驅動的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器械不屬於電動自行車,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第四條 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保障安全、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經費投入,優化公共運輸網絡布局,完善電動自行車通行、停放、充電等基礎設施,為公民安全文明綠色出行提供便利。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自行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城鄉規劃、住房與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鄉規劃、住房與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電動自行車管理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第八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開展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臺等媒體應當開展電動自行車管理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生產、銷售、維修與回收

第十條 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進貨、實名制銷售臺帳;

(二)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

(三)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合格證和購車發票,並在發票中載明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品牌、型號、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維修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質量檢驗合格、符合相應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零配件;

(二)維修或者更換的電動機符合原車出廠設置的額定功率,在發票中載明更換的電動機編碼;

(三)維修或者更換的蓄電池符合原車出廠設置的額定電壓。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

(一)拼裝;

(二)改裝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動力裝置;

(三)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裝置;

(四)加裝座位、車篷、遮陽傘、高分貝喇叭、音響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裝置。

第十四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提供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廢舊電池應當由符合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理。

第三章 註冊登記

第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逾期未註冊登記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一)本條例施行後購置的電動自行車,自購買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註冊登記;

(二)本條例施行前購置的電動自行車,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註冊登記;

(三)本條例施行前購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臨時號牌和臨時行駛證,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駛,國家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動自行車實行免費註冊登記,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以下證明、憑證:

(一)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提交證明、憑證齊全有效且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註冊登記,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對提交證明、憑證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資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註冊登記時,應當對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向原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車輛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轉移登記。

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轉移登記。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範本等向社會公布,並採取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序等方式,為車輛所有人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信息平臺,進行信息採集,實行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

(一)滅失或者遺失的;

(二)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三)由於損壞不再使用的;

(四)其他需要註銷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第四章 通行安全

第二十三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駕駛人年滿十六周歲,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和疾病;

(二)攜帶行駛證和懸掛號牌;

(三)駕乘人員應當規範佩戴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尚未出臺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的安全頭盔。

(四)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安全座椅;

(五)在核定載重量範圍內載物,載物的長、寬、高符合法定標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二)轉彎、變更車道、靠邊停車時注意瞭望示意減速慢行;轉彎時讓直行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超越前車時不妨礙被超越車輛行駛;

(三)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急彎路等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時,不得超車;

(四)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霧、霾、沙塵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開啟照明燈光,減速慢行。

(五)在路口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逆向行駛、超速行駛,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協管員引導;

(二)飲酒、醉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以及麻醉藥品後駕駛;

(三)手離車把、手中持物、接聽瀏覽通訊設備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四)牽引動物;

(五)違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規定;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自行車行業,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制定行業發展政策、規範和標準;

(二)規劃設置投放區域;

(三)建立行業監管和服務平臺,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實行動態管理;

(四)建立行業企業服務質量信用考核機制。

第二十七條 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自行車企業應當依法規範經營,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秩序,履行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服務前三十日內向交通運輸部門報備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材料;

(二)按照落地經營協議投放車輛;

(三)運營信息接入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臺;

(四)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處理車輛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會投訴舉報;

(五)加強車輛安全管理,引導用戶安全文明出行;

(六)建立健全騎行保險理賠機制,為使用者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為車輛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

(七)禁止向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提供車輛服務;

(八)配備必要的管理維護人員,規範車輛調度、停放、回收等管理,及時清理佔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的車輛;

(九)隨車配備安全頭盔。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規範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自行車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員,並迅速報警。因搶救傷員需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有爭議的,應當報警處理。

第五章 停放充電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公共區域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納入城市公共運輸專項規劃;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按照上述規劃預留建設用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共區域合理設置停放點位、充電設施,引導駕駛人有序停放、充電。

第三十一條 車站、醫院、商場、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點位、充電設施。

單位和居民住宅區應當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充電設施。因客觀條件無法設置集中停放點位、充電設施的,應當劃出一定的安全區域,設置電動自行車臨時停放點、充電設施,集中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共場所、單位和居民住宅區的管理者負責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秩序和充電安全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違規停放、充電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築內的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或者充電;

(二)在人員密集場所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三)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

(四)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充電;

(五)使用老化、破損的蓄電池、充電器、插座;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車輛號牌和行駛證,撤銷登記,並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過渡期滿後仍駕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通行,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協管員引導;

(二)手離車把、手中持物、接聽瀏覽通訊設備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三)擅自拼裝、改裝、加裝影響駕駛安全的裝置;

(四)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五)不按規定停放。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責令恢復原狀,並收繳拼裝、改裝、加裝裝置。

第三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三十元罰款:

(一)有非機動車道不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或者沒有非機動車道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二)駕駛時牽引動物。

第三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列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一)未懸掛號牌上道路行駛;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

(三)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四)飲酒、醉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以及麻醉藥品後駕駛。

違反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牌證。

第四十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網際網路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未配備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自行車停放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企業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車輛投放,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關於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規定,影響消防安全的,按照相關消防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當場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四十五條 負有電動自行車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喜歡此內容的人還喜歡

原標題:《《呂梁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呂梁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呂梁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2020年10月30日呂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第三章 註冊登記第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逾期未註冊登記的不得上道路行駛:(一)本條例施行後購置的電動自行車,自購買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註冊登記;(二)本條例施行前購置的電動自行車
  • 濱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試行)2021年2月1日正式施行
    BZCR—2020—0010010 濱政發〔2020〕18號濱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濱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濱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0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 2021年1月1日,電動車新規密集實施!
    [摘要]2020年即將過去,又是新的一年即將到來。2021年的第一個月,是全新的開始,有哪些新政策實施?又凸顯出怎樣的市場新趨勢?2020年即將過去,又是新的一年即將到來。2021年的第一個月,是全新的開始,有哪些新政策實施?又凸顯出怎樣的市場新趨勢?
  • 「頭盔保衛戰」打響,《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今日正式施行
    今天是 《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正式施行首日! 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必須佩戴頭盔。
  • 《鎮江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2月23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聯合召開《鎮江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工作會議
  • 呂梁市人大常委會三部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召開
    楊偉東 攝12月9日,《呂梁市河道管理條例》《呂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條例》《呂梁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召開。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法制委主任委員郭衛民,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劉雁斌、市政府副秘書長吳海明等領導出席新聞發布會。
  •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發布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為了規範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近日,湖南省政府網站公布了《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下月施行:全鏈條規範管理,落實需...
    6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貫徹實施座談會。7月1日就將施行的這一全國省級層面首部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對生產、銷售、維修、停放以及退出等電動自行車全產業鏈都作了規範,如何執行到位也需要全鏈條每個部門的努力。
  • 《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9月1日施行,電動車安全頭盔賣15元低價
    《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明天(1日)就要施行了,騎乘綠牌電動車上路不佩戴安全頭盔,將被交警部門罰款20元。還沒有準備安全頭盔的綠牌電動車主們會在今天集中購買嗎?安全頭盔的價格是否會水漲船高呢?來看記者今天的走訪。
  • 《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這20個問題你需要了解...
    2020年5月1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01為什麼要制定《條例》?02《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管理的哪些方面作出了規定,應當遵循的原則是什麼?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
  • 「提示」江蘇:明天起施行電動自行車條例,時速不超15公裡/小時!
    今年5月15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條例》對電動自行車作出了哪些規定駕乘電動自行車如何確保安全守法?
  • 市人大常委會召開《襄陽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
    12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襄陽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對條例內容和有關情況進行宣傳、解讀。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成佳剛參加會議並講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杜軍主持會議,市政府副市長劉恆友出席會議。
  • 2021年1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上牌將收費
    剛剛,記者從合肥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宣傳工作新聞通氣會上獲悉,截至 2020 年 11 月 22 日,合肥市電動自行車集中登記上牌 170.48 萬輛,其中市區 95.88 萬輛,四縣一市 74.6 萬輛。
  • 7月1日起正式施行!除了記得戴頭盔,還有這些要注意~
    今年5月1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條例》  對電動自行車作出了哪些規定  駕乘電動自行車如何確保安全守法?
  •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不佩戴安全頭盔將受罰
    即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明確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時,駕駛人以及乘車人應當規範佩戴安全頭盔。公安交管部門提示廣大駕駛人,騎乘電動自行車規範佩戴安全頭盔不僅是法律法規的要求,而且研究表明,一旦發生事故也能大幅降低人員傷亡發生率。
  • 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湛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就《湛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出臺背景、制定過程、主要內容等5月25日,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湛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就《條例》的出臺背景、制定過程、主要內容等進行介紹。作為我省首部關於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條例》將於今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 廣東: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綠色建築條例》
    央視網消息:從2021年1月1日起,廣東將施行《廣東省綠色建築條例》,標誌著廣東省綠色建築發展工作將步入法治軌道。
  • 2021年1月1日起《貴陽市醫療急救條例》將正式施行
    央廣網貴陽12月11日消息(記者王珩 通訊員曉光)2021年1月1日起,《貴陽市醫療急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條例》共七章、四十四條,對醫療急救宣傳、醫療急救人才隊伍建設、醫療急救設備配置、醫療急救知識技能培訓、社會參與醫療急救等方面進行了規範,根據醫療急救事業發展和工作開展的法治化需要,著力從立法上補短板、強弱項。
  • 明年3月1日起施行!電動車管理條例來了!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登記後才能上路 鼓勵投保 據悉,該《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可以持有效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憑證,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臨時上道路行駛。
  • ...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騎乘電動自行車...
    內容提要:新修訂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為我市建設安全、有序、暢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環境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昨日,市公安交管局召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新聞通氣會,對新法規進行了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