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8:0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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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993年5月20日,王某將位於宜都市東正街的土木結構房屋以12000元出售給張某,雙方當時籤訂賣房合同一份,合同上有雙方籤名、捺印,還有證明人陳某籤名,張某當月付清房款,王某將房屋交付給了張某,並將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一併交付給了張某。該房由王某和劉某(於1959年去世)夫婦所建,王某的母親劉某英(已於1991年6月14日去世)曾在該房屋內居住,1986年辦理土地使用證時,因只有劉某英在該房屋內居住,便登記在劉某英的名下,房產證登記在王某的名下。該房產的所有權人應為王某。現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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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06年6月18日,汪某與徐某籤訂《購房協議》一份,約定汪某購買徐某所有的位於宜都市陸城街辦長江大道房屋一套。並約定由徐某協助汪某辦理過戶。協議籤訂後,汪某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徐某也履行了房產證過戶協助手續,但是由於徐某出售的房屋系其從第三人潘某購得,徐某與第三人就國有土地未辦理過戶,導致汪某無法取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現汪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徐某協助辦理土地過戶手續。
中國人對買房有很深的情結,安居樂業是每個人的期許。以上的案例在社會生活中是很普遍的現象,以上兩案購房者經歷了立案、審理、判決結案的全部過程,其訴訟請求均得到法院支持。雖然購房者在法院拿到勝訴判決,但購房者因房產、土地過戶事宜耗費大量時間、金錢和精力,增添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法 官 提 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續了物權法的規定。在房屋買賣中,即使買方按約定支付了購房款,但未辦理過戶手續,可能同時面臨多種法律風險,甚至陷入財房兩空的困境。
☑ 一是可能出現賣家反悔甚至是一房二賣的情形,賣方認為出售的房產價格低於當前價格時,賣方有可能反悔或者利用未辦理過戶手續的空子將已出售的房產出賣給第三人,購房者要承受賣家違約的風險。
☑二是購房者處理房產受到阻礙。若購房者已實際佔有房產,但因未登記在購房者名下,轉賣給第三人時會遇到阻礙。
☑ 三是在二手房買賣中,有不少房屋所有權人有其他債務糾紛,因擔心房屋被查封而著急將名下房屋轉讓。購房者很有可能在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賣方刻意隱瞞房屋被查封的事實,導致購房者無法實現權益。
☑ 同時,現實生活中還存在拆遷補償爭議、房產無權處分等多種風險。因此,購房者在購買房產的過程中,無論出於何種原因,籤訂房屋買賣合同交付房款後,一定要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文字|龍苗苗
編輯|李菁
審核|汪鋒
終審|高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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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說法:買房不過戶,可能面臨哪些風險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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