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截止至2020年2月16日,全國「新冠肺炎」的確診數,除湖北省還在持續增長外,全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每日確診數已經連續11日下降。雖然目前還無法確認此次疫情的拐點什麼時候會到來,疫情什麼時候會結束,但恢復到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狀態,已經是每個人每天的期盼!
此次突發的疫情給我們每個人都帶來不同的影響,同樣給從事實體經營的公司造成重創,一些企業沒熬到疫情結束,自己就先「結束」了,可以預見的是疫情之後的行業洗牌、企業的重組又將迎來新一輪的高峰。自蘇州市政府第一個出臺了應對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十條政策後,國家的各部委、省、市都陸續出臺了針對企業和個人的一些減免、扶持政策。
政府已經開始「救市」,「自救」同樣要開啟起動鍵,因而權利「自保」中,不能忽視的「訴訟時效」你必須要知道的下面幾個知識點。
什麼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債權,即導致債務人永久抗辯發生效果的時效」。也就是說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簡單的說,時效是對民事權利的限制,舉個小例子:
A公司欠B公司100萬,A公司到期不還錢,之後A、B公司沒有任何其他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事由發生,則B公司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去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還錢,如果時效過了,且A公司以訴訟時效過期為由抗辯,則B公司就會喪失「勝訴權」,其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與延長?
既然時效過期的後果如此嚴重,那麼訴訟時效該如何起算?上述小案例中提及的「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又是什麼意思?
關於訴訟時效的起算
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開始起算,主要包括 :⑴明確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期滿之日的次日起算;⑵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起算,若給予寬限期,則從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算;⑶人身傷害中,當時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未發現的,從確診日起算;⑷職務侵權賠償請求,從職務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按相應的履行日期分別計算,而不從最後的履行日期開始計算。
關於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 個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的制度」。
根據《民法總則》第194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⑴不可抗力;⑵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⑶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⑷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⑸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關於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根據《民法總則》第195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⑴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⑵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⑶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⑷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關於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疫情之後,如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
此次突發的新冠肺炎疫情,相較2003年的非典疫情更為嚴重,雖然國家部委和大部分省市的政府機構已經於2月3日復工,但針對此次疫情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發布。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在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治療,無法主張權利,且處於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的,應該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止及執行時效中止。
當事人在「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無法主張權利,且處於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的,應該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止及執行時效中止。
一級響應是國家在面臨戰爭和重大災難時的最高應對級別。2003非典和2008年汶川地震都沒有啟動一級響應。但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自2020年1月23日浙江省率先 「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後,陸續已經有30省、市、自治區啟動一級響應,涵蓋人口超過13億。而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更是宣布全域從2月12日24:00起實施戰時管制,原則上以14天為一周期,視疫情防控效果予以提前解除或持續實施。
由於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情狀不盡相同,所以關於疫情的管控措施的解除周期必然不同。因此未來各級法院對此次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因素而引發一系列問題,一定會陸續出臺相關的解釋和指引,一定要時時關注並適用,既不能放棄「不可抗力」因素帶來的「責任豁免」,又不要濫用「不可抗力」,導致訴請不被支持。
基於疫情引發「不可抗力」,並不必然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而且此次疫情,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將影響很多合同當事方因不能正常履約引發訴訟。因本次疫情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可援引「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條款,主張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責任或者待疫情結束後繼續履行合同。
因此一旦當事人擬提出基於「不可抗力」因素而提出訴請或抗辯時,一定記得從現在開始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例如:政府關於交通管制、延遲企業復工復業等文件、新聞、傳真、郵件、簡訊、微信、照片或視頻等,並及時向對方當事人發函告知相關情況,讓對方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以減少損失,且要保留通知的證據。畢竟「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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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貼士
1、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民法總則》第188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從2017年10月1日起為3年。《民法通則》關於一般訴訟時效2年的規定及四種短期訴訟時效1年的規定,全部廢止,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
2、民事訴訟的時效期間
3、不適用訴訟時效抗辯的幾種情形
A、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幾種情形: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B 、基於身份權被侵害產生的給付贍養費、撫養費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請求權,因涉及關於保護公序良俗和生存權的基本考慮,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如果被撫養人已經不具備被撫養條件的,仍要求其以前的撫養費,則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該訴訟時效期間從不具備被撫養條件之日起計算。
C、基於智慧財產權被侵害產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D、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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