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君知道,在司法實踐中的區塊鏈,本質上是一種固證存證技術,是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環節中必要的但又絕非充分條件。儘管作為存儲媒介的區塊鏈本身信息不易被篡改且存儲穩定。但很多時候,電子數據在使用這些固證存證技術保存前,若因為網絡或設備環境等條件原因受到篡改,其在數據生成那一刻時就不完全具備真實性,經取證存證平臺認證後也不能保證電子數據的真實完整性。
那麼,如何在司法鑑定實際工作區塊鏈中採用合理的設計理念、引入合法合規的區塊鏈技術,使用規範的信息共識機制,將電子數據和司法權威部門的規定要求相融合,如何建立電子數據證據的生成、傳輸、提取、保存等全流程、全環節、全時序規範機制,形成一個完整的、有效的電子數據提取基礎設施,是當下司法鑑定工作必須要應對的挑戰。
一、什麼是區塊鏈?
區塊鏈起源於比特幣,2008年11月1日,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發表《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一文,闡述了基於P2P網絡技術、加密技術、時間戳技術、區塊鏈技術等的電子現金系統的構架理念,標誌著比特幣的誕生。同時,他指出區塊鏈技術是比特幣技術的核心技術之一。
近年來,隨著比特幣興起,作為比特幣底層技術之一的區塊鏈技術也日益受到重視。在比特幣形成過程中,區塊是一個一個的存儲單元,記錄了一定時間內各個區塊節點全部的交流信息。各個區塊之間通過隨機散列(也稱哈希算法)實現連結,後一個區塊包含前一個區塊的哈希值,隨著信息交流的擴大,一個區塊與一個區塊相繼接續,形成的結果就叫區塊鏈。
區塊鏈雖然是比特幣系統背後的底層技術,但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區塊鏈已逐步走上臺前成為主角。區塊鏈技術在教育、物聯網、金融、社區工作等領域先後引發了變革。同樣,在司法鑑定工作領域,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的發展,實物資產信息化,數字資產糾紛多元化、複雜化,網際網路法院將區塊鏈技術和審判相結合,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傳統司法鑑定內容和程序上的不足。
二、區塊鏈特徵
區塊鏈是由網絡內一個個「存儲區塊」組成的一根鏈條,每個區塊中包含了一定時間內網絡中全部的信息交流數據,隨著時間的推移這條鏈會不斷增長。區塊鏈是包括密碼算法、P2P、分布式等內容的底層技術架構,使得區塊鏈具有去中心化、開放、獨立和安全及匿名性等特點。
1、去中心化
區塊鏈技術不依賴額外的第三方管理機構或硬體設施,沒有中心管制,除了自成一體的區塊鏈本身,通過分布式核算和存儲,各個節點實現了信息自我驗證、傳遞和管理。
可以說,去中心化是區塊鏈最突出最本質的特徵。
2、開放性
區塊鏈技術基礎是開源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區塊鏈的數據對所有人開放,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公開的接口查詢區塊鏈數據和開發相關應用,因此整個系統信息高度透明。
3、獨立性
基於協商一致的規範和協議(類似比特幣採用的哈希算法等各種數學算法),整個區塊鏈系統不依賴其他第三方,所有節點能夠在系統內自動安全地驗證、交換數據,不需要任何人為的幹預。
4、安全性
只要不能掌控全部數據節點的51%,就無法肆意操控修改網絡數據,這使區塊鏈本身變得相對安全,避免了主觀人為的數據變更。把安全性可以解讀成不可篡改性,區塊鏈基於「區塊+鏈」的鏈式結構。存在交易的區塊按照時間的順序不斷加到區塊鏈的尾部。要修改任何一個區塊中的數據,都需要重新生成它之後的所有區塊,這要求計算機在短時間之內完成大量的工作,但這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即帳本不可篡改。
5、匿名性
除非有法律規範要求,單從技術上來講,各區塊節點的身份信息不需要公開或驗證,信息傳遞可以匿名進行。
三、區塊鏈技術與司法鑑定的聯繫
諸君知道,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並於2018年9月7日起實施。
其中第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並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1、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2、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3、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4、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5、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6、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籤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確認。
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數據技術問題提出意見。網際網路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託鑑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海存科儀認為,傳統電子數據被存儲在自有伺服器或雲伺服器中,文件在備份、傳輸等過程中容易受損,導致證據被汙染、不完整或遭到破壞,降低了電子數據信息鑑定證據的可信度。相比於傳統的電子數據鑑定存證方法,司法區塊鏈的存證就有很多優勢。
一是因為互聯平臺化模式,使存證更加便捷;
二是由於系統化的工具型存證方式,使存證更加高效可靠;
三是各項成本也大大降低;
四是由於技術上的不可逆、不可篡改性,也使得區塊鏈固定電子數據的證據存證的可信度大幅提高。
不過,雖然司法區塊鏈存證在電子存證領域存在著許多優勢,但也並不代表區塊鏈存證就一定會被法院採信。
目前,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應用尚處於發展階段,還需要在司法鑑定實踐中在司法權威部門的規範指導下不斷探索和大膽實踐逐步完善。比如:在司法鑑定的技術層面區塊鏈的發展,還受制於硬體技術設備的落後,在許多鑑定案例中司法區塊鏈呈現出證據能力不足的特點,特別是還缺乏專門技術人才等問題。從長遠來看,隨著區塊鏈技術的進一步的創新發展,區塊鏈技術與司法實踐的有機結合,必將在司法領域帶來更多的變革,尤其是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發揮出更有效的優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出,通過電子籤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確認。而在現實中,區塊鏈已經在很多司法系統中得到了實際的應用,為解決涉網訴訟中的許多問題提供嶄新的工作思路。
熱忱歡迎您添加和回復司法鑑定中心頭條號。您如若想了解更多、更詳細的有關司法鑑定情況和相關法律條款規定請與我們聯繫。
中心採取「線上」預約;「線下」面對面溝通。
中心將以特別敬業、特別勤業、特別專業的精神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