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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中國蚌埠網

蚌埠市龍子湖區食品安全委員會關於印發龍子湖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鄉鎮(街道)食安辦:

為進一步完善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責任,提升全區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修定了《蚌埠市龍子湖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1月3日

 

 

 

 

 

 

 

 

 

蚌埠市龍子湖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構建科學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進一步完善龍子湖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食安委)工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區食安委各成員單位「三定」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食安委)是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下設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食安辦),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區食安辦設在區市場監管局。

第二章    

第三條  區食安委主任由區委書記、區長共同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區食安委委員由區委區政府下列部門負責同志擔任: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委統戰部、區委政法委、區編辦、區目標督查考核辦、區法院、區檢察院、區政府辦公室、區發展改革委、區教育體育局、區科技經濟信息化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住建交通局、區農業農村水利局、區商務外事局、區文化和旅遊局、區衛生健康委、區市場監管局以及李樓鄉人民政府、各街道。

第四條  因食品安全工作發展需要,區食安委成員單位需要調整的,由區食安辦與該部門協商一致後,按程序報區食安委批准;食安委組成人員需要調整的,經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後,由區食安辦按程序報區食安委批准。

第五條  區食安辦主任由市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第六條  區食安委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作為聯絡員,承擔本單位食品安全相關工作。聯絡員需要調整的,經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報區食安辦備案。

第三章  區食安委主要職責

第七條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制定食品安全規劃和措施,部署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

第八條  統籌協調指導全區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區直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

第九條  統籌協調指導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重大違法案件處置、調查處理和新聞發布工作。

第十條  承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區食安辦主要職責

第十一條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及區食安委的決策部署。組織開展全區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

第十二條  承辦區食安委交辦的事項。協助籌備區食安委會議。

第十三條  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協調全區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受區食安委委託,組織開展對各鄉鎮、街道和區食安委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檢查和評議考核工作。

第十五條  組織起草全區食品安全年度重點工作安排。

第十六條  協調跨部門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重大違法案件處置、調查處理和新聞發布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十七條  會議制度。

(一)區食安委建立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由區食安委主任或主任委託副主任主持召開。

(二)區食安委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參加,專題會議由與會議議題有關的委員參加。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可視情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列席。

(三)區食安委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臨時召開。會議議題由區食安辦提出,報區食安委主任和副主任審定。

(四)區食安委專題會議適時召開,會議議題由區食安辦或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報區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審定。

(五)區食安委委員應嚴格遵守會議制度,原則上不得缺席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的,要履行請假手續,並委託相關負責同志參會。

(六)區食安辦和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認真落實全體會議、專題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

第十八條  文件制度。

(一)委員會文件。發文代字為「蚌龍食安委」,主要印發涉及食品安全工作計劃、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項,由區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籤發。

(二)辦公室文件。發文代字為「蚌龍食安辦」,主要印發涉及落實國務院、省食安辦、市食安辦、區食安委具體事務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辦公室承辦的事項等,由區食安辦主任或副主任籤發。

(三)會議紀要。區食安委全體會議、專題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會議紀要由區食安辦主任審核後報區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審定。

(四)工作簡報。主要反映區食安委及其成員單位,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動態、工作進展等,由區食安辦主任或副主任籤發。

第十九條  報告制度。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將下列事項報送區食安辦,區食安辦匯總後報區食安委負責同志。主要有:

(一)區委、區政府關於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落實情況。

(二)區委、區政府領導關於食品安全工作批示的落實情況。

(三)區食安委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食品安全工作計劃、方案執行情況。

(五)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重大問題。

(六)區食安委交辦、督辦的事項。

(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

(八)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動態、信息。

(九)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條  會商制度。由區食安辦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成員單位聯絡員召開會議,通報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分析會商食品安全形勢,研究成員單位提出的有關問題和擬提請區食安委全體會議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新聞發布制度。按照「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原則,各成員單位要加強信息公開,針對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重大違法案件,及時協調有關主管部門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通報調查進展及查處結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第二十二條  督查督辦制度。督查督辦具體形式為:現場督查、書面督查、會議督查、電話督查。具體事項如下:

(一)組織對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部署及區食安委工作安排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二)組織協調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事件)處置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三)對區委、區政府等領導同志有關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辦事項落實情況督查督辦。

督查督辦具體工作由區食安辦負責。各相關部門要按時向區食安委及其辦公室報送辦理情況及整改結果;區食安辦要及時梳理匯總,重大督查督辦事項要按程序報區委區政府;對逾期未辦理或辦理不力的部門,由區食安辦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評議考核制度。區食安委每年對成員單位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進行評議考核。每年安排部分成員單位在食安委全體會議上述職,其他成員單位書面述職。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成員單位,由區食安委予以通報表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第二十四條  區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承擔相應的食品安全工作職責。主要職責見附件。

第二十五條  如遇相關法律法規修訂,有關條款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蚌埠市龍子湖區食品安全委員會

成員單位主要工作職責

 

一、區委辦公室

(一)會同區食安辦,做好區委召開的有關食品安全會議準備工作,協助區委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二)協助區委領導起草或審核以區委、區委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有關食品安全文件;

(三)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區委組織部

(一)負責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作為各級黨委(工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和幹部教育培訓內容。

(二)負責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內容,並根據考核情況給予獎懲。

(三)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區委宣傳部

(一)指導有關單位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組織協調報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部署、進展和成效;

(二)指導協調食品安全新聞監督,引導和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組織全區食品安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新聞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輿情應對與處置工作;

(四)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區委編辦

(一)負責研究協調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工作。

(二)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有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制管理等工作。

(三)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區委統戰部

(一)負責清真食品等涉及少數民族飲食習慣事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區法院

(一)負責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假冒偽劣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的審判指導工作。

(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涉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執法工作,依法審判暴力抗法犯罪案件。

(三)參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

(四)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區檢察院

(一)負責指導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假冒偽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立案監督、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以及對相關案件審判活動的監督。

(二)參與調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

(三)參與建立與完善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

(四)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區政府辦公室

(一)配合區食安辦,做好區政府召開的食品安全會議準備工作,協助區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二)負責辦理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文件;

(三)承擔區食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區發展改革委

(一)負責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重大食品安全項目及資金的立項工作。

(二)組織推進食品安全領域重要經濟體制改革。

(三)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推動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冷鏈物流等產業體系和能力建設,完善政策制度,組織實施試點示範工程。

(四)負責協調食品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五)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區教育體育局

(一)負責組織在各類學校(含託幼機構,下同)開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將食品安全科普常識納入學生教育課程,通過多途徑向學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識;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並推動實施;

(三)負責指導對學校食品安全進行日常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的監督執法工作;

(四)組織開展學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

(五)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區科技經濟信息化局

(一)負責開展食品行業運行分析,推進食品及食品相關產業轉型升級,促進食品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鼓勵食品生產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組織生產,推進食品生產企業的信息化建設以及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指導食品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三)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區公安分局

一)依法打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協調處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偵辦工作;

(二)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依法依規辦理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擬適用行政拘留違法案件;

(三)組織協調保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現場,配合調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

(四)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區民政局

(一)加強對養老機構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負責指導養老機構食品安全管理者和關鍵崗位人員培訓;

(二)負責指導養老機構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方案,並參與實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三)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區財政局

(一)參與研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與能力建設相關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財政支持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管有關財政財務法規、制度和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統籌建立和完善食品從業人員職業培訓制度和職業資格認定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食品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貫徹實施;

(二)貫徹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協同做好食品安全領域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

(三)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區生態環境分局

(一)對農用地土壤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組織開展土壤生態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預警,定期發布土壤生態環境信息;

(三)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汙染治理,配合農業農村部門研究落實食用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管理制度;

(四)統一負責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工作;

(五)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區住建交通局

(一)負責指導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管工作。

(二)負責指導佔用城市道路銷售食品和設置餐飲攤點等違法行為的執法管理;

(三)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建築工地食堂管理規定;

(四)協助調查處理建築工地食堂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五)有效利用各類圍擋宣傳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及安全知識常識;

(六)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區農業農村水利局

(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與市場監管局共同研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指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

(三)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

(四)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負責監督管理飼料及其添加劑質量安全;

(五)依法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負責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分析和信息發布,向有關部門通報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

(六)指導水產健康養殖,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

(七)負責農產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八)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九、區商務外事局

(一)負責擬定酒類流通和餐飲服務發展規劃及措施;

(二)牽頭開展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協同區相關部門做好食品、食用農產品追溯和互聯互通工作;

(三)協同有關部門開展食品、食用農產品追溯標準化、認證認可工作;

(四)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區衛生健康委

(一)負責做好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跟蹤評價及標準宣傳工作;

(二)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時將相關情況向區市場監管局通報,並報告區政府和市衛生健康委;

(三)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通報、會商與聯合處置機制;

(四)參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調查處理和協調醫療救治工作;

(五)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日常衛生監督管理;

(六)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一、區市場監管局

(一)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提出食品安全規劃、計劃,並組織推行實施;

(二)負責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落實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

(三)依法做好食品行業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和食品行政許可,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監督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與檢驗規範;

(四)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督管理,加強與農業部門的協調配合,做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管理的工作銜接;

(五)建立覆蓋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

(六)負責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和監管,保護食品商標,依法查處食品違法廣告、侵權(假冒)商標、壟斷與不正當競爭等行為;

(七)協同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

(八)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預案並開展演練,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十)負責受理食品安全舉報投訴工作;

(十一)完成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主要職責外,各成員單位還承擔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並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建立銜接機制、加強食品安全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二十二、李樓鄉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一)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區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對管轄區內食品安全負總責;

(二)建立職責明確的食品安全協調機制,配備足夠的監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監管「網格」和監管措施;完善「四員管理制度」;

(三)依法及時查處轄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確定和追究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四)根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組織制定和落實轄區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的規定;

(五)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職責;承擔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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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統〔2020〕16號 龍子湖區前三季度經濟運行分析在土地掛牌方面,將於11月11日掛牌出讓宋莊一期和席夢思廠二個地塊,預計2021年5月份入庫投資約28億元,將於12月份掛牌出讓經緯輪輞鋼廠地塊約229畝,預計入庫投資約20億元,針對這些項目我區將督促項目儘早開工入庫,為明年的固投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三是狠抓項目儲備「管長遠」。
  • 龍子湖區貧困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
    龍子湖區貧困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為改善困難殘疾人醫療康復狀況,著力提高困難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水平,根據《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皖政〔2016〕111號)、《33 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號)的部署和《安徽省貧困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皖殘聯〔2019〕1號)及《蚌埠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蚌埠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方案
  • 龍子湖區三措施紮實開展樹木冬季養護工作
    為此,龍子湖區三措施紮實開展樹木冬季養護工作。一是加強摸排,防治害蟲。在末代老熟幼蟲入土結繭前進行一次全面消殺,清理遊園枯枝落葉,由於枯葉層是病菌、蟲卵越冬的好場所,徹底去除枯葉對來年病蟲害的發生會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二是結合實際,抵禦嚴寒。
  • 濱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全體會議召開
    濱州日報/濱州網訊12月30日上午,濱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全體會議召開。副市長郝吉虎出席會議並講話。會議傳達了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全體會議精神,通報了2020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審議通過了濱州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組成人員及職責、濱州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設立市食藥安辦副主任單位、成立食品藥品安全專項協作小組等事項,部署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食品藥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