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1月23日 11:10:45 中財網 |
原標題:博時恆旭持有期混合A :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據
2020年
10月
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關於準予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
[2020]2659號)進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
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3、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時應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本招募說明
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
的風險收益特徵,應充分考慮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
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
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
者自行負擔。
4、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
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理性判斷市場,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
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
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
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等。
5、本基金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產品和
貨幣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擔匯率風險以及
境外市場的風險。
6、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
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
票」)、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企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
券)、可交換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等)、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債券回購、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基金資產若投資於港股,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
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
行
T+0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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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
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
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ABS)。資產支持證券(ABS)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
工具,其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來自於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餘權益。與股票和一般
債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
現金流和剩餘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所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交
易結構風險、各種原因導致的基礎資產池現金流與對應證券現金流不匹配產生的信用風險、
市場交易不活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
保證金交易具有槓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者權
益遭受較大損失。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
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本基金可參與股票期權交易,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若參與股票期權交易,可能面
臨價格波動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強制平倉風險、合約到期風險、行權失敗風險、交易
違約風險等。
為對衝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於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資可能面臨流動性風
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
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50個工
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並終止,且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同時基金管理人應履行相關的監管報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7、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
前(不含當日),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申請,最短持有期期滿後(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當
日)投資者可以申請贖回。因此,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資本基金後,一年內
無法贖回的風險。
8、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的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
0%-30%,港股通標的
股票的投資比例為股票資產的
0%-50%;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合約所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9、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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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的相關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並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
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並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10、本基金髮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元。在市場波動因素影響下,本基金淨值可能低於
發售面值,本基金投資者有可能出現虧損。
11、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
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1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
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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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重要提示】
........................................................1
目錄................................................................1
第一部分緒言....................................................1-1
第二部分釋義....................................................2-1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3-1
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4-1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5-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6-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7-1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8-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9-1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10-1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11-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12-1
第十三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13-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14-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5-1
第十六部分風險揭示.............................................16-1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17-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18-1
第十九部分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9-1
第二十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20-1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21-1
第二十二部分備查文件...........................................22-1
1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一部分緒言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
「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
)、《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
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
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
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據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
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
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
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1-1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
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
會議通過,經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實施,並經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等七部法
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年
3月
15日頒布、同年
6月
1日實施的《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年
7月
26日頒布、同年
9月
1日實施,
並經
2020年
3月
20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改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年
7月
7日頒布、同年
8月
8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1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
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
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
者
2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
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
人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
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6、直銷機構:指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
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8、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
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
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9、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30、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1、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
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
的帳戶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
2-2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
35、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9、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參
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
是否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告為準)
40、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1、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之前(不含當日),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申請;最短持有期期滿後(含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當日)投資者可以申請贖回
42、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每份認購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每份
申購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該基金份額申購申請的確認日
43、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後的對應日,如無對應日或該對
應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無法在該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時開放辦理該基金份額的贖回業務的,該
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順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影響因素消除
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
44、《業務規則》:指《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
守
45、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
金份額的行為
46、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
金份額的行為
47、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
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8、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9、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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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50、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
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1、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52、元:指人民幣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
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4、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5、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6、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總數
57、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
份額淨值的過程
58、基金份額分類:指本基金分設兩類基金份額,即
A類基金份額和
C類基金份額。
兩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各類別基
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59、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不從本類別基金
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60、C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從本類別基
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61、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
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2、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
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63、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
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
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
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4、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專門用於管理信用
風險的信用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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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65、信用保護買方:亦稱信用保護購買方,指接受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6、信用保護賣方:亦稱信用保護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7、名義本金:亦稱交易名義本金,是一筆信用衍生產品交易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
額,各項支付和結算以此金額為計算基準
68、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式,
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9、港股通:是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
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機制
70、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帳戶進行
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於流動性風險管
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戶稱為側袋帳戶
71、特定資產:包括:(1)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2)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3)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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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新社區益田路
5999號基金大廈
21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5999號基金大廈
21層
法定代表人:江向陽
成立時間:
1998年
7月
13日
註冊資本:
2.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繫人:韓強
聯繫電話:(0755)8316 9999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6號文批
準設立。目前公司股東為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匯華實業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上海盛業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持有股份
2%。註冊資本為
2.5億元人民幣。
公司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指導基金資產的運作、確定基本的
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的原則。
公司下設兩大總部和三十三個直屬部門,分別是:權益投資總部、固定收益總部以及
宏觀策略部、交易部、指數與量化投資部、多元資產管理部、年金投資部、絕對收益投資
部、基礎設施投資管理部、產品規劃部、銷售管理部、客戶服務中心、市場部、養老金業
務中心、戰略客戶部、機構-北京、機構-上海、機構-南方、券商業務部、零售-北京、零
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零售-中部、央企業務部、網際網路金融部、財富管理部、
董事會辦公室、辦公室、人力資源部、財務部、信息技術部、基金運作部、風險管理部和
監察法律部。
權益投資總部負責公司所管理資產的權益投資管理及相關工作。權益投資總部下設股
票投資部(含各投資風格小組)、特定資產管理部、研究部。股票投資部負責進行股票選
擇和組合管理。特定資產管理部負責公司權益類特定資產專戶和權益類社保投資組合的投
資管理及相關工作。研究部負責完成對宏觀經濟、投資策略、行業上市公司及市場的研究。
固定收益總部負責公司所管理資產的固定收益投資管理及相關工作。固定收益總部下設現
金管理組、公募基金組、專戶組、指數與創新組、國際組和研究組,分別負責各類固定收
益資產的研究和投資工作。
市場部負責市場競爭分析、市場政策的擬訂;牽頭組織落實公司總體市場戰略,協同
產品和投資體系以及機構業務團隊的協同;擬訂年度市場計劃和費用預算,具體負責機構
3-1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業務的績效考核和費用管理;機構產品營銷組織和銷售支持;專戶業務中臺服務與運營支
持等工作。戰略客戶部集中服務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大型頭部保險公司、中央匯金公
司等重要金融機構。機構-北京負責北方地區其他銀行、保險和財務公司等機構業務。機構
-上海和機構-南方分別主要負責華東地區、華南地區以及其他指定區域的機構客戶銷售與
服務工作。養老金業務中心負責公司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本養老金及職業年金的客戶
拓展、銷售與服務、養老金研究與政策諮詢、養老金銷售支持與中臺運作協調、相關信息
服務等工作。券商業務部負責券商渠道的開拓和銷售服務、大宗交易業務、融券業務、做
市商業務、股指期貨業務等工作。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零售
中部負責公司全國範圍內零售客戶的渠道銷售和服務。央企業務部負責招商局集團籤約機
構客戶、重要中央企業及其財務公司等客戶的拓展、合作業務落地與服務等工作。銷售管
理部負責總行渠道維護,零售產品營銷組織、銷售督導;營銷策劃及公募銷售支持;營銷
培訓管理;渠道代銷支持與服務;零售體系的績效考核與費用管理等工作。
宏觀策略部負責為投委會審定資產配置計劃提供宏觀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負
責執行基金經理的交易指令並進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監督。指數與量化投資部負責公司各類
指數與量化投資產品的研究和投資管理工作。多元資產管理部負責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資
產品的研究和投資管理工作。年金投資部負責公司所管理企業年金等養老金資產的投資管
理及相關工作。絕對收益投資部負責公司絕對收益產品的研究和投資管理工作。基礎設施
投資管理部負責公司所管理基礎設施資產的投資管理、項目運營、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
相關工作。產品規劃部負責新產品設計、新產品報批、主管部門溝通維護、產品維護以及
年金方案設計、重要政府部門、監管部門以及交易所、外匯交易中心等證券市場重要主體
的關係維護等工作。網際網路金融部負責公司網際網路金融戰略規劃的設計和實施,公司互聯
網金融的平臺建設、業務拓展和客戶運營,推動公司相關業務在網際網路平臺的整合與創新。
財富管理部負責高端客戶的理財服務與銷售。客戶服務中心負責負責電話諮詢與服務;網
絡諮詢與服務;電話呼出業務;營銷數據分析統計、直銷櫃檯業務等工作。
董事會辦公室專門負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會各專業委員會各項會務工作;
股東關係管理與董、監事的聯絡、溝通及服務;基金行業政策、公司治理、戰略發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設;與公司治理及發展戰略等相關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關係管理;
黨務工作;博時慈善基金會的管理及運營等。辦公室負責公司的行政後勤支持、會議及文
件管理、外事活動管理、檔案管理及工會工作等。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的人員招聘、培訓
發展、薪酬福利、績效評估、員工溝通、人力資源信息管理工作。財務部負責公司預算管
理、財務核算、成本控制、財務分析等工作。信息技術部負責信息系統開發、網絡運行及
維護、IT系統安全及數據備份等工作。基金運作部負責基金會計和基金註冊登記等業務。
風險管理部負責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資風險管理制度與流程,組織實施公司投資風險管理與
績效分析工作,確保公司各類投資風險得到良好監督與控制。監察法律部負責對公司投資
3-2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決策、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等方面進行監察,並向公司管理層和有關機構提供
獨立、客觀、公正的意見和建議。
另設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分別負責對駐京、滬人員日常行政管理和對赴京、滬、
處理公務人員給予協助。此外,還設有全資子公司博時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
司博時基金(國際)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20年
9月
30日,公司總人數為
636人,其中研究員和基金經理超過
90%擁
有碩士及以上學位。
公司已經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內部監察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人
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員工行為準則等公司管理制度體系。
二、主要成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江向陽先生,博士。中共黨員,南開大學國際金融博士,清華大學金融媒體
EMBA。
1986-1990 年就讀於北京師範大學信息與情報學系,獲學士學位;19941997
年就讀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32006
年,就讀於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獲國際金融博士學位。1997年
8月至
2014年
12月就職於中國證監會,歷任辦公廳、黨辦副主任兼新聞辦(網信辦)主
任;中國證監會辦公廳副巡視員;中國證監會深圳專員辦處長、副專員;中國證監會期貨
監管部副處長、處長。2015年
1月至
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團副總經理、博時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黨委副書記。2015年
7月至
2020年
10月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自
2020年
1月
9日至
2020年
4月
15日代為履行博時基金董事長職務。自
2020年
4月
1日
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自
2020年
4月
15日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長。
蘇敏女士,分別於
1990年
7月及
2002年
12月獲得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專業學士學位
和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蘇女士分別於
1998年
6月、1999年
6月及
2008年
6月獲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授予的註冊會計師資格、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授予的注
冊資產評估師資格及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授予的高級會計師職稱。蘇女士擁有管
理金融類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經驗,其經驗包括:自
2015年
9月及
2015年
12月起任招商
局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及董事;自
2016年
6月起任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600999;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6099)董事;自
2014年
9月起擔任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
600036;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3968)董事。自
2016年
1月至
2018年
8月任
招商局資本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監事;自
2015年
11月至
2018年
8月任招商局創新投資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5年
11月至
2017年
4月任深圳招商啟航網際網路投資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長;自
2013年
5月至
2015年
8月任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
3-3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600026;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1138)董事;自
2013年
6月至
2015年
12月任中遠海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碼:601866;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2866)董事;自
2009年
12月至
2011年
5月擔任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3698)董事;
自
2008年
3月至
2011年
9月擔任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碼︰000543)董事。蘇女士亦擁有會計等相關管理經驗,其經驗包括:自
2011年
3
月至
2015年
8月擔任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總會計師;自
2007年
5月至
2011年
4月擔任安徽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總會計師,並於
2010年
11月至
2011年
4月擔任該公
司副總經理。2018年
9月
3日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董事。
王金寶先生,碩士,董事。1988年
7月至
1995年
4月在上海同濟大學數學系工作,
任教師。1995年
4月進入
招商證券,先後任上海澳門路營業部總經理、上海地區總部副總
經理(主持工作)、投資部總經理、投資部總經理兼固定收益部總經理、股票銷售交易部
總經理(現更名為機構業務總部)、機構業務董事總經理。2002年
10月至
2008年
7月,
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屆、第三屆監事會監事。2008年
7月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四屆至第六屆董事會董事。
陳克慶先生,北京大學工商管理碩士。2001年起歷任世紀證券投資銀行北京總部副總
經理,
國信證券投行業務部副總經理,
華西證券投資銀行總部副總經理、董事總經理。
2014年加入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現任投資投行事業部副總經理。
方甌華先生:碩士,中級經濟師。2009年起,加入
交通銀行,歷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
支行、大客戶二部、授信部、寶山支行行長助理等職位,主要負責營運及個人金融業務。
2011年起,調入
交通銀行投資部,擔任高級經理,負責交行對外戰略投資及對下屬子公司
股權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並工作至今,歷任高級
投資經理、總經理、董事等職,同時兼任上海匯華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整體運
營。2018年
9月起,擔任上海盛業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
2018年
10月
25日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董事。
顧立基先生,碩士,獨立董事。1968年至
1978年就職於上海印染機械修配廠,任共
青團總支書記;1983年起,先後任招商局蛇口工業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秘書、主任;招商
局蛇口工業區免稅品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中國國際海運貨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
理、總經理;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國際招商局貿易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副
總經理;蛇口招商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招商局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招商局蛇口工業區
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08年退休。2008年
2月至今,任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兼職教授;
2008年
11月至
2010年
10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09年
6月至今,
兼任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監事、監事會主席;2011年
3月至今,兼任
3-4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湘電集團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年
5月至
2014年
8月,兼任德華安顧人壽保險有限公
司(ECNL)董事;2013年
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
昌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014年
11月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姜立軍先生,1955年生,會計師,工商管理碩士(MBA)。1974年
12月參加工作,歷
任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財務處科員、中國-坦尚尼亞聯合海運服務公司財務部經理、日本中
鈴海運服務公司財務部經理、中遠(英國)公司財務部經理、香港益豐船務公司財務部經
理、香港-佛羅倫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總經理、中遠
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
司)副總經理、中遠日本公司財務部長和營業副本部長、中遠貨櫃運輸有限公司副總會
計師等職。2002.8-2008.7,任中遠航運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執行長、董事。
2008.8-2011.12,任中遠投資(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總裁、董事會副主
席、中遠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總裁;並任新加坡中資企業協會會長。2011.112015.12,
任中國遠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執行(A+H上市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
2012.2-2015.12,兼任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副監事長、天津上市公司協會副會長;2014.92015.12,
兼任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趙如冰先生,1956年生,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國際金融專業經濟學碩士研究生。歷任
葛洲壩水力發電廠工作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葛洲壩二江電廠電氣分廠主任、
書記;1989.09—1991.10任
葛洲壩至上海正負
50萬伏超高壓直流輸電換流站書記兼站長,
主持參加了我國第一條亞洲最大的直流輸電工程的安裝調試和運行;1991.10—1995.12任
廠辦公室主任兼外事辦公室主任;1995.12—1999.12,任華能南方開發公司黨組書記、總
經理,兼任中國華能集團董事、深圳南山熱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碼
0037)副董事
長、
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深圳華能電訊有限公司董事長;2000.01-2004.07,
華能南方公司被國家電力公司重組後,任華能房地產開發公司副總經理,
長城證券有限責
任公司副董事長、董事;2004.07-2009.03,任華能房地產開發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
2009.12-2016.8,任景順長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景順長城資產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長;
2016.8-至今,任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任
西南證券、
百隆東方、威華股
份獨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何敏女士,1975年出生,中南財經大學會計學碩士。1999年
7月至
2006年
4月任招
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會計核算崗,2006年
4月至
2009年
4月任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財務部總經理助理,2009年
4月至
2019年
2月任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副總
經理,2019年
2月至今任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2019年
4月
10日起,任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長。
陳良生先生,中央黨校經濟學碩士。1980年至
2000年就職於中國
農業銀行巢湖市支
行及安徽省分行。2000年起就職於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歷任合肥辦事處綜合管理部部
3-5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長、福州辦事處黨委委員、總經理、福建省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2017年
4月至今任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機構協同部專職董監事。2017年
6月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監事。
趙興利先生,碩士,監事。1987年至
1995年就職於
天津港務局計財處。1995年至
2012年
5月先後任
天津港貿易公司財務科科長、
天津港貨運公司會計主管、華夏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
天津港財務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2012年
5月籌備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金融事業部,2011年
11月至今任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金融事業部
副部長。2013年
3月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屆監事會監事。
鄭波先生,博士,監事。2001年起先後在
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總公司、博時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現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總經理兼人力資源部總經理。2008年
7月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屆監事會監事。
黃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碩士。1995年起先後在
廣發證券有限公司、廣發基金管理有限
責任公司投資管理部、中銀國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時基金
管理公司,歷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
博時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副
總經理、社保組合投資經理、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固定收益總部董事總經理、年金投資部
總經理。現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社保組合投資經理、高級投資經理、兼任博時資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16年
3月
18日至今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員工監事。
嚴斌先生,碩士,監事。1997年
7月起先後在華僑城集團公司、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現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2015年
5月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屆監事會監事。
3、高級管理人員
江向陽先生,簡歷同上。
王德英先生,碩士,代總經理兼副總經理。1995年起先後在北京清華計算機公司任開
發部經理、清華
紫光股份公司
CAD與信息事業部任總工程師。2000年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歷任行政管理部副經理,電腦部副經理、信息技術部總經理。現任公司代總經理
兼副總經理、首席信息官,主管
IT、運作、指數與量化投資、養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
兼任博時基金(國際)有限公司及博時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凱先生,經濟學碩士,副總經理。1997年至
1999年在河北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從
事投資管理工作。2000年
8月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債券組合經理助理、債券
組合經理、社保債券基金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兼社保債券基金基金經理、固定
收益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總監、社保組合投資經理。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固定收
益投資官、兼任博時基金(國際)有限公司董事、博時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衛先生,碩士,副總經理。1993年起先後在深圳市證券管理辦公室、中國證監會、
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工作。2015年
6月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兼
3-6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博時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時基金(國際)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
孫麒清女士,商法學碩士,督察長。曾供職於廣東深港律師事務所。2002年加入博時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監察法律部法律顧問、監察法律部總經理。現任公司督察長,兼
任博時基金(國際)有限公司董事、博時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4、本基金基金經理
王申先生,博士。2002年起先後在友邦保險、申銀萬國證券、
國金證券工作。2013年
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固定收益研究主管、固定收益總部研究組副總監、博時
錦祿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年
11月
8日-2017年
10月
19日)、博時民豐純債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年
11月
30日-2017年
12月
29日)、博時安慧
18個月定期開放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年
12月
16日-2017年
12月
29日)、
博時智臻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2016年
8月
30日-2018年
3月
15日)、
博時民澤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7年
1月
13日-2018年
3月
15日)、博時合惠貨幣市場基金(2017年
1月
13日-2018年
3月
15日)、
博時富嘉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7年
1月
20日-2018年
3月
15日)、博時
匯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7年
2月
28日-2018年
3月
15日)、
博時豐達純債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年
11月
8日-2018年
3月
29日)、
博時豐達純債
6個月定期開放債
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18年
3月
29日-2018年
4月
23日)、
博時富鑫純債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2016年
11月
17日-2018年
7月
16日)、
博時富騰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7年
6月
27日-2018年
7月
16日)、博時盈海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7年
8月
14日-2018年
7月
19日)、博時新財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5年
6月
24日-2018年
8月
9日)、博時鑫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7年
9月
26日-2018年
9月
27日)
、博時富祥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8年
10月
29日-2019年
12月
16日)、博時鑫潤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年
12月
7日-2020年
6月
4日)、博時鑫泰靈活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年
12月
29日-2020年
6月
4日)的基金經理。現任固定收益總部
研究組負責人、研究組總監兼博時宏觀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5年
5月
22日—至今)、
博時樂臻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
10月
14日—至今)、
博時富進純債一年定
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
12月
19日—至今)、
博時富洋純債一年定期開
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
1月
15日—至今)、
博時平衡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2020年
2月
24日—至今)、博時天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
2月
24日—至今)
、
博時富燦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
3月
26日—至今)、博
時恆裕
6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
5月
18日—至今)、
博時富盛純債一年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
7月
16日—至今)的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委員:江向陽、邵凱、黃健斌、張龍、魏鳳春、王俊、過鈞、黃瑞慶、曾鵬
江向陽先生,簡歷同上。
3-7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邵凱先生,簡歷同上。
黃健斌先生,簡歷同上。
張龍先生,碩士。1996年起先後在
長江證券、長盛基金、華夏基金、北京金百朋投資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專職委
員兼股票投資部總經理。
魏鳳春先生,博士。1993年起先後在山東經濟學院、江南信託、清華大學、江南證券、
中信建投證券工作。2011年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投資經理、
博時抗通脹增強
回報證券投資基金(2015年
8月
24日-2016年
12月
19日)、
博時平衡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2015年
11月
30日-2016年
12月
19日)的基金經理、多元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博時
頤澤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19年
3月
20日—2020年
9月
3日)、博時頤澤平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19年
8月
28日—2020年
9月
3日)的基金經理。現任首席宏觀策略分析師兼宏觀策略部總經理。
王俊先生,碩士。2008年從上海交通大學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歷任研究員、金融地產與公用事業組組長、研究部副總經理、博時
國企改革股票基金
(2015.5.20-2016.6.8)、博時絲路主題股票基金(2015.5.22-2016.6.8)、博時滬港深
價值優選混合基金(2017.1.25-2018.3.14)、博時滬港深成長企業混合基金(2016.11.92019.6.10)
的基金經理、研究部總經理。現任研究部研究總監兼
博時主題行業混合
(LOF)基金(2015.1.22-至今)、博時滬港深優質企業混合基金(2016.11.9-至今)、博時
新興消費主題混合基金(2017.6.5-至今)、博時優勢企業混合基金(2019.6.3-至今)、
博時研究優選混合基金(2020.3.20-至今)、博時研究精選持有期混合基金(2020.6.24-至
今)、博時研究臻選持有期混合基金(2020.6.30-至今)、
博時價值臻選持有期混合基金
(2020.7.29-至今)的基金經理。
過鈞先生,碩士。1995年起先後在上海工藝品進出口公司、德國德勒斯登銀行上海分
行、美國
Lowes食品有限公司、美國通用電氣公司、華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年加
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基金經理、博時穩定價值債券投資基金(2005.8.242010.8.4)
的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博時轉債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0.11.24-2013.9.25)、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3.2.12014.4.2)
、博時裕祥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4.1.8-2014.6.10)、博時雙債增強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3.9.13-2015.7.16)、博時新財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5.6.24-2016.7.4)、博時新機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3.29-2018.2.6)、博
時新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8.1-2018.2.6)、博時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LOF)(2014.6.10-2018.4.23)、博時雙債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6.10.24-2018.5.5)、博時鑫潤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7.2.102018.5.21)
、博時鑫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7.12.13-2018.6.16)、博時鑫
3-8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惠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7.1.10-2018.7.30)的基金經理、固定收益總部公募
基金組負責人、博時新價值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3.29-2019.4.30)、博時
樂臻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9.29-2019.10.14)、博時轉債增強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2019.1.28-2020.4.3)、博時鑫源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9.62020.7.20)
、博時新起點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10.17-2020.7.20)、博時
鑫瑞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7.2.10-2020.7.20)的基金經理。現任公司董事總
經理兼固定收益總部指數與創新組負責人、博時信用債券投資基金(2009.6.10-至今)、
博時新收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2.29-至今)、博時中債
3-5年進出口行
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18.12.25-至今)、博時中債
3-5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2019.7.19-至今)的基金經理。
黃瑞慶先生,博士。2002年起先後在融通基金、長城基金、長盛基金、財通基金、合
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研究、投資、管理等工作。2013年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歷任股票投資部
ETF及量化組投資副總監、基金經理助理、股票投資部量化投資組投
資副總監(主持工作)、股票投資部量化投資組投資總監、
博時價值增長混合基金
(2015.2.9-2016.10.24)、
博時價值增長貳號混合基金(2015.2.9-2016.10.24)、博時
特許價值混合基金(2015.2.9-2018.6.21)的基金經理。現任指數與量化投資部總經理兼
博時量化平衡混合基金(2017.5.4-至今)、
博時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2018.4.3-至今)、
博時量化價值股票基金(2018.6.26-至今)的基金經理。
曾鵬先生,碩士。2005年起先後在上投摩根基金、嘉實基金從事研究、投資工作。
2012年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投資經理、博時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5年
2月
9日-2016年
4月
25日)基金經理。現任權益投資總部一體化投研總監兼權益
投資主題組負責人、
博時新興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3年
1月
18日—至今)、博時
特許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8年
6月
21日—至今)、
博時科創主題3年封閉運作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
6月
27日—至今)、博時科技創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2020年
4月
15日—至今)的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3-9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但
向監管機構、司法機構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
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
追償;
3-10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
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
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
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4、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3-11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
公司風險管理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
(2)獨立性原則
公司設立獨立的監察部,監察部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風險
控制工作進行稽核和檢查。
(3)相互制約原則
公司及各部門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
間的制衡體系。
(4)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
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2、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結構
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結構是一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組織結構,由最高管理層對風
險管理負最終責任,各個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評估和監控,監察部負責監察公司的
風險管理措施的執行。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分:
(1)董事會
負責制定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對風險管理負完全的和最終的責任。
(2)風險管理委員會
作為董事會下的專業委員會之一,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批准公司風險管理系統文件,
即負責確保每一個部門都有合適的系統來識別、評定和監控該部門的風險,負責批准每一
個部門的風險級別。負責解決重大的突發的風險。
(3)督察長
獨立行使督察權利;直接對董事會負責;按季向風險管理委員會提交獨立的風險管理
報告和風險管理建議。
(4)監察法律部
監察法律部負責對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並為每一個部門的
風險管理系統的發展提供協助,使公司在一種風險管理和控制的環境中實現業務目標。
(5)風險管理部
風險管理部負責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資風險管理制度與流程,組織實施公司投資風險管
理與績效分析工作,確保公司各類投資風險得到良好監督與控制。
(6)業務部門
3-12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風險管理是每一個業務部門最首要的責任。部門經理對本部門的風險負全部責任,負
責履行公司的風險管理程序,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系統的開發、執行和維護,用於識別、
監控和降低風險。
3、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的措施
(1)建立內控結構,完善內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內控結構,高管人員關於內控有明確的分工,確保各項業務活動有
恰當的組織和授權,確保監察活動是獨立的,並得到高管人員的支持,同時置備操作手冊,
並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
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做到基金經理分開,投資決策分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
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機制,從制度上減少和防範風險。
(3)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個員工都明確自己的任務、職責,並及時將各自工作
領域中的風險隱患上報,以防範和減少風險。
(4)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評估風險的委員會,使用適合的程序,確認和評估與公司運作有關的風險;公
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風險報告程序,對風險隱患進行層層匯報,使各個層次的人員及時掌
握風險狀況,從而以最快速度作出決策。
(5)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
建立了足夠、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如電腦預警系統、投資監控系統,對可能出現的
各種風險進行全面和實時的監控。
(6)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
採取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制手段,建立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數趨
勢、行業及個股的風險,以便公司及時採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分散、控制和規避,
儘可能地減少損失。
(7)提供足夠的培訓
制定了完整的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和適當的培訓,使員工明確其職責所在,
控制風險。
3-13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本基金託管人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稱: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
12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
12號
法定代表人:鄭楊
成立時間:
1992年
10月
19日
經營範圍:經中國人民銀行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公司主營業務主
要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
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同業拆借;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業務;外匯存款;外
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
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離岸銀行業務;證券投資基
金託管業務;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
員會批准經營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293.5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105號
聯繫人:胡波
聯繫電話:(021)61618888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自
2003年開展資產託管業務,是較早開展銀行資產託管服務的
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經過二十年來的穩健經營和業務開拓,各項業務發展一直保持
較快增長,各項經營指標在股份制商業銀行中處於較好水平。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總行於
2003年設立基金託管部,2005年更名為資產託管部,
2013年更名為資產託管與養老金業務部,2016年進行組織架構優化調整,並更名為資
產託管部,目前下設證券託管處、客戶資產託管處、內控管理處、業務保障處、總行
資產託管運營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個職能處室。
目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已擁有客戶資金託管、資金信託保管、證券投資基金託
4-1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管、全球資產託管、保險資金託管、基金專戶理財託管、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託管、期
貨公司客戶資產託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私募股權託管、銀行理財產品託管、
企業年金託管等多項託管產品,形成完備的產品體系,可滿足多領域客戶、境內外市
場的資產託管需求。
(二)主要人員情況
鄭楊,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任國家經貿委
經濟法規司調研處副處長;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開發處處長、第七招標業務處處長;
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司副司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國家
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黨委委員、副主任兼外匯管理
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黨委副書記、市金融辦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黨委書記、市
金融辦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黨委書記、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長。
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潘衛東,男,1966年出生,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曾任寧波
證券公司業務一
部副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寧波分行資財部總經理兼任北侖辦事處主任、寧波分行
副行長;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產品開發部總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昆明分行行長、黨
組書記;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掛職並任金融機構處處長;上海國際集團黨委委員、
總經理助理,上海國際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董事長;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黨委委員、執行董事、副行長、財務總監。現任上海浦東
發展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董事長。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歷任
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資金營運處副處
長,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濟南分行信管處總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濟南分行行長助理、
副行長、黨委書記、行長。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總行金融市場業務工作黨委委員,
資產託管部總經理。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止
2020年
9月
30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規模為
9066.66億
元,比去年末增加
50.53%。託管證券投資基金共二百六十二二百六十一隻,分別為
國泰金龍行業精選基金、國泰金龍債券基金、
天治財富增長基金、廣發
小盤成長基金、
匯
添富貨幣基金、
長信金利趨勢基金、
嘉實優質企業基金、國聯安貨幣基金、長信利
眾債券基金(LOF)、博時安豐
18個月基金(LOF)、
易方達裕豐回報基金、鵬華豐泰
定期開放基金、匯添富雙利增強債券基金、華富恆財定開債券基金、
匯添富和聚寶貨
幣基金、工銀目標收益一年定開債券基金、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基金、中海醫藥健康
產業基金、
華富國泰民安靈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動態策略靈活配置基金、
東方紅穩
健精選基金、國聯安鑫享混合基金、長安鑫利優選混合基金、工銀瑞信生態環境基金、
天弘新價值混合基金、嘉實機構快線貨幣基金、鵬華
REITs封閉式基金、華富健康文
4-2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娛基金、
金鷹改革紅利基金、
易方達裕祥回報債券基金、中銀瑞利靈活配置混合基金、
華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匯利債券型基金、
南方轉型驅動靈活配置基金、
銀華遠景債券基金、
富安達長盈靈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工
銀瑞信恆享純債基金、
長信利發債券基金、
博時景發純債基金、
鑫元得利債券型基金、
東方紅戰略滬港深混合基金、
博時富發純債基金、
博時利發純債基金、銀河君信混合
基金、興業啟元一年定開債券基金、工銀瑞信瑞盈
18個月定開債券基金、
中信建投穩
裕定開債券基金、招商招怡純債債券基金、
中加豐享純債債券基金、長安泓澤純債債
券基金、銀河君耀靈活配置混合基金、
廣發匯瑞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匯安嘉匯純債債券基金、南方宣利定開債券基金、招商興福靈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時鑫潤靈活配置混合基金、
興業裕華債券基金、易方達瑞通靈活配置混合基金、招
商招祥純債債券基金、易方達瑞程混合基金、
中歐駿泰貨幣基金、招商招華純債債券
基金、匯安豐融靈活配置混合基金、
匯安嘉源純債債券基金、國泰普益混合基金、匯
添富鑫瑞債券基金、鑫元合豐純債債券基金、博時鑫惠混合基金、
國泰潤利純債基金、
華富天益貨幣基金、匯安豐華混合基金、匯安滬深
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匯
安豐恆混合基金、景順長城中證
500指數基金、
鵬華豐康債券基金、興業安潤貨幣基
金、
興業瑞豐6個月定開債券基金、
興業裕豐債券基金、易方達瑞弘混合基金、長安
鑫富領先混合基金、萬家現金增利貨幣基金、
上銀慧增利貨幣市場基金、易方達瑞富
靈活配置證券投資基金、
博時富騰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安信工業
4.0主題滬港
深精選混合基金、萬家天添寶貨幣基金、中歐瑾泰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銀證券安
弘債券基金、鑫元鑫趨勢靈活配置混合基金、
泰康年年紅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基金、
廣發高端製造股票型發起式基金、永贏永益債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
中銀證券聚瑞混合基金、
太平改革紅利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基金、富榮富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國聯安安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前海開源弘澤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前海開源弘豐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中海滬港深多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中銀證券祥瑞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前海開源盛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鑫
元行業輪動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興業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
富國頤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安安浦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南方澤
元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鵬揚淳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鑫悅純債債券
型基金、新疆前海聯合泳祺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永贏盈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加頤合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信保誠穩達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銀中債
35
年期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東方紅核心優選一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
平安惠錦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夏鼎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鑫元全利
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中融恆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嘉實致盈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永贏消費主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瑞福純債債券型
4-3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景智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東興品牌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廣發中債
1-3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融通通捷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華富恆盛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中證
1000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
匯安嘉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壽安保安豐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博時中債
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銀河家盈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博時富永純債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南方暢利定期開放債券型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中加瑞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富中證
5年恆定久期國
開債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永贏合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嘉實中債
1-3年政策性金
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廣發港股通優質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安泓灃中短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海信息產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恆裕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國壽安保尊益信用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平安惠泰純債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
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添慧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
華富安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匯添富中債
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南方旭元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大成中債
3-5年國開行債券指數基金、
永贏眾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夏中債
3-5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中
證
長三角一體化發展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新疆前海聯合科技先鋒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尊尚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博時頤澤平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農銀
養老目標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匯添富匯鑫浮動淨值
貨幣市場基金、泰康安欣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
鵬華豐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證
長三角一體化發展主題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匯添富保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富安興
39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融睿享
8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基金、南方
夢元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鵬揚淳開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華寶寶惠純債
39個月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
MSCI中國
A股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農銀匯
理金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博時穩欣39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同泰慧
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商
中證紅利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嘉實致祿3個月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永贏久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嘉
實安元
39個月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洛德裕泰兩年定期開放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嘉鑫兩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建信榮禧一年定期開
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鵬揚浦利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平安惠合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深證
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鵬華
0-5年利率
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弘利
39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工銀瑞信泰頤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安鑫浦
87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
4-4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券投資基金、匯安嘉盛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東方紅安鑫甄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西藏東財中證通信技術主題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財通裕惠6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南方尊利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國泰
中證全指家用電器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鵬華尊裕一年定期開
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鵬揚淳悅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興業鼎泰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安信豐澤39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中證
新能源汽車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廣發恒隆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安信
中證信用主體
50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大成彭博
巴克萊政策性銀行債券
3-5年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
中證全指家用電器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國泰中證
新能源汽車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海富通富澤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富中債-0-5年中高等級
信用債收益平衡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匯添富穩健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南方譽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農銀匯理永樂
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鵬揚景恆六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平安合興1年定期開放債
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融通中債
1-3年國開行債券指數基金、太平中債
1-3年政
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天弘永裕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中歐真益穩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南華中證杭州灣區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金信核心競爭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
泰紫金中債
1-5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博時價值臻選兩年持有期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東方紅益豐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東方紅鑫泰
66個月定期
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東方紅鼎元
3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富國上海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富國上海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聯接
基金、工銀瑞信深證
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廣發匯浦三年定
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國聯安增泰一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海富通惠增多策略一年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安中債
1-5年
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華寶中債
1-3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景順
長城安鑫回報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電子
信息產業股票型證券投
資基金、景順長城中債
3-5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瑞鑫一年定
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鵬華錦潤8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鵬華創新未來
18個月封閉運作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鵬揚淳安
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融通通恆
6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上銀聚遠盈42個
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新疆前海聯合淳豐純債
87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
興業穩泰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興業睿進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易方達悅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易方達創新未來
18個月封閉運作混合型基
4-5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金、銀華匯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永贏瑞寧87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長信浦瑞87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商添盛78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
中信建投穩豐
6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信保誠景裕中短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泰達宏利中證申萬績優策略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泰達
宏利樂盈
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創金合信泰博
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
淳厚安裕87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西部利得尊泰
8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西部利得聚禾靈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德邦銳澤8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德邦惠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光大保德信尊
合
87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蜂巢添禧87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
國金惠豐39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九泰科新優享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華泰保興久盈6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等。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本行內部控制目標為:確保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
監管規則和本行規章制度,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確保經營業務的穩
健運行,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確保業務活動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本行內部控制組織架構為:總行法律合規部是全行內部控制的牽頭管理部門,
指導業務部門建立並維護資產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體系。總行風險監控部是全行操作
風險的牽頭管理部門。指導業務部門開展資產託管業務的操作風險管控工作。總行資
產託管部下設內控管理處。內控管理處是全行託管業務條線的內部控制具體管理實施
機構,並配備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獨立行使監督稽核職
責。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內控制度貫穿資產託
管業務的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滲透到各業務流程和各操作環節,覆蓋到從事資
產託管各級組織結構、崗位及人員。內部控制以防範風險、合規經營為出發點,各項
業務流程體現「內控優先」要求。
具體內控措施包括:培育員工樹立內控優先、制度先行、全員化風險控制的風險
管理理念,營造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使風險意識貫穿到組織架構、業務崗位、人員
的各個環節。制定權責清晰的業務授權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和各項操作規程、員
工職業道德規範、業務數據備份和保密等在內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完善的
資產隔離和資產保管制度,託管資產與託管人資產及不同託管資產之間實行獨立運作、
分別核算;對各類突發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備有效的應急方案,定期組織災備演練,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基金運作辦公區域建立健全安全監控系統,利用錄音、錄
像等技術手段實現風險控制;定期對業務情況進行自查、內部稽核等措施進行監控,
4-6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通過專項/全面審計等措施實施業務監控,排查風險隱患。
(五)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依據
託管人嚴格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等進行監督。監督依據
具體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3)《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4)《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5)《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6)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2、監督內容
我行根據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約定,對基金合同生效之後所託管基金的投資
範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嚴格監督,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違規風險。
3、監督方法
(1)資產託管部設置核算監督崗位,配備相應的業務人員,在授權範圍內獨立行
使對基金管理人投資交易行為的監督職責,規範基金運作,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
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幹預;
(2)在日常運作中,凡可量化的監督指標,由核算監督崗通過託管業務的自動處
理程序進行監督,實現系統的自動跟蹤和預警;
(3)對非量化指標、投資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種報表和報告等,採取人工監督
的方法。
4、監督結果的處理方式
(1)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監督結果,採取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形式
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國證監會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基金監控周報等。不定期報告包括提
示函、臨時日報、其他臨時報告等;
(2)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規違法操作,以電話、郵件、書面提示函的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違規事項,明確糾正期限。在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再對
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進行複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對違規事項未予糾正,基金託管人將
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發現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有重大違規行為時,基金託管人應立
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3)針對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對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的檢查,應及時提
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4-7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名稱: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
18號恒基中心
1座
23層
電話:
010-65187055
傳真:
010-65187032
聯繫人:韓明亮
博時一線通:
95105568(免長途話費)
2、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基金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據實際情況增減,並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新社區益田路
5999號基金大廈
21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
18號恒基中心
1座
23層
法定代表人:江向陽
電話:
010-65171166
傳真:
010-65187068
聯繫人:許鵬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註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號時代金融中心
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號時代金融中心
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
021-31358666
傳真:
021-31358600
聯繫人:韓炯
經辦律師:安冬、陸奇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5-1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層
01-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層
01-12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聯繫電話:(010)58153000
傳真電話:(010)85188298
經辦註冊會計師:王珊珊、賀耀
聯繫人:賀耀
5-2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
定募集本基金,並於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0]2659號文準予募集註冊。
一、基金名稱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類別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對於每份認購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起始
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於每份申購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該基金份額申購申請的確
認日;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該基金份額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後的對應日。如無此對應日期
或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當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對該基金
份額提出贖回申請;每份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當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
對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申請。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
在該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開放辦理該基金份額的贖回業務的,該基金份額的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順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影響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個
工作日。
五、基金份額的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的基金份額,稱為
A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不收取認購/申購
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
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
A類和
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類基金
份額和
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各類別基金資產淨值除
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不得互
6-1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相轉換。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
況下,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經與基
金託管人協商一致,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調整
基金份額類別的費率結構、變更收費方式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的銷售等,此項調整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須提前公告。
六、募集對象與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
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募集期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
3個月,具體發售
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七、募集場所
投資人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髮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
基金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認購。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髮售業務的地區、
網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繫方法,請參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當地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減,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八、募集規模上限
本基金可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具體募集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後不受首次募集規模的
限制。
九、基金的發售面值、認購價格和認購費用
1、發售面值:人民幣
1.00元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基金認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金額(M)
A類認購費率
C類認購費率
M<100萬元
0.60%
0.00%
100萬元
≤M<
300萬元
0.40%
300萬元
≤M<
500萬元
0.20%
M≥500萬元
1000元/筆
3、認購金額的計算及舉例
(1)A類基金份額認購份額的計算及舉例
本基金認購採用金額認購的方式,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當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6-2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期間利息)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當認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期間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誤
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舉例:某客戶投資
1萬元認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該筆認購產生利息
2元,對應認
購費率為
0.60%,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為:
淨認購金額=
10,000/(1+0.60%)=9940.36元
認購費用=10,000-9940.36=59.64元
認購份額=(9940.36+2.00)/1.00= 9,942.36份
即:該客戶投資
1萬元認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該筆認購產生利息
2元,則其可獲
得
9,942.36份
A類基金份額。
(2)C類基金份額認購份額的計算及舉例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期間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誤
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舉例:某客戶投資
10萬元認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認購期利息為
100元,則該投資
者認購可得到的
C類基金份額為:
認購份額=(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該客戶投資
10萬元認購本基金的
C類基金份額,認購期利息為
100元,可得到
C類基金份額
100,100.00份。
(3)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投資者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投資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屆時將依據有關規
定進行公告。
2、認購方式
(1)投資者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按每筆
A類基金
份額認購申請單獨計算,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
3、認購確認
6-3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
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
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投資者
自行承擔。
4、認購限制
首次單筆最低認購金額不低於
10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
10元(含認
購費),詳情請見當地銷售機構公告。
單一投資者持有本基金份額集中度不得達到或者超過
50%,對於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
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權
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
外。
十一、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
動用。
6-4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億份,基金募
集金額不少於
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
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在
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
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
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
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
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二百人或者基金資
產淨值低於五千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五十個工作日
出現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並終止,而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7-1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
明書或基金管理人網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基金投資者應
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
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或贖回。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申購和/或
贖回的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時間(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告為
準),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
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
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
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務辦理
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每份基金份額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該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方可就該基金份額
提出贖回申請。如果投資人多次申購本基金,則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可能不同。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
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
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
換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基準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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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人首次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或
C類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
10元(含申購
費),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
10元(含申購費);詳情請見當地銷售機構公告。
2、每個交易帳戶最低持有基金份額餘額為
10份,若某筆贖回導致單個交易帳戶的某
一類別基金份額餘額少於
10份時,該類基金份額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3、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贖回基金份額時,本基金單筆某一類份額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10份,若投資者單個交易帳戶持有的某類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0份,將不受此限制,但投
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將該類基金份額全部贖回。各銷售機構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
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調整單筆贖回申請限制,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投資人需遵循銷
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4、本基金目前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
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量限制,具體規定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但需符合
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
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
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
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全額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
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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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
贖回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
款處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港股
通交易系統或港股通資金交收規則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響了業務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至該因素消除的最近一個工作日。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
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立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
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並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1、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基金申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金額(M)
A類申購費率
C類申購費率
M<100萬元
0.80%
0.00%
100萬元
≤M<
300萬元
0.60%
300萬元
≤M<
500萬元
0.30%
M≥500萬元
1000元/筆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
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本基金不收取贖回費,但每筆基金份額持有期滿一年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方
可就基金份額提出贖回申請。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
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金額的計算方式:
(1)A類基金份額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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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
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C類基金份額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C類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
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
1:假定
T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160元,某投資人本次通過申購本基金
A類基
金份額
10萬元,對應的本次申購費率為
0.80%,該投資人可得到的
A類基金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100,000/ (1+0.80%)=99,206.35元
申購費用=100,000-99,206.35元=793.65元
申購份額=99,206.35/1.0160=97,644.04份
即:投資者投資
10萬元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160元,可得到
97,644.04份
A類基金份額。
例
2:假設某投資者投資
10萬元申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申購當日本基金
C類基金
份額淨值為
1.06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資者投資
10萬元申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
淨值為
1.0600元,則其可得到
94,339.62份
C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的淨贖回金額為贖回金額扣減贖回費用。採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
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其中: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單位為人民幣元,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
3:假設某投資者贖回
A類基金份額
100,000份,持有時間為一年,則對應的贖回
費率為
0,假設贖回當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0600元,則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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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金額=100,000×1.0600=106,000.00(元)
贖回費用=100,000×1.0600×0=0(元)
淨贖回金額=106,000.00-0=106,000.00 (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0萬份
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一年,假設贖回當日
A類基
金份額淨值是
1.06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06,000.00元。
例
4:假設某投資者贖回
C類基金份額
100,000份,持有時間為一年,則對應的贖回
費率為
0,假設贖回當日
C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0600元,則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0×1.0600=106,000.00(元)
贖回費用=100,000×1.0600×0=0(元)
淨贖回金額=106,000.00-0=106,000.00 (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0萬份
C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一年,假設贖回當日
C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
1.06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06,000.00元。
3、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後
4位,小數點後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
並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且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和不定期地
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
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的申購、贖回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
5、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
的規定。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對存量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
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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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7、9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
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
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第
4項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
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
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
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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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
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
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
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
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
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
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
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對於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
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其進行延期辦理(被延期贖回的贖回申請,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
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
回為止);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份額中未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應在評估是否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後,按照全額贖回或部
分延期贖回的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但是,如該持有人在提交
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
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於兩日內在規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
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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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3、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
1個工作日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
構。
十三、基金份額的轉讓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不利影響,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關程序後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
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
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
轉讓業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
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
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
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
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
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
費。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
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
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
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與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
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
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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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的除外。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不利影響,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履行相關程序後
可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
節或相關公告。
8-9
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和回撤的前提下,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爭實現基金資
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
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
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
可交換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等)、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
單、債券回購、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的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
0%-30%,港股通標的股票
的投資比例為股票資產的
0%-50%;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每個交
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合約所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三、投資策略
(一)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補充的方法,在股
票、債券和現金等資產類之間進行相對穩定的適度配置,強調通過自上而下的宏觀分析與
自下而上的市場趨勢分析有機結合進行前瞻性的決策。本基金資產配置不僅考慮宏觀基本
面的影響因素同時考慮市場情緒、同業基金倉位水平的影響,並根據市場情況作出應對措
施。
資產配置層面重在對系統性風險的規避。本基金將基於既定的投資策略,充分衡量風
險收益比後作出投資決策。
(二)股票投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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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將以實現絕對收益為目標,結合定量、定性分析,考察和篩選未被充分定價的、
具備增長潛力的個股,建立本基金的初選股票池。
在股票投資上,本基金將在符合經濟發展規律、有政策驅動的、推動經濟結構轉型的
新的增長點和產業中,以自下而上的個股選擇為主,重點關注公司以及所屬產業的成長性
與商業模式。
1、行業選擇與配置
行業的選擇與配置方面,重點關注三個問題:經濟運行所處的周期、產業運行周期、
行業成長空間。順應經濟結構轉型的變化,尋找推動經濟增長的新的
驅動力,重點關注行
業所處的成長周期,行業的增速以及未來的空間。
2、競爭力分析
就公司競爭策略,基於行業分析的結果判斷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實施支持和策略的
執行成果;就核心競爭力,分析公司的現有競爭優勢,並判斷公司能否利用現有的資源、
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續競爭優勢。本基金強調通過核心競爭力判斷上市公司未來盈利增長
的潛力。
3、管理層分析
在國內監管體系落後、公司外部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基礎上,上市公司的命運對管理團
隊的穩定性及其能力的依賴度大大增加。由此,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分析中尤其強調對管理
層的經營紀錄以及管理制度的考查。
4、財務指標分析
在財務預測的基礎上,對公司盈利增長的持續性、回報率相對於資本成本的差異和公
司的財務穩健性進行判斷。
5、估值比較
通過對估值方法的選擇和估值倍數的比較,選擇股價相對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
言,基於行業的特點確定對股價最有影響力的關鍵估值方法;就估值倍數而言,通過業內
比較、歷史比較和增長性分析,確定具有上升基礎的股價水平。
6、交易策略
通過詳實的基礎研究以及後續追蹤,合理確定投資標的交易價格區間,減少交易的隨
機性。
7、港股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充分挖掘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資金雙向流動機制下
A股市場
和港股市場的投資機會。具體投資策略如下:
第一,通過自主開發的針對港股的以基本面因子為主導的多因子量化模型,以港股通
標的為選股池,根據市場流動性和產品規模等實際需求選擇因子打分高的標的構建港股通
量化優選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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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對於兩地同時上市的公司,考察其折溢價水平,尋找相對於
A股有異常折價或
估值和波動性相對於
A股更加穩定的
H股標的。
第三,考察港股通股票的行業屬性和商業模式,在
A股暫時無相應標的的行業中尋找
估值低且具有成長性的標的。
本基金將持續追蹤
A股市場和港股市場的相對估值和市場情況,適時調整組合中港股
通的投資比例。
(三)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用的債券投資策略包括:期限結構策略、信用策略、互換策略、息差策略、
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等。
1、期限結構策略
通過預測收益率曲線的形狀和變化趨勢,對各類型債券進行久期配置。具體策略又分
為跟蹤收益率曲線的騎乘策略和基於收益率曲線變化的子彈策略、槓鈴策略及梯式策略。
2、信用策略
信用債收益率等於基準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兩個方面的影響,一
是該信用債對應信用水平的市場平均信用利差曲線走勢;二是該信用債本身的信用變化。
基於這兩方面的因素,基金管理人分別採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基於信用利差曲線變化策略:一是分析經濟周期和相關市場變化對信用利差曲線的影
響,二是分析信用債市場容量、結構、流動性等變化趨勢對信用利差曲線的影響,最後綜
合各種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線整體及分行業走勢,確定信用債券總的及分行業投資比例。
基於信用債信用變化策略:發行人信用發生變化後,基金管理人將採用變化後債券信
用級別所對應的信用利差曲線對
公司債、企業債定價。影響信用債信用風險的因素分為行
業風險、公司風險、現金流風險、資產負債風險和其他風險等五個方面。基金管理人主要
依靠內部評級系統分析信用債的相對信用水平、違約風險及理論信用利差。
本基金進行信用債投資時,投資於
AAA評級的信用債資產佔比應不低於本基金所投信
用債資產的
30%;在此基礎上,本基金投資於
AA+評級的信用債資產佔比應不高於本基金所
投信用債資產的
70%,本基金投資於
AA評級的信用債資產佔比應不高於本基金所投信用債
資產的
20%。具體可參見下表:
所投信用債評級該評級信用債佔信用債資產比例
AAA 30%-100%
AA+ 0%-70%
AA 0%-20%
基金持有信用債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
後儘快調整。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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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互換策略
不同券種在利息、違約風險、久期、流動性、稅收和衍生條款等方面存在差別,基金
管理人可以同時買入和賣出具有相近特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券種,賺取收益級差。
4、息差策略
通過正回購,融資買入收益率高於回購成本的債券,從而獲得槓桿放大收益。
5、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觀經濟變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變化,判斷市場的變化趨勢,選擇不同的
行業,再根據可轉換債券的特性選擇各行業不同的轉債券種。本基金利用可轉換債券的債
券底價和到期收益率來判斷轉債的債性,增強本金投資的相對安全性;利用可轉換債券溢
價率來判斷轉債的股性,在市場出現投資機會時,優先選擇股性強的品種,獲取超額收益。
本基金的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及可交換債券的投資比例不高於基
金資產的
20%。
(四)衍生產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但必須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本
基金將根據對現貨和期貨市場的分析,採取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
股指期貨的具體投資策略包括:(1)對衝投資組合的系統性風險;(2)有效管理現金流
量、降低建倉或調倉過程中的衝擊成本等。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
原則,參與國債期貨的投資,以管理投資組合的系統性風險,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
股票期權為本基金輔助性投資工具。股票期權的投資原則為有利於基金資產增值、控
制下跌風險、實現保值和鎖定收益。
本基金將關注國內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的推出情況,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
資該衍生工具,本基金將制定與本基金投資目標相適應的投資策略,在充分評估衍生產品
的風險和收益的基礎上,謹慎地進行投資。
(五)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資產支持證券基礎資產及結構設計的研究,結合多種定價模型,根據
基金資產組合情況適度進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
(六)流通受限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淨資本規模,以及本基金的投資風格和流動性特點,兼顧
基金投資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合理控制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
(七)購買信用衍生品規避個券信用風險策略
依託於基金管理人整體的信用研究團隊,當預期某隻債券有較高的違約風險時,可以
購買對應債券的信用衍生品來控制標的債券的信用風險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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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按風險管理的原則,以風險對衝為目的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同時會根據實際
情況儘量保持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與對應標的債券的面值相一致。
(八)為了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綜合考慮預期風險、收益、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
上,本基金可參與融資業務。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
0%-30%,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比例為股票資
產的
0-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
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若同時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A股和
H股,則為
A股與
H股合計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若同時
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A股和
H股,則為
A股與
H股合計)的
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10)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
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
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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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投資的,應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0%;
2)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和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規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
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4)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規定:
1)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2)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票期權的,應持
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股票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
3)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
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4)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應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倉位、個股佔比等)、
投資目標和風險收益特徵;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
100%;
(1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信用保護賣方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
3個月之內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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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
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21)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10)、(16)、(19)、(20)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遵守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不需另行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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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
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
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
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滬深
300指數收益率×15%+中證港股通
綜合指數收益率
×5%+中債綜合財富(總值)指數收益率×75%+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稅後)×5%。
滬深
300指數對股票市場具有較強的代表性,適合作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業績比較基
準。中證港股通
綜合指數可以較好地代表港股通範圍內上市公司的業績表現,適合作為本
基金港股股票組合的業績比較基準。中債綜合財富(總值)指數能夠反映債券市場總體走
勢,適合作為本基金固定收益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基於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限
制,選用如上業績比較基準能夠真實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以上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或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或有更適當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
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調整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但應在取得基金託管人同意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及時公告,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產品和貨
幣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擔匯率風險以及境
外市場的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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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
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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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
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
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
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
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
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
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
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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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信用衍生品、債
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資產支持證券、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
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
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
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
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
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
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數
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
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
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
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
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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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對應的估值淨價估值,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共同確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
利息得到的淨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
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
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
的,應對收盤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格。
交易所上市實行全價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可轉換債券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種(稅後)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
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
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
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
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
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
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
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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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6、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7、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應
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依照有關
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採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8、匯率
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涉及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
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涉及到其它幣種與人民幣之間的匯
率,參照數據服務商提供的當日各種貨幣兌美元折算率採用套算的方法進行折算。
9、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0、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
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
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
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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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
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
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
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
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
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
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
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
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
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
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
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
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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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發
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淨值按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
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
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
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
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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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
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由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
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
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
A類、C類基
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
紅。通過紅利再投資所得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與該認/申購份額最短持有期起始日
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按規定在規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
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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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章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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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股票期權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帳戶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6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按照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
3個工作
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
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5%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按照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
3個工作
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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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0.40%。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的
0.40%年費率計提。計算
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
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
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
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按照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
3個
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
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
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本招募
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
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
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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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且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按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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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
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和《信息披露辦法》規定
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
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
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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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服務等內容。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編制、披露與更新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定
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除此之外,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日前,將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
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
明書的當日登載於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登載《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
周在規定網站公告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
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後一日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
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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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含資產組
合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
載於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
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
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規
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
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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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個月內變動
超過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
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
率發生變更;
17、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更換基金登記機構;
20、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1、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22、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3、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4、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5、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6、連續
30個工作日、40個工作日及
45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二百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五千萬元情形的;
27、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8、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9、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
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
證監會。
(九)清算報告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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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
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一)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
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
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交易對基金
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二)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
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
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
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三)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等文件中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參與港股通標的股票交易的
相關情況。若中國證監會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十四)流通受限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證券總額、流通受
限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流通受限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
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證券總額、流通受限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
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流通受限證券明細。
(十五)參與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及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詳細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
資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持倉情況等,並充分揭示投資信用衍生品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標及策略。
(十六)參與融資業務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業務交易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
其管理情況等。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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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十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
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
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
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
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
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規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
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
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確認後,發生暫
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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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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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和特定資產範圍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特定資產包括:(1)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
大不確定性的資產;(2)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的資產;(3)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基礎,確認相
應側袋帳戶份額。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份額持
有人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側袋帳戶份額的,該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將被拒絕。
2、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並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帳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並根據主
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二)基金的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
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
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帳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其他費用的具體安排詳見屆時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帳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定資產變
現後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帳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對主袋帳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帳戶份額不再適用基金合同的收益與分配條款。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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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淨值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淨值。
2、定期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基金管理人
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該淨值或淨值區間並不代表特定資產最
終變現價格。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
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值情況、
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帳戶份額持
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資產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
方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七)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後,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於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
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
針對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
序後,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
改、調整或補充,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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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有: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
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
化。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4)通貨膨脹風險。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
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5)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
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信用證券發行主體信用狀況惡化,導致信用評
級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約進行兌付的風險,另外,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
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3、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付所引致的風險。
(1)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戶集中度控制、巨額贖回監測及應對在投資者申購贖回方面均明確了管理
機制,在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客戶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以及市場大幅波動、流動
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資者合
法權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審慎確認申購贖回申請並綜合運用各
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全面應對流動性風險。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規範型交
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
券和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等),
同時本基金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合評估在正常
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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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
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
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採取延期
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謹慎
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作為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
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並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全
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
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統故障
等風險。
5、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資操作出
現失誤等,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規風險
合規風險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
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7、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當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淨
值,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因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
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8、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港股通機制下,港股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滬/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
制下允許投資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與其他投資於內地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
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者結構、投資標的構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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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所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市場聯動的風險
與內地
A股市場相比,港股市場上外匯資金流動更為自由,海外資金的流動對港股價
格的影響巨大,港股價格與海外資金流動表現出高度相關性,本基金在參與港股市場投資
時受到全球宏觀經濟和貨幣政策變動等因素所導致的系統風險相對更大。
2)股價波動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
T+0迴轉交易機制(即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於當日賣出),
同時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場結構性產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富以及做空機
制的存在;港股股價受到意外事件影響可能表現出比
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本基金持
倉的波動風險可能相對較大。
3)匯率風險
在現行港股通機制下,港股的買賣是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進行支付,並且資金不留
港(港股交易後結算的淨資金餘額頭寸以換匯的方式兌換為人民幣),故本基金每日的港
股買賣結算將進行相應的港幣兌人民幣的換匯操作,本基金承擔港元對人民幣匯率波動的
風險,以及因匯率大幅波動引起帳戶透支的風險。
另外本基金對港股買賣每日結算中所採用的報價匯率可能存在報價差異,本基金可能
需額外承擔買賣結算匯率報價點差所帶來的損失;同時根據港股通的規則設定,本基金在
每日買賣港股申請時將參考匯率買入/賣出價凍結相應的資金,該參考匯率買入價和賣出價
設定上存在比例差異,以抵禦該日匯率波動而帶來的結算風險,本基金將因此而遭遇資金
被額外佔用進而降低基金投資效率的風險。
4)港股通額度限制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設有每日額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市場
每日額度不足,而不能買入看好之投資標的進而錯失投資機會的風險。
5)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帶來的風險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下可投資的港股範圍進行了限制,並定期或不定期根據
範圍限制規則對具體的可投資標的進行調整,對於調出在投資範圍的港股,只能賣出不能
買入;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的調整而不能及時買入看好的投資標的,而
錯失投資機會的風險。
6)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只有滬/深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
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的情形(如內地市場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
市場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進行交易),而導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組合在後續港股通交
易日開市交易中集中體現市場反應而造成其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港股
組合在資產估值上出現波動增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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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7)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
由於香港市場實行
T+2日(T日買賣股票,資金和股票在
T+2日才進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
T日(港股通交易日)賣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為賣出當日
之後第二個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場完成清算交收,賣出的資金在
T+3日才能回到
人民幣資金帳戶。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設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臨賣
出港股後資金不能及時到帳,而造成支付贖回款日期比正常情況延後而給投資者帶來流動
性風險,同時也存在不能及時調整基金資產組合中
A股和港股投資比例,造成比例超標的
風險。
8)港股通下對公司行為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
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
賣出,但不得買入;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
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
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
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規則,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損的風險。
9)香港聯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
香港聯交所規定,在交易所認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時,上市公司方可採取停
牌措施。此外,不同於內地
A股市場的停牌制度,聯交所對停牌的具體時長並沒有量化規
定,只是確定了「儘量縮短停牌時間」的原則;同時與
A股市場對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
根據其財務狀況在證券簡稱前加入相應標記(例如,ST及*ST等標記)以警示投資者風險的
做法不同,在香港聯交所市場沒有風險警示板,聯交所採用非量化的退市標準且在上市公司
退市過程中擁有相對較大的主導權,使得聯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較
A股市場相對複雜。
因該等制度性差異,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個股遭遇非預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給基
金帶來損失的風險。
10)港股通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機制和規則下參與香港聯交所證券的投資,受港股通規則的限制和
影響;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規則變動而帶來基金投資受阻或所持資產組合價值發生波動的
風險。
11)其他可能的風險
除上述顯著風險外,本基金參與港股通投資,還可能面臨的其他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發生的佣金、交易徵費、交易費、交易系統費、印花稅、過戶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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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稅費外,在不進行交易時也可能要繼續繳納證券組合費等項費用,本基金存在因費用估算
不準而導致帳戶透支的風險;
②在香港市場,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則相對較少,流動較為缺乏,本基金投資此
類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對手而面臨個股流動性風險;
③在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聯交所與內地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之間的
報盤系統或者通信鏈路出現故障,可能導致
15分鐘以上不能申報和撤銷申報的交易中斷風
險;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結算機構因極端情況下無法交付證券和資金的結算風險;另外港股
通境內結算實施分級結算原則,本基金可能面臨以下風險:(一)因結算參與人未完成與
中國結算的集中交收,導致本基金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二)結算參與人
對本基金出現交收違約導致本基金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三)結算參與人向中國結
算發送的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導致本基金權益受損;(四)其他因結算參與
人未遵守相關業務規則導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
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2)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投資風險
金融衍生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其評價主要
源自於對掛鈎資產的價格與價格波動的預期。投資於衍生品需承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由於衍生品通常具有槓桿效應,價格波動比標的工
具更為劇烈,有時候比投資標的資產要承擔更高的風險。並且由於衍生品定價相當複雜,
不適當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資產面臨損失風險。
本基金將股指期貨納入到投資範圍中,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保證金交
易具有槓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權益遭受較大損失。同
時,股指期貨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
被強制平倉,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重大損失。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國債期貨市場的風險類型較為複雜,涉及面廣,具有放大性與
可預防性等特徵。其風險主要有由利率波動原因造成的市場價格風險、由宏觀因素和政策
因素變化而引起的系統風險、由市場和資金流動性原因引起的流動性風險、由交易制度不
完善而引發的制度性風險以及由技術系統故障及操作失誤造成的技術系統風險等。
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投資股票期權的主要風險包括價格
波動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強制平倉風險、合約到期風險、行權失敗風險、交易違約風
險等。影響期權價格的因素較多,有時會出現價格較大波動,而且期權有到期日,不同的
期權合約又有不同的到期日,若到期日當天沒有做好行權準備,期權合約就會作廢,不再
有任何價值。此外,行權失敗和交收違約也是股票期權交易可能出現的風險,期權義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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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無法在較首日備齊足額資金或證券用於交收履約,會被判為交收違約並受罰,相應地,行
權投資者就會面臨行權失敗而失去交易機會。
(3)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ABS)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來自於基礎
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餘權益。與股票和一般債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
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和剩餘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
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所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交易結構風險、各種原因導致的基礎資產池
現金流與對應證券現金流不匹配產生的信用風險、市場交易不活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4)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風險
本基金可以投資於信用衍生品,由於信用衍生品市場價值隨著市場因素的變化而變化,
當信用衍生品價值為正時面臨交易對手違約的風險。信用衍生品主要場外市場交易,產品
自身的流動性不高,此時倘若市場中發生交易對手違約或者信用評級被降級等信用事件,
將會降低產品的流動性,使得產品的流動性溢價提高。信用衍生品本身高槓桿的特點,有
時即為微小的失誤可能帶來風險的急劇放大,信用衍生品在估值、風險對衝方面存在模型
風險。
(5)自動清算的風險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
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50個工
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並終止,且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因此本基金有面臨自動清算的風險。
(6)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之前(不含當日),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申請,最短持有期期滿後(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當日)投資者可以申請贖回。因此,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資本基金後,一年
內無法贖回的風險。
二、聲明
1、投資者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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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
效後按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
同》和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6、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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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7、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
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
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
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基金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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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
《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
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
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
換、定期定額投資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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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
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
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
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
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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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
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
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
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
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
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
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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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
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
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
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
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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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
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
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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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
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
額持有人持有的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調
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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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
交易、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6)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
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
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
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
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
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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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表
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
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
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
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會
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
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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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
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
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
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
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
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表決
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
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用其他非書
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短
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
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
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
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
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
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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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
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
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
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
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
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相反證據
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
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
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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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
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
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
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
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按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
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
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
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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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
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
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帳戶和側袋帳戶的,應分
別由主袋帳戶、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同一類別每份
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帳戶的,側袋帳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為準,
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部分相關約定。
(十)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
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
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
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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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按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
同》和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6、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7、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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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
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
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
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基金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不
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
裁委員會),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
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職責,各
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
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並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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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基金管理人
名稱: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新社區益田路
5999號基金大廈
21層
法定代表人:江向陽
成立時間:1998年
7月
13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6號
註冊資本:2.5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
0755-83169999
基金託管人
名稱: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
12號
法定代表人:高國富
成立日期:1992年
10月
19日
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批准機關: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10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人民幣
293.52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範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
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
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
可交換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等)、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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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債券回購、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本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前,應明確具體信用衍生品
投資品種並與資產託管人溝通系統支持情況,若資產託管人系統不支持,需待系統開發上
線後再行投資。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的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
0%-30%,港股
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比例為股票資產的
0%-50%;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合約所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基金合同》已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資工具。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資比例
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
0%-30%,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比例為股票資
產的
0-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
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若同時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A股和
H股,則為
A股與
H股合計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若同時
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A股和
H股,則為
A股與
H股合計)的
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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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10)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
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
得展期;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投資的,應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0%;
2)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和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規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
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4)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規定:
1)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2)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票期權的,應持
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股票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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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
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4)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應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倉位、個股佔比等)、
投資目標和風險收益特徵;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
100%;
(1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信用保護賣方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
3個月之內進行調整;
(17)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
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21)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10)、(16)、(19)、(20)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遵守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不需另行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應在出現可預見資產規模大幅變動的情況下,至少提前
2個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託管人發函說明基金可能的變動規模和公司應對措施,便於基金託管人實施交易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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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本託管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
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4.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關聯投資限制
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
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
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
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有關於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其
更新,並加蓋業務章並書面提交,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真實、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責
任保管關聯交易名單,名單變更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在
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並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5.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託管人按以下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
控制措施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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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其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庫,交易對手庫由銀
行間交易會員中財務狀況較好、實力雄厚、信用等級高的交易對手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交易對手庫予以更新和調整,並及時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據以對基金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2)基金託管人對銀行間交易市場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約定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對銀行間交易對手的資信狀況進行評估,控
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確定與各類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在具體的交易中,
應盡力爭取對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
擔賠償責任。
6.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事
先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
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存款銀行的名單予以更新和調整,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
人據此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存款銀行的資信控制,並對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包括但不限
於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進行評估。對於基金投資的銀行存款,
由於存款銀行發生信用風險事件而造成損失時,先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後有權要求
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
7.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
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
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
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
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其董事會批准。
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於因投資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流
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等問題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
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流動性風險
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採取積極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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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出現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
保基金的支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
承擔任何責任。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
將有關資料書面提交基金託管人,並保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後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關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帳面價值。
4)基金託管人應按照《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
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
基金託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
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
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
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就上述問題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決。基金託管人履行了本協議規定的監督職責後,不承擔任何責任。
8.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責任僅限於依據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第
2項對投資比例和投資限制進行事後監督;除此外,無其它監督責任。如發現異常情況,
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進行監督和
核查。基金因投資中期票據導致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基金出現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規、監管部門
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於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管理人在
此承諾將嚴格執行該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
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託管協議等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進行
解釋或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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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
對基金業務的監督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託
管人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
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出但未執行的投資指令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
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的上述違規失信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於必須於估值完成後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資指令,基
金託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否分別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
戶、是否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是否根據管理人指令辦理
清算交收、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無故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
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
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
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
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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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按本協議規定安全保管託管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託管人主動扣收的匯劃費除外)。基金託管人不對處
於自身實際控制之外的帳戶及財產承擔責任。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為託管的基金財產開設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
他專用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
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於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
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託管人處的,
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
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追償行為應予以必要
的協助與配合,但對基金財產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認購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基金募集期
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
辦法》等有關規定後,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
方為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
為基金開立的資產託管專戶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金額相一致。基金託管人收到有
效認購資金當日以書面形式確認資金到帳情況,並及時將資金到帳憑證傳真給基金管理人,
雙方進行帳務處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資產託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託管專戶,並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規的有效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及託管行的相關要求,提供開戶
所需的資料並提供其他必要協助。本基金的資產託管專戶的預留印鑑的印章由基金託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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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和使用,預留印鑑由管理人刻制在託管帳戶開立前移交託管人。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
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的資產託管專戶進行。基金的資產託管專戶的開立和
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除因本基金業務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義開立的銀行帳戶進
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託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
管理機構的其他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與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專門的證券帳戶。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證券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由基金託管人負責,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基金託管人保管證券帳戶卡原件。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基金託管人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證券結算保證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和基金託管人為履行結算參與人的義
務所制定的業務規則執行。
(五)銀行間市場債券託管和資金結算專戶的開立和管理及市場準入備案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
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
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託管帳戶和資金結算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的結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負責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
(六)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它帳戶,可以根據《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為基金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
則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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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就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籤訂
書面協議。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籤訂總體合作協
議,並將資金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存款帳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帳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帳戶開戶文件上加蓋預留
印鑑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籤訂具體存款協議,明確存款的
類型、期限、利率、金額、帳號、對帳方式、支取方式、帳戶管理等細則。
為防範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
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帳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
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
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
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
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對應
的財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託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
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籤署後
5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
合同原件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門
15年以上。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
合同傳真複印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計算日基
金資產淨值除以該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總數後的數值。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
後
4位,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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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
基金資產淨值並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
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基金託管人覆核、審查基金管理
人計算的基金淨值。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
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
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
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信用衍生品、債
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資產支持證券、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
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
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選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對應的估值淨價估值,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託管人共同確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
息得到的淨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
淨價進行估值。如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
應對收盤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格。
交易所上市實行全價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可轉換債券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種(稅後)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
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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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
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
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
確定公允價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
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
估值。
(6)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7)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具體估值機構由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共同確定,但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由基金管理人與資產託管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
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協商採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8)匯率
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涉及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
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涉及到其它幣種與人民幣之間的匯
率,參照數據服務商提供的當日各種貨幣兌美元折算率採用套算的方法進行折算。
(9)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
定。
(10)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
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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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
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錯處理
1.當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錯誤;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
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當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
責任,經確認後進行賠償。
3.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
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
措施進行檢查,但是仍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
由此造成的影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
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帳冊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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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
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
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
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帳發現相關各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
並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帳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
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於
每月終了後
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
明書;本基金終止運作的,不更新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
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並公告;在每個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並公告;
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並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告加蓋公章後,
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
3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
並將覆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
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
7個工作日內進
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日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中期
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
30日內進行覆核,
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日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
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
45日內覆核,並將覆核結果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無誤後,
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印鑑或者出具加蓋託管業務部門業務章的覆核
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
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需蓋章確認或出具
相應的覆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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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
式。保管期限為
15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基金託管人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
基金持有人名冊送交基金託管人,文件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並且保證其的真實、
準確、完整。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不得將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
七、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
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不願
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
委員會),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
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
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的託管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並需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加蓋公章或
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籤字(或蓋章)確認。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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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6.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7.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8.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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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
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
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
(四)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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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諾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
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服務
1、交易確認單
基金合同生效後正常開放期,每次交易結束後,投資者可在
T+2個工作日後通過
銷售機構的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和列印交易確認單,或在
T+1個
工作日後通過博時一線通電話、博時網站查詢交易確認情況。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資者
寄送交易確認單。
2、電子對帳單
每月結束後,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訂閱電子郵件對帳單的投資者發送電子郵件對帳單。
投資者可以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
http://www.bosera.com)自助訂閱;或發送
「訂閱電子對帳單
」郵件到客服郵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撥打博時一線
通95105568(免長途話費)訂閱。
由於投資者提供的電子郵箱不詳、錯誤、未及時變更或通訊故障、延誤等原因有可
能造成對帳單無法按時或準確送達。因上述原因無法正常收取對帳單的投資者,敬請及
時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站,或撥打博時一線通客服電話查詢、核對、變更您的預留聯
系方式。
二、網上理財服務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投資者可獲得如下服務:
1、自助開戶交易
投資者可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網上交易系統,與基金管理人達成電子交易的相關協
議,接受基金管理人有關服務條款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即可自助開戶並進行網上交易,
如基金認
/申購、定投、轉換、贖回、贖迴轉申購及分紅方式變更等。具體業務辦理情況
及業務規則請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
2、查詢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交易記錄等信息,
同時可以修改基金帳戶信息等基本資料。
3、信息資訊服務
投資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類信息,包括基金法律
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熱點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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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4、在線客服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首頁
「在線客服
」功能進行在線諮詢。也可以在
「您問我答
」欄目中,直接提出有關本基金的問題和建議。
三、簡訊服務
基金管理人向訂製簡訊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相應簡訊服務。
四、電子郵件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投資者提供電子郵件方式的業務諮詢、投訴受理、基金份額淨值
等服務。
五、手機理財服務
投資者通過手機博時移動版直銷網上交易系統(
http://m.bosera.com)和博時
App版直銷網上交易系統,可以使用基金理財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財查詢、帳戶管理、
信息資訊等功能和服務。
六、信息訂閱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訂製的申請,基金管理人
將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的形式定期為投資者發送所訂製的信息。
七、電話理財服務
投資者撥打博時一線通:
95105568(免長途話費)可享有投資理財交易的一站
式綜合服務:
1、自助語音服務:基金管理人自助語音系統提供
7×24小時的全天候服務,投資
者可以自助查詢帳戶餘額、交易情況、基金淨值等信息,也可以進行直銷交易、密碼修
改、傳真索取等操作。
2、電話交易服務:基金管理人直銷投資者可通過博時一線通電話交易平臺在線辦
理基金的贖回、變更分紅方式、撤單等直銷交易業務。
3、人工電話服務:投資者可以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資料修改、投訴受理、
信息訂製、帳戶診斷等服務。
4、電話留言服務:非人工服務時間或線路繁忙時,投資者可進行電話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聯繫方式
公司網址:
www.bosera.com
電子信箱:
service@bosera.com
博時一線通客服電話:
95105568(免長途話費)
九、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繫基金管
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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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住所,投資人可在辦
公時間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製件或複印件。對
投資人按此種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
完全一致。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bosera.com)查閱和下載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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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三部分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文件
(二)《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關於申請募集註冊博時恆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1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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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