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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日,河北高院發布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實施方案,在河北省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改革試點(點擊查看河北省的來了!河北高院發布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實施方案)。時隔半個多月,3月1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司法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聯合下發了《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該標準的實施將引起全省的案件審理及調解工作的大變革,統一了很多思路,修正了很多數據和證據證明標準,法院的審理和律師的證據組織以及保險公司、鑑定機構均會因此而巨變。我們首先看下文件內容(文件來源於上述有關機關官網),同時本文還會對該文件進行解讀。
下面,我們對該文件進行解讀:
文件的制定係為推進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改革工作,實現道交糾紛調解、裁判及保險理賠的流程化、標準化和高效化。除了法院適用該標準,文件重點強調了全省公安機關(重點是交警部門)、人民調解組織及全省保險機構也應在具體工作中加以適用。該標準與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後者為準。醫療費方面需要注意:a、醫療費數額計算至一審辯論終結前;b、後續治療費需要醫療機構證明或者鑑定機構鑑定意見(注意:標準要求並列明 診療科目、診療目的、時間和具體費用金額);c、外購藥需醫囑;d、過度醫療、掛床和貴賓醫療不賠償;e、對治療必要性、合理性由侵權人或者保險人等賠償義務人負舉證責任;f、非醫保用藥的扣除需要保險人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且必須說明非醫保用藥的具體項目和數額,然後優先在交強險醫療項下賠付,超出的可以扣減,非醫保用藥不能明確的的可以協商或者委託鑑定,協商不成或者沒有委託鑑定的,法院可以酌定扣除,但扣除比例應限制在10%以內。在醫療費外,特別列出了康復費和整容費,該兩項應有醫囑或者司法鑑定意見,醫囑和鑑定意見不一致的,以鑑定意見為準。關於誤工費,誤工天數分門診和住院,門診誤工天數(醫治時間+醫囑休息時間,門診1次按照誤工1天計算),住院誤工天數(住院時間+醫囑休息時間,醫囑休息期間定殘的,最多計算至定殘前一天),誤工費無法確定的可以申請誤工期鑑定(三期鑑定意見),醫囑誤工天數和鑑定意見不一致的,以後者為準,傷殘鑑定後,一般不支持後續治療期間的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標準以實際減少的收入為準,證據和證明標準和以往的司法實踐基本一致,無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標準,農村的按照農林牧漁標準,城鎮的按照居民服務業標準。事故發生時未成年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一般不計算誤工費,但證據證明其確有勞動收入的除外。另外需要特別注意:誤工證明材料需要出具單位負責人或者材料製作人籤字或蓋章(部門章或者人名章),並加蓋單位公章。關於護理費,分住院護理和出院護理(出院護理又分短期護理和長期護理),住院護理和短期出院護理的,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其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按照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護理人數一般為1人,除非有醫囑和鑑定意見;關於出院長期護理的,請詳見標準內容,因為涉及到護理依賴係數、鑑定和年齡,此處不再解讀。營養費,這裡有必要重點了解,營養費以往各法院的掌握一般有50元/天、30元/天,但該標準明確為20元/天,而且只算住院天數。就醫交通費(該標準明確為「就醫交通費」,而非以往的「交通費」),交通費分市內交通費和市外交通費,市內的按照20元/天*門診次數或者住院天數。市外的按照相關交通出行方式,以發票為計算標準。關於住院夥食補助費,各地市轄區內就醫的,參照地級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標準計算,外地就醫的,參照河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日標準計算。外地就醫住宿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計算。此處注意:一般不超過30天,不超過2人。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與以往的司法實踐基本一致,注意城鄉標準已經統一。另外需要注意:喪葬費的計算標準依據的是事故糾紛處理地標準。該標準還列明了處理喪葬事宜費用(含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注意此處專指屬為受害人近親屬),需要近親屬關係證明。精神撫慰金的計算,以致殘和死亡為前提,每個傷殘等級遞推,最高不超過5萬元,需要注意:肇事司機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的,不支持精神撫慰金。關於傷殘鑑定費,該標準提到:鑑定由雙方共同委託、調解組織委託和人民法院委託。以發票為準。關於財產損失,此處很有必要詳細去看標準內容,該內容更為詳盡,不需要過多解讀,提到了支持保險公司的復勘、大件回收和提供維修發票、維修清單以及轉帳憑證等。明確了鑑定由雙方共同委託、調解組織委託和人民法院委託。車輛貶值損失一般不予支持。但明確了營運車輛的車輛停運損失、替代交通工費用支出應當支持。施救費和評估費依照票據。賠償項目與交強險項目分項的對應:a、死亡傷殘賠償分項(含:誤工費、外地就醫住宿費、就醫交通費、康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費用、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及鑑定費);b、醫療費分項(含: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整容費及後續治療費);c、財產損失分項(含:車輛維修、物品損失、車輛重置及評估費);標準的適用:本標準實施後新受理的一審案件適用;實施前已經受理但未審結的一審、二審以及審結後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版權聲明:該文章及相關解讀來源於「通俗講法」百家號,作者為「向日葵律法團隊」,作者聲明本文為便於與其他友好平臺溝通交流而未申請原創,但不代表我方同意文章整體及局部內容可以隨意複製、轉載,我方聲明嚴禁複製、轉載本文內容,在未得到我方授權的情況下,複製、轉載本文內容的,我律法團隊必將追究相關平臺及負責人的相應責任,特此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