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邵陽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標局,省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監察部〈關於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1號)等法規文件要求,我廳對《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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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1月5日
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
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的投標人資格審查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的投標人資格審查行為適用本辦法。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包括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家融資投資的工程。
國有資金(含國家融資資金)為主的工程是指國有資金佔投資總額50%以上,或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股權的工程。
第三條 資格審查分為開標前資格審查和開標後資格審查。開標前資格審查,是指在開標前7—14日內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開標後資格審查,是指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投標人是指參加投標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合格投標人是指滿足資格條件的投標人;入圍投標人是指被招標人接受參加投標的合格投標人。
第四條 當公開招標工程的招標文件發售時間截止時投標人數量仍不足3家時,招標人一般應當在保證滿足法定資格條件的前提下適當降低合格投標人資格條件,並重新發布招標公告或延長招標文件發售時間。
提倡實行開標後資格審查。當投標人數量在9家以上時,可以實行開標前資格審查;當投標人數量在9家以下(含9家)時,應當實行開標後資格審查。
第五條 資格審查及其相關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編制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資格審查資料),並在開始發售的3個工作日前報送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發售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
(三)投標人編制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可以不提供資格審查資料),並在規定時間內同時提交招標人;
(四)實行開標前資格審查的按下列要求繼續進行:
1. 招標人組織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活動一般包括:審查準備工作,初步審查,詳細審查,澄清、說明或補正,確定合格投標人和入圍投標人及提交資格審查報告;
2. 招標人組織在推薦入圍以外的合格投標人中隨機抽取其餘的入圍投標人,並作出書面記錄;
3. 招標人向投標人發出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並在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發出的2個工作日前,將資格審查報告、隨機抽取入圍投標人書面記錄一併報送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五)實行開標後資格審查的,按評標程序有關規定進行。
第六條 開標前資格審查由招標人依法組織進行,招標人應當組織包括招標人代表、技術和經濟類等評標專家組成的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投標人資格進行評審;評審應當按照資格審查文件的要求和規定進行。
開標後資格審查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承擔,由評標委員會按照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要求和規定進行。
資格審查一般採取集體評議的方式;資格審查地點一般選擇有形建築市場。
資格審查委員會一般由5—9人的單數組成,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相應的或者類似的條件;其他技術、經濟類等評標專家從政府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評審工作,主任委員由資格審查委員會推舉產生。
第七條 資格審查活動應當接受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的監督。
第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的性質和特點以及相關規定編制資格審查文件。資格審查文件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格審查公告(或招標公告);
(二)投標人須知。包括招標項目基本情況;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人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時間等;對投標人沒有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情況、文件、證明等資料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理辦法;
(三)資格審查辦法。包括入圍投標人的數量和產生辦法;對合格投標人進行評審的內容、標準和方式;推薦入圍的標準和方法;隨機抽取入圍的地點、方式、時間等內容;
(四)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格式;
(五)項目建設概況。
資格審查文件中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內容應當與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相一致。招標人應當合理設置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將工程獲獎情況、企業管理體系認證、項目負責人的類似項目經驗情況等設置為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設置其他排斥潛在投標人條款。
第九條 適用開標前資格審查的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入圍投標人產生辦法及投標人數量,並在資格審查文件中予以載明。
入圍投標人從合格投標人中產生。通過評審的合格投標人數量在9家以下(含9家)時,應當確定所有合格投標人為入圍投標人;通過評審的合格投標人數量超過9家時,應當採用下列辦法之一確定數量不少於9家的入圍投標人。
(一)確定所有合格投標人為入圍投標人(此辦法適用於所有工程);
(二)確定評審計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合格投標人為入圍投標人(此辦法適用於二級及以上資質施工企業才能承擔的工程,或工程複雜、技術難度大和專業性較強的工程);
(三)從所有合格投標人中隨機抽取入圍投標人(此辦法適用於具有通用技術的一般性工程);
(四)按評審計分從高至低排序由資格審查委員會推薦數量不超過5家的合格投標人直接入圍;其他的入圍投標人由招標人從其餘的合格投標人中隨機抽取產生(此辦法適用於所有工程)。
對合格投標人進行評審計分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評審內容和標準》的規定採取集體評議方式;計分相同時由資格審查委員會通過表決決定排序。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審查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的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格審查申請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附身份證的複印件)或授權委託書(附委託代理人身份證的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聯合體協議書(協議書由委託代理人籤字的,應附法定代表人籤字的授權委託書);
(四)投標人基本情況表;
(五)近年財務狀況表;
(六)近年的類似項目情況表(以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前36個月內竣工驗收的工程為有效,附合同協議書和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表複印件);
(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附合同協議書或者中標通知書複印件);
(八)近年發生的訴訟和仲裁情況表(時間以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前36個月為準,訴訟和仲裁情況僅限於認定投標人有違法行為的,且與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關的案件,不包括調解結案以及未裁決的仲裁或未終審判決的訴訟);
(九)其他材料
1. 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的複印件;擬任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證書、B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複印件;擬任技術負責人職稱證書複印件;
2. 擬任項目負責人與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和類似項目經歷(附項目竣工驗收文件複印件);
3. 擬投入項目管理人員情況;
4. 擬投入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情況;
5. 企業通過相關認證的情況(附有關證明文件複印件);企業信用情況(附有關證明文件複印件);
6. 企業及擬任項目負責人所承擔工程近3年獲獎情況(以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前36個月內發布的表彰文件或證書為準;擬任項目負責人所承擔工程為其在其他項目中以項目負責人職務承擔的工程,附有效加分的證明文件或證書複印件);
7. 企業及擬任項目負責人的不良行為記錄發生情況(其中企業以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前發布的6個月內記錄為準,附有關文件或資料複印件;擬任項目負責人以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前發布的24個月內記錄為準,附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複印件);
8. 承諾書(投標申請書保證其提供相關信息真實和準確,並願意承擔其就此弄虛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後果)。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條件和標準,在資格審查文件中確定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依法取得企業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處於有效期;
(二)依法取得企業資質,資質類別、等級達到有權機關規定的要求和標準;擬任項目負責人依法取得註冊執業資格,資格類別、等級達到有權機關規定的要求和標準,執業資格註冊單位與投標人一致;
(三)企業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擬任項目負責人依法取得B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證書註明單位與投標人一致;
(四)企業沒有被有權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資質、責令停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以及財產被接管或凍結;擬任項目負責人沒有處於被有權機關吊銷註冊執業資格、停止執業、收回B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取消投標資格;項目部關健崗位人員(或主要項目管理人員)在建工程情況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規定執行;
(五)以聯合體形式申請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為符合有權機關規定的獨立法人,聯合體各方的資質以及擬任項目負責人註冊執業資格達到有權機關規定的要求和標準,並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籤署並加蓋各方法人公章的聯合體協議書;
(六)不屬於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屬於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
(七)不屬於在本招標項目或本招標項目準備階段為項目業主或本招標人提供設計、諮詢服務的任何法人(設計、施工合併招標的專業工程除外);
(八)不屬於已被聘用或將被聘用為本招標項目提供工程項目管理(勘察設計及諮詢、招標代理、造價諮詢、工程監理、代建工程驗收及試車管理等)的任何法人;
(九)按照資格審查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情況、文件、證明等資料,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中對評審結果有影響的內容齊全且沒有失實或者弄虛作假;
(十)符合法律、法規和資格審查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投標人採取下列方式通過了資格審查,被確定為合格投標人或入圍投標人的,應當視為弄虛作假,取消其相應資格,並在資格審查文件中予以載明。
(一)在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中沒有按照資格審查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許可證件、業績、信用狀況等資料,對入圍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且對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許可證件、業績、信用狀況等資料與經查實的事實不符,對入圍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且對其有利的。
第十三條 實行開標前資格審查的招標項目,由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資格審查會上檢查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的密封情況,由工作人員當場啟封;在對投標人進行評審的過程中,資格審查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澄清,對其認為重要的內容進行核實,並對澄清和核實工作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有下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主動提出迴避:
1. 系投標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擬任本招標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的近親屬;從政府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屬招標人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下屬單位的人員;
2. 相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其監管機構的人員;
3. 與投標人存在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
(二)評審開始後,應當關閉一切通訊設備;評審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不得發表偏離資格審查辦法作出的傾向性、誘導性意見,不得對其他成員的評審意見施加影響;
(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情況,應及時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反映;
(四)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發出之前,不得與本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私下接觸,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標項目的資格審查及其相關情況;
(五)不得收受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第十五條 在資格審查中,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因存在迴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審,或者擅離職守的,應當及時更換。
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更換後,退出審查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已完成的審查行為無效。由招標人根據相關規定中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產生方式另行確定替代者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活動結束後,資格審查委員會應按規定向招標人提交書面審查報告。招標人應當將資格審查報告按規定報送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審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不能通過資格審查的情況說明;
(四)審查標準、方法或者審查因素一覽表;
(五)審查結果匯總表;
(六)入圍投標人名單;
(七)澄清、說明或補正事項紀要。
資格審查報告由資格審查委員會全體成員籤字。對評審結論持有異議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資格審查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並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 開標前資格審查完成後,招標人一般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投標人發出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應當告知投標人是否入圍及向入圍投標人確認開標時間、地點。
第十八條 投標人認為資格審查活動明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按規定及時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也可以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投訴。招標人或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對收到的異議或投訴進行答覆。對實行開標前資格審查的工程,招標人未對異議作出答覆的,不得進行開標活動。
第十九條 工程投標活動的授權委託人一般為擬任項目負責人本人。省外企業憑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記證在我省境內參與工程投標。招標人在對有省外企業參加投標的項目進行資格審查時,應要求省外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其中,國有投資項目省外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到場。法定代表人確因出國、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場的,必須提供相關證明並由法定代表人對本項目授權的委託代理人到場。
第二十條 在本省境內超高層、地鐵等項目投標中,鼓勵省外有業績的企業與省內企業以聯合體形式申請投標。省重點工程項目和省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投資為主的大型工程項目的招標,必須有列入「湖南省優選承包商名錄」的省內優勢骨幹企業參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外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的投標人資格審查,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湘建建〔2010〕318號文件中發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同時廢止。
(附表略)
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
招標評標活動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的評標活動,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的評標活動適用本規定。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包括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家融資投資的工程。
國有資金(含國家融資資金)為主的工程是指國有資金佔投資總額50%以上,或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股權的工程。
第三條 評標辦法是指對投標文件等進行評審和比較、確定投標人的排名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標準和方法。
評標是指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等載明的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等進行評審和比較、確定投標人的排名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過程。
本規定所稱的評標活動是指包括確定評標辦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等全部活動的統稱。
評標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或者影響其過程和結果。
第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評標現場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評標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保密。
第五條 鼓勵推行招標文件編制和發放、投標文件編制和遞交、評標和評標報告編制等工作採用電子化方式。
第六條 評標活動及其參加人應當接受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的監督。
第二章 評標辦法分類及採用
第七條 評標辦法的分類和採用範圍及具體內容(包括技術標、投標函和商務標評審、綜合得分計算、投標人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等)按照本規定附表1執行。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附表1的規定確定評標辦法;選擇確定綜合評估法的,招標人還應當選用投標報價評審計分方法{附表6(1)—(3)}和權數取值(附表7);除採用最低投標報價法和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外,應當按規定設置啟動成本評審工作的警戒線;並將上述評標辦法相關內容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複雜、技術難度大、專業性強的招標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特點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另行提出評標辦法。
第八條 投標文件由技術部分、商務部分及投標函部分構成。技術部分為技術標,其內容為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部分;商務部分為商務標,其內容為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提供的投標報價部分;投標函部分為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提供的技術標和商務標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招標項目已確定的評標辦法的具體要求,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文件的構成和內容及相關要求作出明確規定。
第九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要求投標人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規定配備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投標人在參與投標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特點和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文件中明確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情況。關鍵崗位人員數量不得低於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文件規定。各關鍵崗位人員應持有相應的崗位資格證書,崗位資格證書註明了單位名稱的,應與本人執業單位一致。
第十條 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根據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按設計施工圖紙計算的,對招標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招標控制價應當按規定編制。合理價應當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湖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並下浮(暫列金額和專業工程暫估價除外),房屋建築工程的下浮幅度一般應當控制在3%—5%以內。
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Ⅰ)、(Ⅱ)的,招標人應當設招標控制價;採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招標人應當設合理價。
招標控制價和合理價應當由招標人按照規定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其內容包括:
(一)工程總造價;
(二)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如建築工程:土石方工程、磚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鋼筋工程等)
(三)各措施項目清單費(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夜間施工增加費、二次搬運費等)
(四)其他項目費(其中: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
(五)規費(其中:養老保險費、職工教育經費)
(六)稅金;
(七)人工工資、主要材料、機械臺班數量匯總表。
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投標人可以對招標文件載明的招標控制價或合理價及其組成內容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作出說明及是否採納的決定;招標人對招標控制價或合理價及其組成內容所作出的調整,應當在距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前以書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標人,投標人應當接受並響應最終的招標控制價、合理價及其組成內容。招標控制價、合理價最終體現的工程造價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費不得低於規定標準,規費和稅金應當按國家規定執行,人工工資單價不得低於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最低人工工資單價。
第十一條 投標報價文件由投標人自行編制的,應當由註冊在本企業的造價工程師籤字並加蓋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投標人委託他人編制投標報價文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編制並在投標文件中附有委託合同,其投標報價文件應當註明委託人和被委託人並加蓋各自法人公章,同時由被委託人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籤字並加蓋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籤字蓋章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單位應當與被委託人一致。未按本規定提供的投標報價文件無效。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在同一招標項目中,只得接受一個投標人的委託編制投標報價文件,否則其編制的投標報價文件無效。
第十二條 採用綜合評估法(Ⅱ)的,其技術標實行暗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招標人統一提供技術標的專用封面、封底、裝訂、規定的紙張和內層密封袋等;技術標的表格外文字採用3號仿宋字體,表格內文字採用5號仿宋字體,CAD繪圖按製圖規範,不設圖籤;技術標要編頁碼號;
(二)投標人只能在技術標封底規定處(密封線內)填寫投標人名稱並加蓋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籤名(或蓋章),且必須按密封線將其封貼嚴實;
(三)不得在技術標內出現投標人名稱,不得在技術標內出現任何可能導致判斷出投標人名稱的內容。
採用綜合評估法(Ⅱ)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按照本規定對技術標的格式、裝訂、密封、禁止內容等作出詳細規定。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提供的技術標,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後對其酌情扣分,但在技術標內出現投標人名稱或者出現任何可能導致判斷出投標人名稱內容的技術標計零分。
技術標封底應當在其他評審結束之後綜合得分計算之前打開。
第十三條 投標人採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標候選人資格的,應當視其弄虛作假,取消其相應資格,並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載明。
(一)在投標文件中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許可證件、業績、信用狀況等資料,對中標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且對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許可證件、業績、信用狀況等資料與經查實的事實不符,對中標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且對其有利的。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按照本規定將評標辦法及相關事項單列一章予以載明,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督促要求招標人糾正:
(一)招標文件沒有載明評標辦法、廢標條件或相關事項不明確的;
(二)評標辦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內容的;
(三)評標辦法含有明顯的定向指向性,導致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正常競爭的;
(四)評標辦法存在明顯的矛盾和錯誤,將導致評標無法進行的。
第三章 評標委員會組建及其工作規則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依規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一般由5—9人的單數組成並應當滿足招標項目的評標要求。進入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相應的或者類似的條件和水平,其餘技術、經濟類等評標專家從政府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採用最低投標價法或綜合評估法(Ⅰ)、(Ⅱ)或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中工程技術類評標專家不得少於40%,但至少要有2名從政府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產生的工程經濟類評標專家;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中工程經濟類評標專家不得少於50%。工程複雜、技術難度大、專業性強的招標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另行提出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系投標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擬任項目負責人的近親屬;從政府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屬招標人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下屬單位的人員;
(二)相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其監管機構的人員;在本招標項目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過程中有過參與、指導、諮詢等行為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存在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主任委員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評標由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
第十七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因存在迴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或者擅離職守的,應當及時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後,退出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已完成的評標行為無效。由招標人根據相關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產生方式另行確定替代者進行評標。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接到參加評標的通知後,應及時自覺關閉一切通訊工具,按照通知時間準時到達指定地點,不得無故拒絕參加評標,不得委託他人代替,不得詢問與本招標項目有關的情況;進入評標現場時應當主動將通訊工具交出臨時封存保管;
(二)評標中不得發表偏離評標辦法作出的傾向性、誘導性意見,不得對其他成員的評審意見施加影響,不得將投標文件擅自帶離評標現場;評標結束後不得複印或帶走與本招標項目評標內容有關的資料;
(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若發現有違法違紀情況,應及時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反映;
(四)從接到參加評標的通知到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前,不得與本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私下接觸,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標項目的評標及其相關情況;
(五)不得收受相關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和其他好處。
第十九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提交評標委員會討論的問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及時處理:
(一)屬於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的問題,按照招標文件執行,但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除外;
(二)屬於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問題,應當提請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作出解釋;屬於對招標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問題,應當提請招標人作出解釋;
(三)屬於投標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問題,且屬於法律法規、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的廢標情形,應當作廢標處理;屬於投標文件中存在細微偏差的問題,應當書面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和補正;屬於投標報價中存在算術錯誤的問題,應當修正結果並書面要求投標人確認;
(四)對上述情形以外的問題,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意見不一致時,評標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並記錄在案。
第四章 評標準備與初步評審
第二十條 評標準備工作包括評標委員會成員籤到、評標委員會分工、熟悉文件資料等。在評標準備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研究招標文件,至少應了解和熟悉以下內容:
(一)招標的目標;
(二)招標項目的範圍;
(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
(四)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辦法和在評標中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
評標委員會成員進入評標現場後,招標人可以介紹招標項目相關情況,但不得發表偏離評標辦法作出的傾向性、誘導性意見。評標開始後,除評標委員會成員、1名招標人工作人員、1名招標人監督代表及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人員以外,其他人員應當離開評標現場。評標過程中,除行政監察人員可以進入評標現場巡視以外,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評標現場。
第二十一條 初步評審的程序:
(一)根據招標文件逐項審查投標文件,進行形式評審、資格評審、響應性評審等,判斷投標是否為廢標(或不合格投標人);
(二)檢查投標報價是否存在算術錯誤,對投標報價中存在的算術錯誤進行修正,書面要求其投標人書面確認修正結果;
(三)檢查投標人最終投標價的組成情況;
(四)書面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書面要求投標文件中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五)確定不合格投標人和進入詳細評審比較階段的投標人名單。
第二十二條 形式評審是評標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文件的形式進行檢查和評價。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為不合格投標人:
(一)投標文件無企業法人公章的,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籤字或蓋章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的,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三)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的;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招標項目有兩個或多個投標報價,且未在投標文件中聲明哪一個有效的(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四)聯合體投標未附有效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相關形式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資格評審是評標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招標文件和資格審查文件等規定,對投標文件的證明文件、資格文件、投標擔保等進行檢查和評價。已完成開標前資格審查資料內容,可以不再另行審查。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為不合格投標人:
(一)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的;串通投標的;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文件、證明等資料及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三)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的;投標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實的材料證明其投標文件的真實性或證明其為合格投標人的;
(四)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符合招標文件和資格審查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資格規定的。
對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響應性評審是評標委員會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為不合格投標人:
(一)投標文件載明的投標範圍小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範圍的;
(二)投標報價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控制價的;投標人沒有接受招標人的合理價及其組成內容的;
(三)投標報價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低於規定標準,規費和稅金沒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價的;
(四)投標報價中最終體現的人工工資單價低於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最低人工工資單價的;
(五)投標文件載明的工期超過招標文件規定且無正當理由說明的;
(六)投標文件載明的質量標準低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文件載明的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文件載明的保修承諾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沒有按規定配備的;
(八)其他未能實質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 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Ⅰ)、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規定(附表2),對投標人的技術標和項目管理機構進行評審。技術標和項目管理機構評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視為不合格投標人。
第二十六條 投標文件實質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但投標報價存在算術錯誤,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下述原則修正: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評標委員會對算術錯誤的修正應當向投標人作書面澄清。投標人對修正結果應當書面確認。投標人對修正結果有不同意見或未作書面確認的,評標委員會應當重新覆核修正結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別進行確認、覆核。投標人2次對修正結果有不同意見或未作書面確認,但評標委員會認為確認修正無誤,應當對該投標文件作不合格處理並認定該投標人為不合格投標人。
第二十七條 在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中,評標委員會應當就投標文件中存在不明確或細微偏差的內容,要求投標人予以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在評標結束前以書面方式提交,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書面材料應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籤字或蓋章。評標委員會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技術標實行暗標的,對技術標不予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初步評審所有內容後,應當作出初步評審結論,分別確定不合格投標人和進入詳細評審階段的投標人。
第五章 詳細評審及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詳細評審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
1. 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格折算方法,以及算術錯誤修正結果,對投標報價進行價格折算,計算出評標價;
2. 判斷投標報價是否低於投標人企業成本,不低於其成本的為有效投標報價;
3. 對有效投標報價從低至高依次進行評審,直至確定出3個有效投標報價或3個中標候選人;
4. 澄清、說明或補正;
5. 對有效投標報價從低至高排序並據此確定投標人的排序。
(二)採用綜合評估法(Ⅰ)的:
1. 對信譽(附表5)評審計分;
2. 對投標報價(附表6)評審計分,並判斷投標報價是否低於成本;
3. 澄清、說明或補正;
4. 計算各投標人的綜合得分(附表7、附表8);
5. 按綜合得分從高至低確定投標人的排序。
(三)採用綜合評估法(Ⅱ)的:
1. 對技術標(附表3)評審計分;
2. 對項目管理機構和信譽(附表4、附表5)評審計分;
3. 對投標報價(附表6)評審計分,並判斷投標報價是否低於成本;
4. 澄清、說明或補正;
5. 打開技術標封底確定各投標人技術標得分;
6. 計算各投標人的綜合得分(附表7、附表8);
7. 按綜合得分從高至低確定投標人的排序。
(四)採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
1. 檢查技術標合格的投標人對合理價及其組成內容的書面確認文件是否涵蓋全部招標項目的範圍和內容;
2. 澄清、說明或補正;
3. 確定通過了評審的合格投標人並推薦進入公開隨機抽取中標候選人程序。
(五)採用最低投標價法的:
1. 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格折算方法,以及算術錯誤修正結果,對投標報價進行價格折算,計算出評標價;
2. 檢查技術標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詳細內容是否涵蓋招標項目的範圍和內容,確定有效投標報價;
3. 澄清、說明或補正;
4. 對有效投標報價從低至高排序並據此確定投標人的排序。
第三十條 除採用最低投標報價法和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外,一般將低於招標控制價8%或投標人有效報價的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5%作為啟動成本評審工作的警戒線。對低於招標控制價或投標人有效報價的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8%或5%的投標報價,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評標委員會可以通過以下方法之一對投標報價作出評審結論:
(一)直接作出投標報價是否低於其企業成本的評審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提供書面理由);
(二)認為無法直接對投標報價作出評審結論的,對其投標人進行詢價,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拒絕提交說明和證明材料的,應當直接作出其投標報價低於其企業成本的評審結論。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詳細評審的結果對投標人進行排序,2個及以上投標人綜合得分相同時,按照其投標報價由低至高的順序進行排序。由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投標人排序推薦1—3個中標候選人。
採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所有通過了全部評審的合格投標人進入公開隨機抽取中標候選人程序。招標人應當通過公開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中標候選人的排序。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所有評標工作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招標人應當將評標報告按規定報送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一覽表(包括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記載評標結果、結論的表格、說明、記錄等文件);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籤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或補正事項紀要。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籤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並記錄在案。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範圍以外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的評標活動,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湘建建〔2010〕318號文中件發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