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銷售員截留公司貨款14萬餘元獲刑

2020-12-14 福州新聞網

  福州新聞網11月30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李曉鳴 吳一航)銷售員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截留公司裝修貨款143203.4元。近日,晉安法院審結一起職務侵佔案,被告人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2017年3月起,陳某就職於福建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責該公司建築材料銷售業務。當年5月至9月,陳某利用職務便利,在代收客戶裝修貨款時,截留部分貨款留作自用。

  經審計,陳某私自截留、侵佔客戶貨款143203.4元。該情況被公司發現後,陳某歸還公司約20000元。2018年12月18日,民警在馬尾將陳某抓獲歸案。案發後,陳某的家屬代為退賠受害單位全部經濟損失並獲得諒解。

  訴訟中,馬尾區司法局通過調查評估,認為陳某符合實施社區矯正的條件。

  法官說法:陳某將公司的財物據為己有,涉案數額較大,已構成職務侵佔罪。陳某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並獲得諒解,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和從輕處罰,具備監管和幫教條件,依法予以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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