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寧夏華圖事業單位考試網同步寧夏華圖發布:2021寧夏事業單位考試備考之公共基礎知識備考:單位犯罪,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如有疑問請加【2020寧夏事業單位考試交流群匯總】 ,更多資訊請關注寧夏華圖事業單位微信公眾號(nxsyks),寧夏事業單位培訓諮詢電話:0951-6028571 6027571,微信號:ht18295188220
寧夏華圖同步寧夏人事考試中心為大家準備了2021寧夏事業單位考試備考之公共基礎知識備考:單位犯罪,大家可點擊下方公告預約連結預約2021年寧夏事業單位公告並收藏本頁面(ctrl+d),以便隨時關注最新公考信息。
2021年事業單位考試備考資料2021寧夏事業單位考試備考之公共基礎知識備考:單位犯罪由寧夏華圖教育整理髮布,更多備考資料可訪問寧夏華圖 事業單位考試備考資料頁獲取。
》》》》點擊預約:2021寧夏事業單位公告《《《《《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刑法更注重總則部分的考查。通過分析近兩年的真題,不難發現,知識點的考查越來越細。其中,犯罪構成幾乎是每年的必考點。在犯罪主體部分,自然人犯罪考查的頻率相對較高。在一定程度上讓大家忽略了對單位犯罪的學習。以下是關於單位犯罪的考點總結。
《刑法》第30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31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考點1 單位犯罪中既存在純正的單位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的犯罪,如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也存在不純正的單位犯罪(可由單位構成也可由自然人構成的犯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考點2 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體現。如單位不能構成盜竊罪的犯罪主體。但若單位實施了盜竊罪,可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自然人犯罪。相關規定如下:
公司、企業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點3 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既存在故意(如單位行賄罪),也存在過失(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考點4 單位的分支機構和內設機構也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但需滿足兩個條件:①以自己的名義犯罪;②違法所得歸該機構所有。
考點5 成立單位犯罪要體現單位整體意志。主要包括兩種產生方式:①單位領導成員出於為單位謀取利益的意圖,依職權集體研究決定;②單位決策機構形成。以下三種情形由於缺少單位整體意志,而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①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這種情況下設立公司、企業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的目的,按照個人犯罪而不是以單位犯罪論處。
②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主要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也按照個人犯罪處理。雖然公司、企業成立之初是合法的,但它成立之後,主要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與第一種情形性質相同。
③盜用單位名義,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或者個人私分的,也是按照個人犯罪處理。
考點6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以雙罰制為主,單罰制為輔。雙罰制時既罰單位又罰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且對單位只能判處罰金,不能判處沒收財產。單罰制時只處罰人。不存在只處罰單位的情況。
考點7 單位犯罪是單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個成員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單位和成員的共同犯罪。
考點8 成立單位犯罪,要求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為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可視為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為單位某些特定成員謀取非法利益,不屬於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不構成單位犯罪,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編輯:changy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