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按照《稅務總局等十三部門關於推進納稅繳費便利化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48號)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江蘇省開展財產和行為稅合併申報試點工作。
一、什麼是財產和行為稅合併申報?
財產和行為稅是現有稅種中財產類和行為類稅種的統稱。財產和行為稅合併申報,通俗講就是「簡併申報表,一表報多稅」,納稅人在申報多個稅費種時,不再單獨使用分稅種申報表,而是在一張納稅申報表上同時申報多個稅種。對納稅人而言,可簡化報送資料、減少申報次數、縮短辦稅時間。此次試點合併申報的稅種範圍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菸葉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增值稅、消費稅的附加稅種,將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合併申報,不納入財產和行為稅合併申報範圍。
二、為什麼要實行合併申報?
為了進一步提高辦稅效率,提升辦稅體驗,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稅務總局決定在2019年成功推行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合併申報的基礎上,擴大合併申報範圍,實行財產行為稅各稅種合併申報。一是優化辦稅流程,財行稅原有分稅種納稅申報存在「入口多、表單多、數據重複採集」等問題。合併申報按照「一表申報、稅源信息採集前置」的思路,對整個申報流程進行優化改造,將財行稅10稅種申報統一到一個入口,將稅源信息從申報環節分離至稅源基礎數據採集環節,;二是減輕辦稅負擔,合併申報對原有表單和數據項進行全面梳理整合。新申報表充分利用部門共享數據和其他徵管環節數據,可實現已有數據自動預填,大幅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三是提高辦稅質效,通過整合各稅種關鍵申報要素,納稅人登錄電子稅務局即可實現多稅種「一張報表、一次申報、一次繳款、一張憑證」,提高了辦稅效率。
三、怎麼合併申報?
納稅申報時,各稅統一採用《財產行為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新申報表」)。新申報表由一張主表和一張減免稅附表組成,主表為納稅情況,附表為申報享受的各類減免稅情況。納稅申報前,需先維護稅源信息。稅源信息沒有變化的,確認無變化後直接進行納稅申報;稅源信息有變化的,通過填報《稅源明細表》進行數據更新維護後再進行納稅申報。
四、怎麼提供稅源信息?
稅源信息是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納稅申報和後續管理的基礎數據來源,是生成納稅申報表的主要依據。納稅人通過填報稅源明細表提供稅源信息。納稅人僅就發生納稅義務的稅種填報對應的稅源明細表。
每個稅種的稅源明細表根據該稅種的稅制特點設計。對於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等穩定稅源,可以「一次填報,長期有效」。例如,某企業按季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8月15日購入廠房,假設當季申報期為10月1日至10月20日,則企業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間的任意時刻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稅源明細表,然後申報,只要廠房不發生轉讓、損毀,就可以一直使用該稅源明細表。
五、所涉及稅種是否必須一次性申報完畢?
合併申報不強制要求一次性申報全部稅種,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一次性或分別申報當期稅種。例如,納稅人7月應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和資源稅等4個稅種,7月5日申報時只申報了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等3個稅種,遺漏了資源稅,則可在申報期結束前單獨申報資源稅,不用更正此前的申報。
六、各稅種納稅期限不一致能合併申報嗎?
不同納稅期限的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可以合併申報。
按期申報但納稅期限不同的稅種可以合併申報。例如,某企業按季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月匯總繳納印花稅,則在4月徵期內,該企業可以合併申報一季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和3月份印花稅。
按期申報與按次申報的稅種也可以合併申報。例如,某企業按季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2021年4月10日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佔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則在4月徵期內,該企業可以合併申報一季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和4月10日耕地佔用稅。
七、合併申報對房地產交易稅收申報有影響嗎?
目前,納稅人在房地產交易稅收申報時一般使用不動產登記辦稅功能模塊中的增量房交易納稅申報表、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表、土地交易納稅申報表,合併申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所得稅、印花稅、契稅等。財產和行為稅合併申報後,不動產登記辦稅有關申報表單仍可以繼續使用。
八、什麼時候開始合併申報?
12月1日起,我省納稅人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菸葉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
九、合併申報實行後老申報表還可以使用嗎?
實行財產行為稅合併申報後,不僅進行了申報表的改進,而且對支撐申報的信息系統和電子稅務局進行了功能調整和優化,因此,相關稅種原有申報表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