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

2021-01-13 金融界

來源:金融界網

金融界網1月12日消息 為進一步加強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監管和分類監管,促進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合規穩健經營和高質量發展,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五章二十三條,包括:總則、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組織實施、評級結果與分類監管和附則。主要內容:一是明確評級要素。監管評級主要從公司治理與內控、資產管理能力、全面風險管理、交易與運營保障、信息披露等五個維度指標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綜合評分。二是明確評級方法。評分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以「賦分制」打分,滿分為100分,五個維度指標分別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同時,監管機構在監管評級得分的基礎上,結合日常監管情況,按照調整項明細對評級情況進行修正,形成監管評級結果。三是規定組織實施程序。明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並規定了公司自評估、監管覆核評價、反饋評級結果和檔案歸集等評級程序和工作要求。四是加強評級結果使用。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劃分為A、B、C、D四類機構,明確分類結果是衡量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據。對於不同類型機構,監管機構將在市場準入、業務範圍、產品創新、現場檢查等方面採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此外,《辦法》設置了一年的試運行期,引導行業對照評價指標做好評級準備工作。

建立實施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制度,是健全完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機構監管體系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實現分類監管,豐富機構監管的工具箱,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率;有利於形成正向激勵,推動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主動對標行業最佳實踐,強化合規經營意識,增強內生發展動力;有利於強化監管導向,促進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專注主業和特色,優化業務結構,支持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重大戰略質效。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評級結果與監管政策銜接,確保監管評級結果發揮實效,分類監管措施切實落地。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1月5日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機構監管和分類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質效,促進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是指監管機構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相關情況和行業數據,按照本辦法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整體狀況進行評估的監管過程,是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

第三條 分類監管是指監管機構根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對不同類別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市場準入、監管措施及監管資源配置等方面實施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

第四條 監管評級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一)統一標準,規範分類。監管評級指標體系的設計堅持統一、規範、科學,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堅持集體決策、公開透明。

(二)風險導向,差別監管。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強化合規經營,採取差別監管,提升監管工作效率。

(三)扶優限劣,正向激勵。對評級優良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政策支持和更寬鬆的發展環境;對評級較低的機構在市場準入、業務範圍等方面採取相應限制,實施頻度、廣度和深度更大的監管措施。

(四)動態跟蹤,適時調整。根據行業發展實際,持續跟蹤、調整、優化分類監管方法,使分類監管在保持相對穩定的同時,實現評級要素的動態可調整。

第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評級工作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按照依法合規、客觀公正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第二章 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

第七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與內控、資產管理能力、全面風險管理、交易與運營保障、信息披露等五項內容。

(一)公司治理與內控。主要評估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規範運作,以及內部控制機制運行有效性的情況。

(二)資產管理能力。主要評估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資產配置能力和投資管理能力建設,以及服務保險保障、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的情況。

(三)全面風險管理。主要評估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風險管理組織架構,以及識別、計量、監測、預警、報告、防範及處理各類風險的情況。

(四)交易與運營保障。主要評估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交易運營能力建設、信息治理以及信息技術系統對投資管理業務支持保障的情況。

(五)信息披露。主要評估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依據監管要求和協議約定報送或披露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情況。

第八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滿分為100分,公司治理與內控、資產管理能力、全面風險管理、交易與運營保障、信息披露等五項要素分別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銀保監會在監管評級得分的基礎上,結合日常監管掌握的相關情況,按照調整項明細對評級情況進行修正,形成監管評級結果。

第九條 銀保監會可以根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發展和風險特徵,確定監管重點,調整評級要素,並於開展當期監管評級工作前以適當方式明確。

第十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監管評級所需數據及其他資料。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財務數據、經營數據以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

第十二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按照公司自評估、銀保監會覆核評價、反饋監管評級結果、檔案歸集的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如實填報數據,反映自身實際情況和存在問題,在此基礎上得出自評估結果,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籤署後,於每年5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自評估情況及相關證明性文檔報送銀保監會。

第十四條 銀保監會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相關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分標準和評分方法,組建分類監管評審小組,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報送的自評估內容及相關證明性文檔進行覆核評價。

參與監管評級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素質、業務能力和監管經驗,在工作中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勤勉盡責。

覆核評價應當按照立場客觀、分析深入、判斷合理、理由充分的原則進行,準確反映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實際情況,並形成覆核評價工作底稿。必要時評級工作人員可以就有關問題進行核查,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核對情況、確認事實。

第十五條 銀保監會在覆核評價基礎上,確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並以書面形式向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時反饋。

第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確定後,銀保監會可以通過會談、會議或書面形式等途徑,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評級情況及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通報並提出監管要求。

第十七條 評級工作全部結束後,監管評級工作人員應做好評級信息、評級工作底稿、評級結果、結果反饋會談會議紀要等文件、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四章 評級結果與分類監管

第十八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分為A、B、C、D四類。其中,監管評級最終得分在85分(含)以上為A類,70分(含)至85分為B類,60分(含)至70分為C類,低於60分為D類。

第十九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未在規定日期前報送自評估情況的,評級下調1個級別;未在確定監管評級結果期限之前報送自評估情況的,直接評為D類公司。

對於在公司自評估中隱瞞重大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數據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公司,銀保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將公司評級下調1至3個級別。

年度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風險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銀保監會可以對該公司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動態調整的啟動時間距離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確定時間原則上應超過3個月。

第二十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是衡量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據,也是監管部門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確定監管方式方法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A類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強,具備良好的資產管理水平和長期穩健的投資風格,能夠較好地管理各類業務風險,有效控制新業務和新產品的風險。對於A類公司,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在市場準入、業務範圍、產品發行和創新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B類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較強,具備較好的資產管理水平和穩健的投資風格,能夠較好地管理業務風險。對於B類公司,採取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酌情開展現場檢查,督促其持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C類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較弱,資產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風險管理基本能夠與其現有業務相匹配。對於C類公司,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的頻率和維度,加大現場檢查力度,督促其持續加強風險管理,必要時依法限制其高風險業務。

D類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弱,存在較多問題和缺陷,可能影響其持續經營,個別公司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其承受範圍。對於D類公司,應當給予持續監管關注,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依法限制其高風險業務,督促其採取措施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必要時依法採取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僅供監管部門內部使用,不得對外公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將監管評級結果用於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為試運行期,期間暫不根據監管評級結果採取監管措施。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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