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反家庭暴力法》 關注「家庭弱勢群體」

2020-12-21 中國法院網
 

  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家庭是社會和國家的最小細胞,是公民最溫暖的港灣,婚姻家庭的狀況與社會安全和國家發展息息相關。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和法律意識的提高,「家庭暴力」問題愈來愈引起人民群眾關注。據統計我國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居高不下,2.7 億個家庭中大約有30%的家庭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暴力,因家庭暴力導致婚姻家庭解體甚至發生命案的事件屢見不鮮。

  人民法院做為國家審判機關既保證家庭婚姻自由平等又保證作為社會基礎的家庭關係穩定,使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免遭家庭暴力,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大課題。為此,河南省洛寧縣人民法院專門成立調研組,以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來該院審理的1796件「家庭暴力」 案件為樣本進行了專題調研,從人民法院實施《反家庭暴力法》的獨特視角對「家庭暴力」 案件的司法現狀、問題困惑及完善路徑進行了探討,旨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傳統好美德,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遏制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婚姻和社會的穩定。

  一、調查分析:《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後家暴案件司法現狀

  「家庭暴力」作為法律概念首次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家庭暴力」。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通過的《反家庭暴力法》使「禁止家庭暴力」從個人家務事轉變為全社會共同努力的公共事務,從而使「家務事」上升到司法審判領域。

  家庭暴力,又稱家暴,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經對《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洛寧縣人民法院審理的1796件「家暴」案件統計發現家庭暴力已經成為影響家庭和睦、青少年健康成長及社會和諧的首要因素,受害人不僅身體健康受到侵犯,精神健康同樣產生影響,有的甚至產生精神疾病。隨著社會轉型深化和經濟發展,暴力事件不僅發生家庭成員之間,親戚關係、血緣關係、同居關係等非家庭成員之間同樣發生暴力事件。

  (一)家暴發生率居高不下,案件數量增幅扁平化。洛寧縣法院2016年審結家庭暴力案件336件,佔案件總數的25.33%;2017年審結家庭暴力案件406件,佔案件總數的31.38%,同比上升20.83%;2018年審結家庭暴力案件496件,佔案件總數的28.36%;同比上升22.17%;2019年審結家庭暴力案件558件,佔案件總數的31.36%,同比上升12.51%。可見,家庭暴力案件數量逐年持續增長,增幅扁平化趨勢明顯。

  (二)家暴形式多樣,案件涵蓋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訴訟領域。傳統的家庭暴力案件大多是民事糾紛,一般是指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同居後損害責任、非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探望權、監護權、同居關係析產和解除收養關係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加速,家庭暴力案件已從民事案件發展到故意傷害、殺人、重婚、虐待、遺棄等刑事案件及撤銷婚姻、確認婚姻無效等行政案件,對1796件樣本案件統計發現家庭暴力案件涉及民事1290件,佔71.82%;刑事366件,佔20.83%;行政140件,佔7.78%;涵蓋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呈現多元化。

  (三)家暴案件日趨複雜,當事人舉證意識淡薄,證人不願出庭,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清。家暴案件涉及家庭及家族之間的人身性、隱秘性,大多數當事人在處理家庭事務時不會刻意留存證據,再加上當事人保存和固定證據的意識較差,說和人或證人也不願出庭作證,導致事實認定難度較大。人民法院處理這類案件不再是對單純的對家暴行為關係作出判決,大多數夫妻在婚前、婚後或個人、夫妻雙方共同通過多種途徑獲得了大量的不動產財產及公司股權、股票、債券、保險,還有徵地補償、社保發放、農村小產權房等新型財產糾紛,導致家庭財產構成複雜、分割困難。此外,婚姻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問題、探視權問題、再婚後的離婚糾紛等日漸增多,且雙方分別代表不同的家族對抗性強、矛盾尖銳,這都給家暴案件審理帶來更多的挑戰。「家暴案件涉及家長裡短,當事人往往希望法官分辨家庭生活中的所有是與非,不斷提交調查申請,不斷申請證人出庭,導致此類案件審理時間較長。」一名長期審理家暴案件的法官這樣說。

  (四)家暴引起的民事糾紛首次起訴多數駁回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多次起訴。由於家庭暴力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往往涉及當事人及家族之間的矛盾,且很多當事人起訴並沒有經過周全的考慮,需要給與一定的「冷靜期」。為此,對由於家庭暴力首次起訴的家庭婚姻關係案件,除非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法官對被告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案件,大都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因此,當事人由於家庭暴力多次提起訴訟的現象屢見不鮮。經對2016年以來審結的1796件「家庭暴力」案件統計發現,經歷兩次以上起訴才解除家庭婚姻關係的案件有179件,其中39件經歷三次及以上訴訟才得以解除家庭婚姻關係。

  (五)家暴特徵突出,呈現隱蔽、反覆和多發等獨有特性。一般的暴力事件大多發生在公共場所,唯有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發生暴力行為時外界人員很難知曉,受害人也難以求助。另外,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大多數為女性,也包括兒童、老年人和重病患者等弱勢群體,他們受傳統觀念 「家醜不可外揚」的影響,在遭受暴力後忍氣吞聲,沒有向外界尋求救助,使家庭暴力具有高度的隱蔽性。其次是反覆性。人們常說:「家庭暴力的發生只有零次和無數次的區別」。施暴者對受害人身體實施侵害,大多具有周期性和反覆性,一般在一段時間內、一個周期內多次發生。第三是多樣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具有多樣性,施暴者不僅會採用傳統的毆打等侵犯身體健康的方式,也會採用侮辱、謾罵等精神損害的形式。此外,家庭暴力還包括性暴力、冷暴力、經濟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使受害人肉體受到侵害的同時,心靈也在遭受折磨。

  二、問題歸納:《反家庭暴力法》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困惑

  (一)家庭暴力內涵覆蓋不全面。夫妻關係、同居關係與情侶關係被稱為親密關係,由於施暴者了解受害人,在受害人無法忍受暴力而選擇離婚或分手後,施暴人繼續採用騷擾或者糾纏手段對受害人進行語言謾罵甚至肉體傷害或精神傷害,最終由民事案件演變為刑事案件。《反家庭暴力法》把精神暴力和同居關係期間發生的暴力行為囊括在家庭暴力範圍之內,但夫妻離婚後或同居關係和情侶分手後一方繼續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能否用《反家庭暴力法》按照家庭暴力規定予以處理,尚未明確規定,致使受害人在同居分手或離婚後無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等保護措施,公安機關只能對施暴者進行法律教育,達不到預防暴力事件發生和保護受害人的目的。

  此外,性暴力未包含在家庭暴力範圍內。性暴力是指以強迫暴力的方式猥褻受害人,或者以強迫暴力的手段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等侵犯受害人性自主權的行為。現實生活中性暴力事件並不少,受害人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傳統觀念影響在遭受家庭成員性暴力後,沒有勇氣去捍衛自己的權益,加之婚姻家庭中發生的性暴力在沒有嚴重損害後果情形下多數被公安機關以家庭事務處理,也造成受害人遭受性暴力維權艱難。

  (二)家庭暴力證據規則不完善。與一般案件相比,家庭暴力案件因場所隱蔽、關係親密、當事人力量懸殊等原因使其具有特殊性,由於《反家庭暴力法》沒有根據特殊性制定相應的證據規則,致使許多家庭暴力案件在司法中不能得到認定。其一,證據種類較少。《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可根據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書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但這些證據由於各種原因證明效力十分有限,不能與案件事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司法實踐中採信率不高。另外,由於家庭暴力的隱蔽性,直接證據難以採集,導致證據鏈條不完整,法院不能輕易認定家庭暴力。其次,舉證分配不合理。受害人遭受暴力時往往受到強迫或控制導致舉證能力降低,「誰主張誰舉證」證據規則導致當事人雙方舉證能力不對等和不平衡,這都不利於保護家暴家庭中的受害人,有悖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初衷。

  (三)家庭暴力損害賠償制度不完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家庭成員因遭受家庭暴力而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必須以提起離婚訴訟為前提,但在法律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發生家庭暴力的夫妻都會離婚,大部分依然希望維持婚姻關係,在這樣情形下發生的家庭暴力不以離婚為前提,就算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也很難依法獲得賠償,特別是實行財產AA制的夫妻,其中一方遭受另一方家庭暴力而受到傷害,但願意維持婚姻狀況無離婚意願又希望獲得人身損害賠償的受害人,在給予對方相應懲罰與警醒的狀況下,很難依法保障自身婚內的合法權益。

  (四)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不充分。《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系統制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申請主體、責任部門、申請方式、條件、措施、時效等條款,是對家庭暴力預防和制止的最全面最有效的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該制度作用發揮不充分。一是認身安全保護令執行缺乏強制性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一些當事人不認可、不履行,其他部門協助執行的積極性不高,使得人身保護令在執行階段大打折扣。二是缺乏相應監督機制。人民法院在作出保護令後,很難進行長時間的跟蹤和監督,由於缺乏相應監督機制和監督主體,保護令執行之後的效果如何?能否防止家庭暴力再次發生?被申請人是否依法遵守保護令的要求?這些問題都沒有得到徹底有效解決。

  (五)設立臨時庇護所效果不明顯。《反家庭暴力法》規定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暫時阻斷家庭暴力的繼續,防止暴力升級,撫慰受害人心靈。在司法實踐中發現:一是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建立臨時庇護所普及率不高,隨著《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個別地區即使建立了臨時庇護所,但其投入使用率不高,很多偏遠地區或者農村地區的群眾根本不知道臨時庇護所的存在。二是臨時庇護所只能提供暫時的庇護,沒有形成長效機制。受害人回歸家庭以後,大多暴力依然會繼續上演,臨時庇護所沒有制定規範有效的後期監督制約措施,無法真正長效遏制家庭暴力。

  三、完善路徑:《反家庭暴力法》亟待修改完善的規則制度

  (一)完善家庭暴力的內涵,加大弱者保護力度。《反家庭暴力法》是為了規制婚姻家庭關係,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因此對「家庭暴力」的含義、範圍等進行明確尤為重要。由於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大都發生在關係親密的人之間,任何微小的家庭暴力行為如果不加以規制和約束,就很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為此,對於適用主體不應僅僅局限於空間範圍上的家庭,也不應限制在「近親屬」的範圍內,只要行為人之間達到親密關係的程度,即加害人能比較容易對受害人形成身體或精神上的控制,且行為後果不是必須達到侵權嚴重的程度即構成家庭暴力,對此,建議降低「家庭暴力」認定標準。其次,應增加「家庭暴力」的類型。將性暴力納入《反家庭暴力法》中,與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一同成為家庭暴力的行為方式,這樣對受害人保護範圍更加廣泛,更符合此部法律的立法精神;最後,應擴大「家庭暴力」的外延。對於發生在離婚後的夫妻和分手後的同居關係及情侶之間的暴力行為,也應納入保護範圍之內,這樣對弱者的保護更加全面。

  (二)適當增加證據種類,完善家庭暴力案件特殊證據規則。家庭暴力案件使受害人處於被控制地位,且暴力形式複雜多變,如果在取證方面僅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證據和《反家庭暴力法》中列舉的證據類型則難以查明事情真相,對受害人來說顯然是不利的。有關人員、部門或單位在接到受害人報案時要第一時間告知並幫助受害人保存證據,如醫療機構要做好治療記錄,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勘驗記錄,婦聯部門做好受害人詢問和安撫記錄等,共同協助受害人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負擔。其次是應擴大家庭暴力的證據範圍,增加證據種類。將專家證言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種類之一。原因在於家庭暴力案件往往涉及法學眾多學科的專業知識,專家在相關領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權威,能夠彌補法官在一定領域的知識不足,協助法官查明事情真相,維護法律權利。

  另外,對家庭暴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證明責任表面上是程序性問題,實質上是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安排與平衡。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大多數受害者是婦女、兒童和老人,他們在家庭關係中顯然處於弱勢地位,如果繼續採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使受害者負擔舉證責任,那麼會使本來就遭受身體和心靈傷害的維權道路變得更加艱難,從而放縱暴力施加者,因此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負擔。

  (三)完善補償制度,建立婚內家庭暴力損害賠償規則。婚姻關係中,施暴者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能對施暴者產生一定的警醒作用,可以彌補受害人遭受的損害。為此,建議建立婚內家庭暴力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施暴者對另一方施加暴力使其遭受人身傷害,受害人可以在保持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要求施暴者對其進行賠償。提出主體為受害人,在受害人訴訟提出有困難時,可由其近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代為提出;另外規定夫妻雙方的法定共同財產、法定個人財產和約定個人財產,當一方遭受對方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施暴者以其個人財產或者共同財產中自身的部分來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產生的醫療費、手術費都由施暴者以自己財產部分承擔。這樣如果發生婚內家庭暴力,受害人就可以採用損害賠償制度獲得賠償,彌補身體和精神遭受的損害。

  (四)加強管理,強化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力。在司法實踐中發現有家庭暴力的,要積極開展反家暴工作,實行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適時、適度幹預家庭暴力,將事後懲罰變為事前預防,切實保障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同時,還要在家事審判中引入心理疏導機制,建立以合議庭成員為主,心理諮詢志願者、專家顧問團成員參與的調解團隊,在家事糾紛訴訟各個階段,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委託具有心理諮詢師資格的人民陪審員或志願者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幹預和心理疏導,推進家暴審判工作個性化和人格化。一方面要明確人民法院的地位,增加執行中的程序性規定,不僅要規範執行的過程,保證程序正義和公平公正,而且也要給予法院絕對的地位和力量,使法院在實施保護令時能夠獨立決定,這樣才能使保護令真正落到實處,成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強有力的法律措施;另一方面要明確監督主體,加強監督管理。人民法院可以和民政部門配合在社區和村民委員會建立監督小組,規定監督人員,形成聯防聯控機制,在人民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到被申請人後,由責任人員進行監督並及時反饋執行效果,形成長效機制。

  (五)完善措施,使臨時庇護所有效發揮作用。臨時庇護所能夠對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形成有效的臨時庇護,給當事人雙方一個冷靜的時間,促進矛盾的化解和感情的緩和,但現實中存在各樣的原因導致臨時庇護場所使用率不高,且受害人從庇護所回歸家庭後家庭暴力是否復發,受害人權益是否真正得到保障,這些問題目前無有效的措施予以解決。根據河南庇護所建立的實際使用情況,一是加強臨時庇護所的宣傳。廣大農村特別是偏遠地區,由於地理位置偏遠、群眾法治意識比較淡薄,很多家庭暴力發生後受害人無法尋求有效庇護和救助。由此,加強宣傳能使臨時庇護所充分發揮作用,成為受害人獲得救助的一個有效的措施;其次,重視對受害人的心理救助。受害人來到庇護中心後,除了要對其受害人提供庇護場所和生活幫助外,還應重視對其心理的疏導和撫慰,因為大多受害者是遭受長期反覆的家庭暴力後才會到庇護中心求助,因此要注重觀察他們的心理狀態,及時進行心理疏導,撫慰受害人的心靈,幫助其捍衛自身權利,早日回歸家庭生活;第三,建立家庭暴力回訪機制。臨時庇護中心應建立「一對一」回訪機制,在受害人回歸家庭後,定期派專門的工作人員以電話或走訪的方式了解被害人的有無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等,這樣能使臨時庇護中心的職能作用延長,有效預防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在必要時通知公權力介入救濟。

  此外,加強宣傳教育,糾正錯誤思想,提高全民的法治思想和意識,使群眾認識到家庭暴力不是「家醜」、「家事」,而是侵犯公民人身權益,踐踏公民人格尊嚴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為此,建議應注重對婦女、殘疾人、重病患者等弱勢群體的宣傳,只有使她們認識到只有克服自身的恐懼心裡,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積極求助,才能真正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其次,要加強對兒童的法治教育,教育他們發現家庭暴力行為及時求救他人,使兒童明白家庭暴力是錯誤的行為,幫助兒童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這樣有利於提早防範,提早教育,促進和諧社會的建立;最後,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利用「兩微一端」等媒介廣泛宣傳,發布教育片或警示視頻等,在社會中宣傳男女平等的思想,尊重女性,保護弱者,弘揚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引導人們認識家庭暴力對個人、家庭、社會和國家的危害,促進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

    (作者單位:河南省洛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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