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

2021-01-04 廈門市人民政府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廈門高崎國際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高崎國際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

  環境保護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廈門高崎國際機場(以下稱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91號)、《華東地區民用機場淨空管理辦法》(2016年版)、《關於公布福建省機場淨空保護區範圍和淨空保護要求的通告》(閩政文〔2017〕374 號)和《關於修訂廈門高崎國際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及其相關保護要求的通告》(廈府〔2017〕22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廈門機場的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

  第三條 市空港管委辦、民航監管、規劃、建設、公安、市場監管、安全監管、氣象、市政園林、無線電管理、城管執法、機場等部門(單位)及各區政府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街道辦及村(居)委會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義務,有權制止、舉報影響飛行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要求

  第四條 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範圍

  本細則所稱機場淨空保護區域,是指為保障航空器在機場安全起飛和降落而劃設的一定空間範圍。

  機場淨空保護區根據《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和《華東地區民用機場淨空管理辦法》(2016版)要求,按照機場遠期總體規劃劃設,範圍如下(詳見廈門高崎機場淨空保護區圖):

  廈門市思明區、湖裡區、集美區、海滄區以及翔安區,具體邊界如下:東至翔安區西坂村、市頭村、朱坑村和西林村;南至翔安隧道、湖邊水庫、蓮前西路和篔簹湖;西至海滄國際貨櫃碼頭、海滄錦裡村;北至集杏海堤、集美大學、第二醫院、同安區後田村。其中,湖裡區、思明區及海滄區為重點保護區域,湖裡區殿前至東渡一帶為特別重要保護區域。

  第五條 禁止在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㈠大量排放影響飛行安全的煙霧、粉塵、廢氣等活動;

  ㈡修建超過淨空限高的建築物(含構築物、設施,下同)、靶場、可引發強烈爆炸的化學品倉庫等活動;

  ㈢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誌等物體的活動;

  ㈣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等活動;

  ㈤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控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或其他升空物體等活動;

  ㈥焚燒可能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植物、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煙火等活動;

  ㈦在機場圍界外5米範圍內,搭建建築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等活動;

  ㈧在距跑道入口960米及距跑道中線延長線兩側60米範圍內設置突出於進近燈光或遮擋駕駛員觀察進近燈光視線物體的活動;

  ㈨從事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淨空保護的行為。

  第六條 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由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和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兩部分組成。

  第七條 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範圍

  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根據《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環境要求》(GB 6364-2013)、《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臺(站)設置場地規範》(MH/T 4003.2-2014)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劃定規範與保護要求》(AC-118-TM-2011-01)要求劃設,範圍如下(詳見廈門高崎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圖):

  思明區、湖裡區、集美區、海滄區、翔安區以及同安區部分區域,具體邊界如下:東至翔安趙厝、後蓮、浦尾、後村;南至廈門島內南側邊界;西至京口巖山、廈門出口加工區、蔡尖尾山、新陽醫院;北至官林頭立交、河南山、後溪鎮、巖內水庫、後垵立交。

  第八條 禁止破壞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民用航空無線電設施的行為。

  第九條 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範圍

  ㈠以機場跑道中點分別沿著跑道中心線向東北方向延伸3700米,向西南方向延伸3500米,形成寬1000米、長7200米的矩形範圍內;

  ㈡以杏林導航臺為圓心,半徑500米的圓形範圍內;

  ㈢以主降外指點標為圓心,半徑75米的圓形範圍內。

  第十條 禁止在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㈠修建影響電磁環境保護的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㈡存放金屬堆積物;

  ㈢種植高大植物;

  ㈣從事掘土、採砂、採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㈤在以機場場監雷達站天線中心點為起點,到機場跑道和滑行道兩端最遠端點構成的三角形區域內設置影響視距的遮擋物體;

  ㈥從事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第三章 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為有效做好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保障航空安全,成立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廈門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政府辦公廳、廈門航空港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民航廈門安全監督管理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市規劃委員會、市建設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氣象局、市市政園林局、市無線電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民航廈門空中交通管理站、元翔(廈門)國際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及各區人民政府等單位相關領導作為小組成員。

  領導小組統籌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處置突破淨空保護或電磁環境保護要求,影響航空運行的不安全事件。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廈門航空港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任務,統籌協調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並在突發影響淨空保護或電磁環境保護的重大不安全事件時,召開協調會研討解決相關問題。

  第十二條 廈門市人民政府負責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組織領導和指導工作;會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劃定並向社會公布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第十三條 廈門航空港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綜合督促協調工作;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每半年組織召開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頻發性或突發性問題。

  第十四條 民航廈門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明確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建設高度負面清單;配合規劃部門審批可能影響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廈門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將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限制要求納入城市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要求審批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淨空保護區域內建築物審批結果抄送機場公司。

  第十六條 廈門市建設局負責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項目建設期間施工塔吊管理控制,處置建設項目施工塔吊或其他施工機械超高事件。

  第十七條 廈門市公安局負責依法處理無人駕駛航空器、小型空飄物違法違規飛行,雷射照射飛機等危害飛行安全行為,配合對違法違規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查處;組織協調無人駕駛航空器地面防範管控工作;各屬地派出所負責接受轄區內無人駕駛航空購買人的登記備案工作。

  第十八條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生產銷售無人駕駛航空器企業進行商事主體登記;配合處置影響機場淨空保護事件。

  第十九條 廈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督促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等工作;參與機場淨空保護查處工作。

  第二十條 廈門市氣象局負責審批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系留氣球,對有施放資質的單位進行審查、登記、管理;配合查處違法違規施放氣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廈門市市政園林局負責協調指導相關責任單位處置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突破限高等影響飛行安全的樹木。

  第二十二條 廈門市無線電管理局負責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無線電頻率和無線電電臺(站)的管理;查處對民航專用無線電頻率造成的幹擾。

  第二十三條 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依法處置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影響航空安全事件;配合開展淨空保護區域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第二十四條 民航廈門空中交通管理站負責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使用飛艇、熱氣球、滑翔機、動力傘等航空器從事航空飛行的審批;通報淨空保護區域內突發影響航空安全的淨空影響事件;檢查導航臺站電磁環境;發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五條 機場公司負責對機場淨空環境的核查和電磁環境狀況的排查工作,建立並完善巡查、報告等制度,發現影響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的行為,採取現場制止、上報相關部門、配合處置,跟蹤處置情況等措施;加強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處置各區行政區域範圍內淨空及電磁環境違規事件;加強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意識。

  第二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參與協調製止所轄區域內違反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規定的行為,並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四章 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相關程序

  第二十八條 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和其他物體,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審批前須書面徵求民航廈門監管局意見,審批結果抄送廈門航空港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民航廈門監管局和機場公司:

  ㈠位於端淨空內:穿透起飛航徑區1.2%坡度面、但不超過起飛爬升/進近坡度面的建設項目和其他物體;

  ㈡位於側淨空內:在過渡面內的建設項目和其他物體;以及其最高點在內水平面和錐形面以下15米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和其他物體;

  ㈢淨空保護區內擬利用遮蔽原則建設的超高建設項目和其他物體。

  第二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機場基準點半徑55公裡範圍內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機場標高150米的高大建設項目和其他物體前,應取得民航廈門監管局的淨空審核意見。

  第三十條 所有經審批建設的超高建築物,項目業主須按《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要求設置障礙物標誌或障礙燈。同時,建設單位必須確保建設過程中施工塔架不超過批准的建築物高度。項目建成後,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項目業主按要求安裝障礙燈,並保持正常使用狀態。

  第三十一條 杏林導航臺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所有建設項目審批需徵求民航廈門空管站的意見。

  該導航臺以常規全向信標天線基礎中心為基準點,以常規全向信標天線基礎水平面為基準面,半徑200m以內不應有超出基準面高度的障礙物;半徑200m至300m的障礙物相對於基準面的垂直張角不應超出1.5°,水平張角不應超出10°;半徑300m以內不應有超出基準面高度的鐵路;半徑300m以外的障礙物相對於基準面的垂直張角不應超出2°。

  以常規全向信標天線基礎中心為基準點,以常規全向信標 天線基礎水平面為基準面,半徑500米以內不應有超出基準面高度的110KV及以上的高壓輸電線。

  第三十二條 日常處置程序

  ㈠機場公司開展日常巡視檢查工作,發現疑似新增超高障礙物,應立即組織測量,核實情況。確認超高時,立即阻止該業主的違法行為,協調業主開展拆降工作。將可能影響航空安全的障礙物性質、位置和高度等相關資料報民航廈門空管站發布航行通告,並將情況書面報告民航廈門監管局和空港管委會辦公室。

  ㈡民航廈門空管站提醒機組注意,組織安全評估,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限制運行等)。

  ㈢機場公司委託專業測繪單位正式測量,若測量結果與自測結果不符,則報民航廈門空管站重新發布航行通告,並將測量成果上報民航廈門監管局;若結果相符,則報空港管委會辦公室及相關職能部門拆除、拆降或遷移超高障礙物。

  ㈣機場公司在拆降工作完成後組織複測,複測結果符合要求的,報民航廈門空管站及時撤銷航行通告,涉及限制運行的,申請撤銷運行限制。

  ㈤機場公司調查新增障礙物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屬性、建設/竣工年份、審批情況等,形成調查分析報告,上報民航廈門監管局。

  ㈥對於新增障礙物為建設項目的施工塔吊或其他施工機械,由市建設局組織人員現場複查障礙物高度並督促業主拆降相關障礙物至符合淨空限高要求。

  ㈦對於新增障礙物為建築物主體,由市規劃委覆核該建築審批資料,確認突破限高要求後,由市建設局、市城市執法局根據相關規定開展執法工作。

  ㈧對於新增超高障礙物為戶外廣告設施,由市城市執法局依法督促業主拆除或降低相關廣告設施至消除影響。

  ㈨對於新增超高障礙物為樹木,由市市政園林局協調指導相關責任單位處置相關樹木至消除影響。

  ㈩對於懸掛慶典氣球影響航空安全,由機場公司現場制止該不安全行為,制止無效時,由市氣象局配合相關部門拆除該氣球,直至消除安全隱患。

  (十一)對於其他影響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的事件,由空港管委會辦公室協調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置,機場公司配合處置並跟蹤處置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未作規定的有關機場淨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的技術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廈門高崎機場淨空保護區圖

     2.廈門高崎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圖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1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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