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於個體工商戶自行申報納稅(繳費)的通告

2020-12-20 閃電新聞

2020年第7號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簡化辦稅程序,明晰徵納權責,精準落實減稅降費政策,助力個體經濟繁榮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決定在全省(不含青島)對個體工商戶全面實行自行申報納稅(繳費)。現就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法定申報期限內自行、如實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繳費),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個體工商戶自行申報納稅(繳費)的範圍為稅務部門負責徵收的,除企業所得稅之外的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以及個人所得稅等所有稅費。

個體工商戶自行申報納稅(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文化事業建設費、預繳的土地增值稅,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個體工商戶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三、對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工商戶,銷售額超過增值稅免徵額(增值稅免徵額暫定為經營收入10萬元/月或30萬元/季)的,必須依法自行申報納稅(繳費);銷售額不超增值稅免徵額的,為簡化辦稅程序、方便納稅人辦稅(繳費),可暫不進行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但並不免除其申報納稅義務。

自開或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無論銷售額是否達到增值稅免徵額,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申報納稅(繳費)。

四、實行查帳徵收、定率徵收的個體工商戶,仍按現行徵收方式自行申報納稅(繳費)。

五、暫不具備建立複式帳條件且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通過建立簡易帳、收支憑證粘貼簿或進貨銷貨登記簿等方式,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如實反映經營收支狀況,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六、個體工商戶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將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範圍,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激勵或懲戒措施。

七、稅務機關優化電子稅務局網頁端、手機APP、微信端申報功能,提供「一鍵申報」輔助工具,為個體工商戶自行申報納稅(繳費)提供便利。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2020年9月10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徵管和科技發展處

編發: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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