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一位單親媽媽諮詢稱,離婚後孩子歸她撫養,家中想讓小孩改成她們家的姓氏,但是男方反對,稱改了姓就不給撫養費,這合法嗎?
大多數家庭中,子女似乎都是隨父姓,許是受到傳統的宗族或「傳宗接代」想法的影響,大多數男方都很重視孩子的姓氏,關於這位母親問到的,子女能改姓嗎,男方因此拒不支付撫養費合不合法,看看我們的律師怎麼說。
關于姓氏,我國婚姻法第22條明文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不過姓名姓氏的變更其實和取名一樣,是需要父母協商一致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第三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所以如果子女未成年,男方不同意女方是無權擅自變更孩子姓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則明確規定,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總之,無論孩子跟誰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擔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拒不支付撫養費不合法,改姓未經另一方允許同樣不合法。所以這種情況還是需要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男方可以要求子女恢復,女方則可以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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