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今年6月,江門鶴山時代傾城業主向媒體反映,辛苦買的山景房,推窗而見的卻是墓地,更像是「墓景房」。
據《法治日報》報導,關於「墓景房」的買賣糾紛正在多地上演,但訴訟結果往往是購房者敗訴。對此你怎麼看?
開發商不應該隱瞞
張淳藝
「墓景房」的糾紛焦點,在於房屋臨近墓地「是否屬於出賣方信息披露的範疇」。由於目前法律沒有就墓地作出明確規定,一些開發商便認為無告知義務,法院也因此認定開發商不存在違約行為,購房合同合法有效。
不可否認,墓地在很多人看來比較晦氣,很大程度上影響購房者的購房決定和成交價格。購房者挑選房屋時確實應當謹慎,但由於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加之施工圍擋等現實因素,購房者很難全面掌握新房周圍環境。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墓景」同樣屬於商品房的真實情況,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開發商有必要履行告知義務,向消費者作出真實全面說明。
目前國內一些開發商已實施「項目紅線外一公裡不利因素公示」,通過展板、公告等形式,告知附近存在的垃圾場、化工廠、公墓等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因素。這樣做雖然會失去一部分客戶,卻樹立了企業誠信形象,贏得了更多客戶信任,也避免了日後的矛盾糾紛。
儘快完善法律法規
豐 收
購房者維權敗訴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墓地不在紅線範圍(即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之內,開發商沒有告知購房者的義務,購房者要履行謹慎注意義務有心無力。因此,完善相關的制度、標準顯然是解決「墓景房」爭議的首要任務。
《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重要事實」「虛假情況」等概括性表述在實際運用中不夠清晰,仍需其他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規制。
例如,在房地產開發、銷售相關規範中,至少應當明確有兩種信息必須向購房人公示。第一,規範商品房銷售現場信息公示中,在項目周邊影響因素公示中應當增加「墓地」信息。第二,在公示中必須醒目地提醒購房者「謹慎注意項目周邊影響因素」。
如此,才能促使開發商更多履行告知義務,主動向購房者亮明「家醜」。
反思公墓建設亂象
張西流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並未對小區與墓地之間必須保持的距離明確加以限定。雖然2012年民政部公布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設標準》(徵求意見稿),提到距居民居住區500米以內嚴禁建設城市公益性公墓,但最後正式出臺時被刪去了。
在相關法律缺失的情況下,「小區周圍」實際上是一個外延較為模糊的概念。
為何公共墓地屢屢出現在「小區周圍」?眾所周知,公共墓地具有公益屬性,與經營性墓地有著本質區別。但有些公共墓地管理者擅自將其推向市場,漫天要價,導致墓地價格瘋長。受利益驅動,公墓建設無序擴張,往往就會導致城市「墓景房」頻現,損害公眾利益。
對於公墓建設亂象,地方政府可以將保障性公墓建設納入文明創建、社會管理和城市建設指標體系。為此,政府應承擔起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加大財政投入,確保公益性公墓建設規劃設計、土地劃撥、資金保障等配套政策落實到位。
【欄目主持人】丁建庭
【作者】 丁建庭
叮咚快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