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走在市場前面,有時反而會扼殺創新,但如果不加以監管,就有可能讓原本推進社會進步的企業滑向罪惡的深淵。
8月20日消息,來自國外媒體的報導,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James Donato近日初步批准了關於Facebook面部識別訴訟案的和解。
此前,Facebook在未經用戶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非法收集和存儲了數以百萬計的用戶生物數據,用於對用戶海量照片的人臉進行識別,從而分析出人物標籤信息,並在用戶照片中顯示人名。事件在被曝光後,Facebook遭到了消費者的集體訴訟,被指控侵犯用戶的隱私權。
擅自收集用戶生物數據引爭議
自2010年Facebook推出一項以用戶照片標籤建議作為用戶的默認選項以來,Facebook幾乎一直收到關於人臉識別問題的投訴。2015年4月,來自美國伊利諾州的民眾對Facebook 提起訴訟。
這場訴訟的關鍵在於,Facebook 在收集和存儲用戶的生物特徵數據時,沒有明確的告知用戶,此外,這個「標籤建議」功能在用戶使用軟體時是默認開啟的。
Facebook的這項功能違反了伊利諾州《生物特徵信息隱私法》(Illinois Biometric Information Privacy Act,簡稱 BIPA),根據該法的規定,企業在收集用戶的生物信息時,必須獲得用戶的明確同意,告知用戶對數據的保留時間和相關用途。
作為全美範圍內擁有獨立生物特徵隱私法的三個州之一,伊利諾州擁有在用戶生物信息隱私保護方面最全面的法律。
在訴訟提起多年後,作為對訴訟的回應,Facebook最終選擇了和解方案。今年一月底,Facebook表示同意支付5.5億美元,以解決因其在伊利諾州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而遭遇的用戶集體訴訟。
後來伊利諾州的一名聯邦法官拒絕了最初的和解提議(Facebook賠償5.5億美元),理由是認為該提議沒有充分懲罰侵犯隱私權的Facebook。Facebook被迫在原來5.5億美元的基礎上,多支付了1億美元的罰款,支付總額達到了6.5億美元。
根據最後的協議,只要在2011年後將照片上傳到Facebook網站上的伊利諾州的所有用戶,都可以獲得200至400美元的賠償,用戶具體獲得多少賠償款,取決於有多少用戶對Facebook提出索賠,他們將平分這筆6.5億美元的罰金。
Facebook:罰款繼續交,但就是不改
即使付出巨大的代價,Facebook仍然還會繼續收集用戶的生物數據。對於Facebook來說,除非有更加嚴格的法律來進行規範,否則因隱私問題而導致的訴訟還會一直存在。
雖然從2010年以來Facebook就一直都收到關於人臉識別問題的投訴,但直到今年年初Facebook才開始通知Instagram正在收集生物數據。這也是因為從2020年1月1日開始,美國加州隱私法開始生效,這是目前為止美國各州當中最為嚴格的隱私保護法,促使美國大批網際網路公司紛紛修改用戶協議。
今年4月底,美國聯邦法院已正式批准Facebook與聯邦貿易委員會(FTC)達成的50億美元罰款協議,這標誌著美國對始於2018年的劍橋數據洩露案調查的正式結束。
而Facebook需要面對的不僅是創紀錄的50億美元罰款,還被要求採取一系列嚴格的新數據隱私措施,Facebook除了表示今後將採取更好的措施來保護隱私以外,扎克伯格也稱和解將給公司帶來「重大的結構性變化」。
但即使如此,用戶真的能夠認為Facebook在對隱私保護上已經轉變觀念了嗎?
立法與隱私,創新和市場
過度的監管會扼殺市場創新,但如不加以節制則會導致隱私問題泛濫,如何平衡隱私保護與企業創新之間的關係,目前全球各國的監管部門仍處於摸索階段。
以伊利諾州為例,該州在2008年頒布了《生物特徵信息隱私法》(Illinois Biometric Information Privacy Act,簡稱 BIPA),除了對用戶的生物信息進行更加嚴格的保護以外,它也在同時困擾著從事推銷語音助手、門鈴攝像頭、照片標籤和其他技術的公司,無論如何,這些產品和技術都會在人們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況下收集用戶的數據。
如果以伊利諾州《生物特徵信息隱私法》來看,這些產品開發公司無疑都違反了這項法律,但大量公司則認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遭受了經濟損失等具體傷害,用戶就不應該因違反消費者隱私法而提起訴訟。產品開發公司有沒有濫用收集數據,用戶能否直接以《生物特徵信息隱私法》提起訴訟,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著人們。
多年來美國對科技公司相對放鬆的監管促進了大量企業的發展,一大批新技術得以被推廣商用,針對不斷出現的個人隱私安全問題,相關的立法在美國各州一直非常謹慎。
2018年5月,歐盟通過了「史上最嚴格隱私法」《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一般數據保護條例》規定企業在收集個人信息時必須徵得用戶同意,並要求企業在收集的數據及其使用方式方面更加透明。如果違反條例,企業將面臨佔到其全球收入4%的罰款。
歐洲對於數據隱私方面的監管,一直是全球最嚴格,只要是涉及歐洲市場的網際網路科技公司,幾乎沒有不被各種監管條例處罰的。在世界進入網際網路經濟時代以後,中美兩國就一直是這個領域中的主要玩家,反觀作為現代文明發源地的歐洲,卻一窮二白,沒有拿得出手的網際網路科技公司,這與嚴苛的數據隱私監管不是沒有關係。
如果法律走在市場前面,有時反而會扼殺創新,但如果不加以監管,就有可能讓原本推進社會進步的企業滑向罪惡的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