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和意義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論分類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獨立的法律部門。
民法是國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廣義民法與狹義民法
廣義民法:所有關於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狹義民法:專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實質意義上的民法與形式意義上的民法
實質意義上的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民法典、各項民事法律、法規等。
形式意義上的民法:系統編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體例編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與《民法通則》
民法典:系統地把民法的各項制度編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傳統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總則、物權法、債權法、親屬法、繼承法,如:《德國民法典》。
《民法通則》:我國制定民法典條件尚不成熟條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則性內容。
4.民法與商法
民商合一的國家:民法範圍涉及國家權力不直接介入的整個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領域,其含義與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國家:商法與民法並列。
商法:規定商人和商業組織的地位及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律規範。
5.公法與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國家利益為內容,以權力為中心,以命令和服從為特點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體的利益為內容,以權利為核心,以平等自願為特點的法律。其含義同廣義的民法。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1.平等主體的概念和特徵
任何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依據不同的調整對象,將法律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
我國民法所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法律是調整一定社會關係的。社會關係分為縱向社會關係和橫向社會關係。
縱向的社會關係是隸屬的社會關係。社會關係的參加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服從、上級和下級的關係、命令與服從的關係;
橫向的社會關係是平等的社會關係。參與平等社會關係的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相互之間沒有管理、領導、命令與服從的關係。
2.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的概念和特徵
平等主體的財產關係,是指主體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係。包括財產所有權關係和財產的流轉關係。
(1)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2)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價有償。
3.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的概念和特徵
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人身密切聯繫、本身不具備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係。包括人格權關係和身份權關係。
(1)人身關係本身沒有財產內容;
(2)人身關係與特定的人密切聯繫,離開了具體的人就沒有意義;
(3)人身關係中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不能轉讓、繼承。
(三)民法的作用與意義
1.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最基本、最大量、最核心的部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係;
2.民法的經濟基礎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3.民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表現形式;
4.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係的主體只能是平等主體;
5.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係只宜採用民事法律關係的形式;
6.民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辨證統一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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