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預繳地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時預繳稅款可否退還?

2021-01-08 中國稅務網

01

問:按照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季度申報,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在預繳地預繳增值稅,但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預繳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知識擴展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相應的多繳稅款,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第六條、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第八條、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第九條、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02

問:企業季度預繳時符合條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在年終彙算清繳時不符合條件,如何進行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七條規定,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03

問:轉讓不動產,如果機構所在地和不動產所在地一致,是否還需要預繳?如不需預繳,在向機構所在地申報時能否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減免稅?

答:機構所在地和不動產所在地一致,如果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如果超過10萬元的,當期仍需預繳稅款。

知識擴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四條「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一)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二)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來源:北京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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