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8 16:3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乘客搭乘計程車開門時意外撞傷路人,計程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支付了傷者賠償金17萬餘元以後,向乘客提出追償。保險公司支付傷者賠償金後,是否享有向乘客追償的權利?駕駛員和乘客作為事故的共同侵權人,兩者承擔責任的比例和數額如何劃分?
近日,邛崍法院審理了這起追償權糾紛案,判決乘客尚某某支付保險公司代為賠償的保險金5萬餘元。
路邊停車
乘客開門撞傷行人
2016年3月3日上午8時許,尚某某帶著孩子搭乘何某駕駛的計程車,行駛至邛崍市臨邛鎮永豐路182號時,尚某某要求停車,何某就將車停在道路右側已停放車輛(靠路邊)左側的位置。坐在後排左邊的尚某某越過坐在後排右邊的孩子,用力推開右側車門,沒想到車門與正從路邊停靠兩輛車間隙穿行的王某某相撞,王某某倒地受傷。事故發生後,何某與尚某某均沒有報警便離開了事故現場。
2016年3月7日,邛崍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根據何某描述的事發經過對現場進行了勘驗,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某、尚某某共同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行人王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之後,王某某訴至我院,向駕駛員何某、乘客尚某某、計程車公司、保險公司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共計19萬餘元。保險公司賠付王某某17萬餘元後,認為尚某某應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於是將其告上法庭,向其追償保險金。
法院判決
乘客承擔三成責任
庭審中,被告尚某某辯稱,駕駛員是該車的控制者,乘客的行為不能脫離駕駛員的行為而獨立存在並對外造成影響,乘客開門致人受傷,應視為駕駛員使用車輛的一部分。駕駛員未靠邊停車,且乘客開門時未提醒乘客,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乘客不應當承擔事故責任。
我院審理認為,何某作為客運計程車的駕駛員,對載客車輛的停靠應當具有高度的注意義務,但何某未按規定停靠車輛,且在乘客下車時未盡到提醒義務,致使乘客開車門撞傷行人,過錯明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乘客尚某某在下車時未觀察路況,貿然開車門致行人受傷,應承擔疏於注意的賠償責任。
最終,我院認定駕駛員何某承擔70%的責任,乘客尚某某承擔30%的責任,判決尚某某支付保險公司5萬餘元。
由於尚某某不服判決上訴至成都市中院,在二審階段,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
保險公司可向侵權人行使追償權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保險公司是否享有追償權以及追償權的範圍產生了爭議。
雖然法律規定了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賠償的義務,但並沒有否定或限制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本案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源於受害人對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是其因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而是依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侵權人應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者。交警大隊認定駕駛員何某和乘客尚某某對事故共同承擔全部責任,即何某和尚某某作為本次事故的共同侵權人,才是本案的終局賠償責任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對責任保險的連帶責任人享有追償權。乘客尚某某不是被保險人,不能依據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關係免除致人傷害應承擔的賠償義務。因此,本案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了全部賠償金後,對超出責任份額的部分,享有向實際侵權責任人尚某某追償的權利;侵權人之一何某因享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不具有追償權。
學會正確姿勢
減少開門事故
對於機動車駕乘人員來說,在馬路上靠邊停車時,停車、開車門、下車,看似平常的動作若稍有疏忽,可能對他人生命造成嚴重威脅,特別是當單車或電動車在行駛時,一旦前方有車輛突然開車門,完全來不及反應的騎行者,面臨的就是一場「災難」。
應該怎麼做才能減少開門事故?首先駕駛人應該保證正確停車。即便需要在路邊緊急或者臨時停靠,停車的地方也不能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最重要的是禁止將車輛停在行車道上。車輛未停穩,嚴禁開車門上下人。駕駛人應提前提醒乘車人,特別是後排乘客得看清車輛前後左右來往行人、車輛情況,確認安全後才可開門下車。
推薦兩種開車門方式:一是「縫隙法」,在確保汽車周圍安全的情況下,先將車門打開一條小縫,提醒過往行人和騎車人注意要開門了,也就是先小幅度開啟車門,然後觀察周邊環境,確認安全後再完全推開車門下車;二是「反手開門法」,用距離車門較遠的那隻手開車門,人的上半身會自然而然地轉動,頭部和肩膀就會自然地向外看。最重要的是,下車前都應轉身向後看,注意觀察後方,從而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事故發生。
原標題:《乘客開門撞傷行人,保險公司賠付後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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