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因公司證券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而引發的案件發出首份證券糾紛司法確認裁定書,對9名投資者與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糾紛調解協議作出司法確認。
記者了解到,前期有11名投資者起訴該公司,在登記立案前,為促進該批涉眾型矛盾糾紛快速、有效化解,南京中院立案庭、金融庭法官對司法確認程序實施細則、特邀調解工作機制等向當事人作了耐心細緻的講解,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多元解紛機制。
經釋明與引導,當事人均自願選擇「特邀調解+司法確認」糾紛化解機制來解決雙方矛盾,並選擇由與南京中院籤署了《訴調對接合作協議》的江蘇省證券業協會組織調解。
經法院委派調解,雙方當事人在江蘇省證券業協會主持調解下,起訴的11名投資者中,有2名自願撤訴,9名與該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並共同向南京中院申請司法確認。案件受理後,該院金融庭承辦法官陳戎依法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並及時作出裁定,確認該調解協議有效。事後,雙方當事人均對本次「程序簡、耗時短、零成本」的解紛體驗表示肯定。
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是南京中院作為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法院,優化司法確認程序,進一步加強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的又一重要成果。司法確認程序有利於促進調解協議實效化、降低民事糾紛成訟率。本次司法確認證券糾紛調解協議,具有一定的示範意義,為不斷探索多元化解紛機制建設提供了很好的借鑑。
【對話法官】
問:司法確認程序是什麼,它與訴訟程序有何不同?
答:司法確認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的一種。它是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之外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進行自願性、合法性的審查,並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的非訟程序。相比於訴訟程序,司法確認程序具有更為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點。
問:經過司法確認程序出具的法律文書,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反悔怎麼辦?
答: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後作出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的民事裁定書,與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一樣,都具有強制執行力。法院更希望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能夠誠信履約,自動履行,畢竟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就違背了雙方當事人調解的初衷,也無利於矛盾的真正化解。
問:是不是雙方當事人自己達成了調解協議就可以申請司法確認?
答:不是的。可以申請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必須是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法院特邀調解組織或特邀調解員組織調解達成的協議,具體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的名單以法院公示的特邀調解名冊為準。
問:最近在外地,不方便到法院進行司法確認,有什麼解決的方法嗎?
答:當事人可以通過江蘇微解紛系統,申請在線調解和在線司法確認,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信息化平臺對司法確認申請進行在線審查,以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和節約訴訟成本。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寧法宣
校對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