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朝陽法院以「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並非適格被告為由,一審裁定駁回了範某的起訴。國美在線網站上標註的「國美自營≠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自己銷售經營」,而是「國美自營應等於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投資的公司銷售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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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一起消費者維權訴訟裁定,還原了「京東自營」的真相。
日前,朝陽法院審結一起消費者範某訴京東商城網站(jd.com)涉嫌消費欺詐案件。
經法院開庭審理,消費者範某在京東商城網站(所屬主體為「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購買的「京東自營」商品,銷售方並非「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而是「天津京東海榮貿易有限公司」。
因此,朝陽法院以「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並非適格被告為由,一審裁定駁回了範某的起訴。
至此,包括消費者範某在內的廣大消費者才知曉原來「京東自營≠京東商城自己經營」,雖然,這並不等於說「京東自營≠京東自己經營」,但是,目前的「真相」還是出乎大多數的固有認知。
那麼,也有「自營」業務的蘇寧易購、國美在線等電商平臺,它們的「自營」業務又是怎樣的情況呢?
蘇寧易購:「自營應等於蘇寧雲商或蘇寧電器自己銷售經營」
蘇寧易購(suning.com)的網站顯示,其是蘇寧電器旗下新一代B2C網上購物平臺,現已覆蓋傳統家電、3C電器、日用百貨等品類。
域名註冊顯示,蘇寧易購網站使用的域名suning.com,該域名的持有者為「蘇寧雲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而蘇寧易購的網站備案信息顯示,網站名稱為「蘇寧易購」,網站首頁地址為「www.suning.com;yunxin.suning.com」,網站域名為「suning.com」,網站的主辦單位為「蘇寧雲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蘇寧雲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即「蘇寧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由後者於2013年2月19日更名而來。
由此可見,不論從域名註冊信息看,還是從網站備案信息看,作為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蘇寧易購(suning.com)的歸屬者都是「蘇寧雲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或「蘇寧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蘇寧易購(suning.com)網站標註為「自營」的商品應視為「蘇寧雲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或「蘇寧電器」自己銷售經營。
如果在實際經營過程中,「蘇寧雲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或「蘇寧電器」安排相應子公司或門店公司送貨、開發票的話,「蘇寧雲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網站所有者,對於標註「自營」的商品,也應承擔銷售者責任或連帶責任。
國美在線:「國美自營=國美在線參股公司自己銷售經營」、「國美本店=重慶國美華尚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經營」
國美在線(gome.com.cn)的網站信息顯示,其國美集團旗下綜合B2C購物網站,是集合B2C、B2B2C、自有品牌、團購等多種領域的綜合化購物平臺。
域名註冊顯示,國美在線網站使用的域名gome.com.cn,該域名的持有者為「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而國美在線的網站備案信息顯示,網站名稱為「國美網上商城」,網站首頁地址為「www.gome.com.cn」,網站域名為「gome.com.cn」等5個域名,網站的主辦單位為「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由此可見,不論從域名註冊信息看,還是從網站備案信息看,作為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國美在線或國美網上商城(gome.com.cn)的歸屬者都是「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那麼,國美在線或國美網上商城實際是由誰負責運營或經營的呢?
國美在線的網站信息顯示,網站由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授權上海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和北京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運營,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不向消費者提供任何服務,由上海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和北京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消費者提供相關服務。
工商登記信息顯示,北京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和上海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均由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和新銳美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
因此,國美在線網站上標註的「國美自營≠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自己銷售經營」,而是「國美自營應等於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投資的公司銷售經營」。
但在實際發貨中,如果是由國美集團相應子公司或參股公司發貨或開具發票,北京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和上海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作為國美在線網站的經營者,應承擔銷售者責任或連帶責任。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在國美在線網站上還有標註「國美本店」的經營者,而國美在線網站公示的經營這信息顯示,「國美本店=重慶國美華尚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經營」,而對於該標註下的網店經營,國美在線網站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僅需承擔網絡交易平臺責任。
不過,相比蘇寧而言,國美在線的股權結構相對複雜很多,這可能與國美集團自身的股權結構複雜以及過往發展中遇到的問題或挑戰有很大關係。
按照工商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簡單說,類似京東、國美在線、蘇寧易購等電商平臺等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自營」業務應由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開展。
但實際情況是,1)蘇寧易購網站的「自營」業務可能是由平臺所有者蘇寧雲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負責銷售經營;2)京東商城或京東網站上標註「京東自營」或「自營」的業務不是由平臺所有者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負責銷售經營;3)而國美在線網站標註「國美自營」的業務不是由平臺所有者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負責銷售經營,可能是由其授權的參股公司或國美電器相關子公司負責銷售經營。
因此,在這三家有「自營」業務的電商平臺來說,如果平臺上標註「自營」業務的實際經營者不是網站所有者或網站經營者的話,那麼,標註為「自營」業務則有明顯的不當嫌疑。
由於京東商城或京東網站與自營業務負責公司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並無直接的股東或投資關係,因此,其自營「標註」行為明顯違反《網絡交易管理法》第二十九規定。
而按照《網絡交易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九規定的,工商部門可以「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及電子商務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責編:海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