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財政職能,加強和規範財政投資項目的評審管理工作。規範財政投資項目評審行為,提高財政投資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7號《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財政投資評審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項月評審,是指財政部門對財政性資金和政府性融資建設項目的概算、預算、工程結算、工程變更、工程竣工決算進行評價與審查,以及對財政性專項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進行評審的行為。
第三條 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工程量清單要其招標控價,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工程竣工決算,應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並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四條 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其建設規模和投資概算總額,應當經政府研究審定後,由項目建設單位報政府發改部門按政府審定的建設規模和投資總領辦理項目審批手續。項目建設規模和投資總額一經審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因特殊情祝確需調整的,須重新報政府研究審定。
第五條 財政投資項目建設裝修標準,由項目建設單位會同財政部門按批准的投資概算確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限額施工圖設計,編審招標控制價,設定最高投標限價。
第六條 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範規定。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節約、有效的原則。
(三)建立「先評審後編入預算、先評審後招標採購、先評審後撥款、先評審後批覆決算」的管理運行機制。
(四)建立「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組織監管,中介機構跟蹤評審」的組織管理模式。
(五)對項目評審通過政府購買評審中介機構服務來完成。評審中介機構的選擇,採取「政府採購和直接委託」相結合的方式產生。即對購買預算達到政府採限額標準的項目,由評審中心通過政府採購方式選定中介機構;對購買預算尚來達到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由評審中心直接選定中介機構。評審業務由評審中心統一委託,統一付費,統一管理。
(六)評審工作按建設項目隸屬關係實施,實行市和旗縣市區統一政策、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七條 市對政局是全市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評審中心負責全市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評審中心應制定中介機構準入條件和管理辦法,建立評審中介機構庫,實行定期考核、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管理機制。
第九條 評審中心應制定評審專家入選條件和管理一辦法,建立評審專家庫,實行公開徵集、擇優選用、綜合考評、動態管理的辦法。
第二章 評審範圈和內容
第十條 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範圍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資金(含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以及由政府負責還本付息的外國政府與國際分融組織貸款)安排的基本建設、維修改造、裝飾裝修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設、維修改造、裝飾裝修項目;
(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
(四)各級各類財政性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
(五)其它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
(六)市政府和財政部門交辦需要評審的其它項目。
第十一條 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程序和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工程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真實性、合理性;
(三)項目概算、預算、工程結算、工程變更、工程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理性.準確性;
(四)項目預算執扮況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它情況;
(五)項目財政性資金使用、管理和配套資金到位情況;
(六)項月建設單位採購材料、設備過程衝,執行政府採購規定的情況;
(七)對申報中央、自治區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進行評價與審查鄉;
(八)財政性專項資金的審核和績效評價;
(九)需要評審的其它內容。
第三章 評審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方式包括:
(一)單項評審。對項目概算、預算、工程結算、工程變更和工程竣工決算進行的單項評價與審查。
(二)跟蹤評審。在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對工程進度、工程變更、隱蔽工程、設備材料認質認價、進度款撥付和其他管理情況進行的評審。
(三)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跟蹤問效。
(四)對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評審。在審批採購方式前,對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貨物類和服務類項目的採購預算進行的評審。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 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租序包括;
(一)項目建設單位將需評審的項目相關資料報送至財政部門相關業務機構,相關業務機構對所報評審資料初審後,以《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業務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評審中心,並將送審資料一併移交評審中心。項目建設單位對送審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評審中心對送審資料進行審核,送審資料必須由相關單位蓋章和負責人籤字認可。對不具備評審條件的項目說明原因後退回財政相關業務機構;對具備評審條件的項目依規進行評審,制定評審計劃,安排評審事宜。
(三)評審中心確定項目評審監管人員,全程監督中介機構對項目的跟蹤評審,評審人員按規定程序到項目現場踏勘,調查、核實項目基本情況。
(四)評審中心和中介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評審,並與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會審、核對,對評審過程發現的問題進行核實、取證後形成評審結論,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結論籤署書面反饋意見。
(五)評審中心根據中介機構審核報告出具中心評審報告。評審報告一式三份,評審中心、財政相關業務機構和項目建設單位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職資分工和要求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的職責和要求:
(一)制定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管理制度,對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工作進行管理與與監督檢查;
(二)根據財政預算安排及有關項目投資計劃,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
(三)對項目送審資料進行初審後向評審中心安排評審任務;
(四)協調評審中心在對政投資項目評審工作中與項目建設單位的關係;
(五)對經確認的評審結論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評審中心的職責和要求:
(一)依法、依規開展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工作,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建立健全對評審報告的內部覆審機制和對工作風險的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與糾正的內部監管機制;
(二)在規定時間內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範圍、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審增(減)原因及特別事項的說明等,對影響評審結論的事宜予以披露;
(三)負責協調在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工作中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係,對有疑義的項目,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四)制定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和內部管理制度,規範項目檔案管理,做好各類評審相關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嚴格展行保密制度,規範業務流程,提高對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工作效率;
(五)需要委託中介機構評審的項目,應當籤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評審中心應當加強對委託的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委託的財政投資項目進行抽查覆審,受託的中介機構不得再行委託;
(六)對跟蹤評審的項自,要做好現場相關數據的記載和影像記錄,作為變更籤證、隱蔽工程和結算評審的依據,評審人員在跟蹤評審過程中不得向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作出任何關於項目造價方面的承諾,不得幹預現場施工;
(七)評審中心和與其合作的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向被評審單位收取任何費用,評審費用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八)對評審結論和相關資料,要嚴格展行保密制度,除按規定呈送有關單位外,未經批准不得向任何單位洩露。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的職責和要求:
(一)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部門提供評審所需的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對影響評審結論的資料應當一次性報送;
(二)對評審中需要調查、核實和取證的問題,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跟蹤評審的項目,應當配合評審中心和與其合作的中介機構開展工作,對項目涉及變更、籤證、設備材料認質認價、隱蔽工程驗收等事項的,提前通知評審中心和中介機構參與監督把關;
(四)對評審中心和與其合作中介機構出具的評審結論,在收到《評審結論徵求意見書》起5個工作日內籤署意見,並由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籤字蓋章,同時督促施工單位籤字蓋章,逾期未籤署意見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出具評審報告。
第五章 評審管理和付費
第十七條 評審問題管理:
(一)對由於資料短缺等原因無法評審或爭議較大的項目,退回送審單位,待資料準備齊全後再予評審;
(二)中介機構與項目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之間有爭議的部分,由評審中心組織專家進行覆審,根據覆審結果,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三)對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籤字、蓋章的,評審機構不以出具單方評審報告;
(四)對特殊情況需增補影響評審結論的項目資料,項目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應當在資料上簽字蓋章,由評審中心研究確定;
(五)項目建設單位對中介機構出具的評審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評審中心複議一次,有證據證明評審結論不真實、不準確的,由評審中心取消委託評審,並重新委託其他中介機構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變更審批管理:項目變更增加投資額度在100萬元以內的,報請市政府主管領導批准;項目變更增加投資額度在10萬元以上的,報經市政府主管領導同意由市政府研究批准或市長批准。凡變更未經批准的,施工中不得實施,評審時不予認可。
第十九條 評審結論使用管理:
(一)經審核批覆的評審結論是財政部門編制項目預算、掌握資金撥付進度、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批覆竣工財務決算和交付資產等事項的依據之一;
(二)對採購預算和招標控制價的評審結論是確定採購預算和設定最高投標限價、實施招標採購及籤訂合同的依據之一;
(三)項目績效評審結論是安排項目資金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 財政投資項目評審付費標準:
(一)財政投資項目評審付費標準參照自治區發改委和自治區住建廳《關於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有關何題的通知》(內發改費字〔2012〕65號)執行,對核減額加核增額超過5%的部分,由項目施工單位承擔評審費,並在工程結算中相應扣減,對退審項目,不計算評審費;
(二)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按收費標準計算應付評審費優惠30%後支付,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按照收費標準計算應付評審費全領支付;
(三)對出具單方評審報告的付費標準,先按應付評審費的80%支付,其餘部分待出具正式三方報告後再全額支付;
(四)跟蹤評審項目和進度評審項目,原則上不再另行支付評審費用,待工程整體完工後,按工程結算支付評審費用。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政府發改部門應當按照政府研究審定的建設規模和投資總額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出具審批文件。對不按上述規定出具審批文件的,由政府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評審中心開展工作,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工作的,由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根據情況暫緩下達項目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編報的工程竣工決算進行初審,發現有弄虛作假、高報決算行為的,由項目建設單位退回施工單位重新編報,並對施工單位暫停撥付工程進度款。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有虛列評審項目、虛報評審資料、報審金額虛數較大或者審減率超過30%以上行為的,由財政部門退回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重新報送,並由政府對項目建設單位進行通報。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規定,對未經評審中心評審的財政投資項目,一律不予撥付財政資金,並由政府對項目建設單位進行通報。
第二十六條 在財政投資項目評審中,發現項目建設單位存在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財政部門及評審中心的工作人員,在財政投資項目評審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承擔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業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與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相關方進行串通違規操作的,出具的成果報告或審查結論嚴重失實的,根據情節輕重,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在媒體上予以公布,並從中介機構庫中剔除,在五年內不得承擔財政財政項目評審的相關業務;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烏蘭察布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烏政辦發[2008]1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