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於天津市西青區沙橋小吃店食品經營許可主體業態中未標註而從事網絡經營且在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療用語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營罰〔2020〕9號
當事人:天津市西青區沙橋小吃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2120111MA05NBWA2U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區西營門街西青道冬雲裡2號樓11門底商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陸昌強
聯繫電話:1552261****
2019年12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到當事人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其店內懸掛的菜單牌上涉嫌宣傳醫療用語,並且核查到當事人在美團、餓了麼平臺上有網店並銷售食品,執法人員於2019年12月20日進行了調查詢問。經查,當事人在其店內懸掛的菜單牌上對其銷售的食品「當歸牛肉湯」宣傳「補腎驅寒」、「蓮子豬肚湯」宣傳「補腎健胃」、「枸杞豬心湯」宣傳「益氣養心」、「花旗參乳鴿湯」宣傳「補氣養神」等醫療用語,經當事人口述,其一共製作了5塊菜單牌,共花費600元,涉案菜單牌為1塊,費用為120元,即廣告費用為120元。當事人在美團、餓了麼平臺上有網店並銷售食品,且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中未標註網絡經營。
當事人在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療用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主體業態中未標註而從事網絡經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 2019年12月19日,執法人員製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違法情形;
2. 2019年12月20日,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的《詢問調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違法情形;
3.2019年12月20日,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經營者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信息;
4. 經當事人於2019年12月20日確認,執法人員於2019年12月19日攝於當事人經營場所的照片1張,共1頁,證明當事人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療用語事實;
5. 經當事人於2019年12月20日確認,執法人員於2019年12月19日截取的當事人在美團、餓了麼平臺上的網店截圖5張,共5頁,證明當事人的違法情形。
以上證據和筆錄均由當事人籤名認可。
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在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療用語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廣告費用的2倍240元。
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主體業態中未標註而從事網絡經營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警告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農商銀行、浦發銀行、光大銀行、廣發銀行、招商銀行的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