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工傷法系和民事侵權法系,本律師辦理工傷損害案件10年的經驗簡要解答如下:
一、兩者的法律關係與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賠償是勞動工傷法律關係,由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級工傷法系來調整,勞動工傷法系的特點是主要調整民事法律關係也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的行政認定,行政給付法律關係。人身損害賠償的是普通的民事侵權法律關係,由民法。侵權責任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來調整。民事侵權法律關係只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侵權權利義務關係不涉及行政關係。
法條連結:1.《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兩者的法律程序不同。
行政賠償的解決要先經過行政認定程序來認定工傷,如果雙方對工傷認定不服和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救濟,然後通過社會保險內設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來做勞動能力傷殘鑑定,而且工傷程序中必須有一方是單位一方是法律上適格的自然人。單位不賠償工傷待遇的,工傷職工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的,才能到法律起訴,
人身損害賠償,雙方主體之間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自然,沒有其他限制,發生人身損害侵權後,當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民事賠償就可以了,沒有工傷的前置程序。
法條連結;1.<條例〉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籤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2.《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傷殘鑑定不同
1.工傷的傷殘鑑定,只能到人社局內設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申請傷殘鑑定。人身損害傷殘,當事人自行選擇司法鑑定中心來鑑定,也可以通過法律委託傷殘鑑定,對鑑定機構可以自由選擇。
2.傷殘鑑定費用不同,工傷勞動能力傷殘的鑑定分為初次鑑定,再次鑑定,複查鑑定,初次鑑定費一般300元左右,由社會保險支付,沒有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支付。
人身損害的傷殘鑑定程序,只有一種鑑定程序,除非特殊不請允許再次鑑定。傷殘鑑定費一般在2000元左右,由法院根據雙方責任大小來確定承擔。
3.工傷傷殘鑑定的依據是人社部的,工傷職工因工負傷職業傷殘等級鑑定為標準。
人身損害的傷殘鑑定依據是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法條連結:
1.《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並預交鑑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
對需要鑑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四十一條對於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託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並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四、兩者的事故責任分擔不同。
工傷程序中,只要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即使員工有重大過錯,在工傷賠償上也全部賠償的,不減少單位的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程序,先根據雙方對此次事故的責任大小,來確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原告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的話,一般情況賠償數額會相應的減少。
法律連結:1.《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五,兩者的賠償方與賠償強度不同。
工傷程序中,用人單位為員工交納工傷保險是強制性的法律義務,發生工傷後,根據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在各自範圍內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中,由侵權方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條件的情況也可要求其他相關責任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連結:1.〈條例〉62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