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與人身損害賠償程序的5大不同之處

2020-12-20 專注勞動工傷法系

根據勞動工傷法系和民事侵權法系,本律師辦理工傷損害案件10年的經驗簡要解答如下:

一、兩者的法律關係與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賠償是勞動工傷法律關係,由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級工傷法系來調整,勞動工傷法系的特點是主要調整民事法律關係也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的行政認定,行政給付法律關係。人身損害賠償的是普通的民事侵權法律關係,由民法。侵權責任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來調整。民事侵權法律關係只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侵權權利義務關係不涉及行政關係。

法條連結:1.《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兩者的法律程序不同。

行政賠償的解決要先經過行政認定程序來認定工傷,如果雙方對工傷認定不服和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救濟,然後通過社會保險內設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來做勞動能力傷殘鑑定,而且工傷程序中必須有一方是單位一方是法律上適格的自然人。單位不賠償工傷待遇的,工傷職工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的,才能到法律起訴,

人身損害賠償,雙方主體之間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自然,沒有其他限制,發生人身損害侵權後,當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民事賠償就可以了,沒有工傷的前置程序。

法條連結;1.<條例〉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籤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2.《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傷殘鑑定不同

1.工傷的傷殘鑑定,只能到人社局內設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申請傷殘鑑定。人身損害傷殘,當事人自行選擇司法鑑定中心來鑑定,也可以通過法律委託傷殘鑑定,對鑑定機構可以自由選擇。

2.傷殘鑑定費用不同,工傷勞動能力傷殘的鑑定分為初次鑑定,再次鑑定,複查鑑定,初次鑑定費一般300元左右,由社會保險支付,沒有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支付。

人身損害的傷殘鑑定程序,只有一種鑑定程序,除非特殊不請允許再次鑑定。傷殘鑑定費一般在2000元左右,由法院根據雙方責任大小來確定承擔。

3.工傷傷殘鑑定的依據是人社部的,工傷職工因工負傷職業傷殘等級鑑定為標準。

人身損害的傷殘鑑定依據是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法條連結:

1.《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並預交鑑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

對需要鑑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四十一條對於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託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並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四、兩者的事故責任分擔不同。

工傷程序中,只要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即使員工有重大過錯,在工傷賠償上也全部賠償的,不減少單位的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程序,先根據雙方對此次事故的責任大小,來確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原告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的話,一般情況賠償數額會相應的減少。

法律連結:1.《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五,兩者的賠償方與賠償強度不同。

工傷程序中,用人單位為員工交納工傷保險是強制性的法律義務,發生工傷後,根據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在各自範圍內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中,由侵權方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條件的情況也可要求其他相關責任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連結:1.〈條例〉62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關焦點

  • 可以同時主張工傷和人身損害賠償嗎?
    職工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許有人就要問了:享受了工傷賠償,還能不能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賠償責任的區別工傷保險制度和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其實在其法律價值和效用、歸責原則和賠償項目、標準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 建設施工事故中,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有哪些?
    那麼建設施工事故中,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有哪些?網友諮詢:建設施工事故中,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有哪些?雲南北啟律師事務所劉波律師解答:1、事故鬚髮生在建築施工過程中。4、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建設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為必要條件。5、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只有作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
  • 工傷損害賠償數額如何計算,有哪些方法?
    工傷事故是屬於人身損害的一種,只是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一般是由工傷保險進行賠償的。工傷事故造成人損害一般要依據造成傷殘的等級進行賠償,那麼工傷損害賠償數額如何計算,有哪些方法?網友諮詢:工傷損害賠償數額如何計算,有哪些方法?
  • 交通事故、侵權糾紛等人身損害賠償最新計算標準
    按照日常案件不同的處理程序,人身損害來源一般分為四類:一是刑事犯罪造成人身損害;二是民事侵權造成人身傷害;三是工傷類人身傷害;四是國家賠償。刑事犯罪主要包括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交通肇事罪、尋釁滋事罪等造成人身傷害結果的犯罪類型;民事侵權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糾紛,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等;工傷類的因為案件特點基本相似,人社部門有專門的認定和賠償流程
  • 因用人單位外的第三人造成員工人身損害的,應當如何賠償?
    李敏隨即向公司請假住院治療,公司人事部小張告訴李敏公司會為其申請工傷報銷,同時告訴她可以向趙剛主張人身損害賠償,李敏聯繫到趙剛時,趙剛稱其只支付適當營養費,其他費用李敏已經通過工傷報銷獲取不應在賠償,趙剛的說法合理嗎,李敏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能否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 勞動者發生車禍,人身損害和工傷待遇可以進行雙賠嗎?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在交通事故中又存在工傷時,即構成工傷與交通事故2個法律關係,有的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害,既被認定為交通事故也被認定為工傷,但是有的既能按照交通事故的相關規定獲得相應賠償,也能按照工傷的相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工傷待遇;有的卻只能按照交通事故獲得賠償。
  • 終結「同命不同價」!德州中院發布最新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賠償標準
    過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會因城鄉居民不同身份採用不同計算標準,導致賠償數額差異較大。 4月9日上午,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道交一體化」改革新聞發布會,會上公布了《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問題的意見(試行)》,這一新的賠償標準將終結「同命不同價」!
  • 修訂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4大變化(附新舊對照表)
    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鐵路旅客人身損害違約賠償責任之研究
    在鐵路旅客人身損害限額賠償制度明文廢止後的今天,當受害人選擇違約之訴起訴到法院時,法院適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 建築工地受傷,無勞動合同,臨時工作摔傷,如何要求工傷賠償?
    如果有工傷保險,那麼社保和單位分別承擔相應賠償。如果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由相關的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二、:工傷保險條例會得到的賠償與按照人身損害處理比較,哪個比較好?提問:工傷與人身損害賠償如個好?回答者:勞動爭議工傷律師1.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兩者各有利弊。1.工傷賠償的話。賠償的時候你基本不用支付成本,工傷認定不收費,勞動能力鑑定單位付費,你後期勞動仲裁也不用支付費用。那麼人身損害的話,你到法院起訴,那麼你就按你的訴訟標的額繳納訴訟費。
  • 職工在工作中受到第三人傷害,是否可以得到民事和工傷雙重賠償
    2020年5月11日鹽湖區勞動爭議仲裁院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被申請人(即本案被告)某醫院賠償給申請人(即本案原告)因工死亡待遇計628447元。【分歧意見】李某的妻子孫蘭已經得到人身損害賠償,是否還能得到工傷賠償?
  • (民事)勸酒、約旅遊等人身傷亡賠償規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各有不同的構成要件,針對同一消費事實,若提出不同的訴訟主張和法律依據,包括選擇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有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做好充分的釋明工作。
  • 法條速遞: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2021年新修改)
    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將引言修改為:「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 最高院發布:新修訂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1月起實施!
    第一條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 2020年陝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具體賠償項目及標準如下:一、醫療費:(一)概念:醫療費是指為了使受害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36098元×5年×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12326元×5年×傷殘賠償指數【具體傷殘賠償數額(以受害人在60周歲如下為例)】:1、城鎮居民:一級傷殘為36098元×20年=721960元;二級傷殘為721960
  • 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賠償標準試點,已經來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等法律、行政法規中,侵權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除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等費用外,侵權行為人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傷殘的,還要根據受害人戶籍性質按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賠償受害人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
  • 山東高院明確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
    &nbsp&nbsp&nbsp&nbsp3月1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範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理工作。
  •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不再分城鎮和農村
    記者從省高院獲悉,4月1日起,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啟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賠償標準試點工作。從施行之日起,雲南全省法院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時,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將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雲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賠償金額;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雲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賠償金額。    雲南法院開展此項試點工作,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統一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改革的意見精神。
  • 成都統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城鄉居民賠償標準
    本報訊 (記者 王 鑫 通訊員 陳麗華)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文明確,今年2月1日起,在全市法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工作,即在成都轄區內,侵權行為發生在2月1日以後(含當日)的所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其中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將適用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
  • 告別「同命不同價」!多省份相繼統一城鎮與農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江蘇高院發布實施方案2020年3月20日,江蘇高院發布了《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至此,江蘇終於統一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城鄉標準。試點工作開展後,江蘇省內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將如何計算相關賠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