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縣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號
《和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11月27日縣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縣長 汪強
2020年12月11日
和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汙染,維護社會秩序,不斷鞏固和提升文明縣城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馬鞍山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和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歷陽鎮、宣傳部、紀委監委、政府辦、公安、城管、應急、民政、市場、生態環境、教育、衛健、住建、交運、財政、融媒體中心、文旅體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嚴格落實禁放管理措施。
城區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應廣泛深入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以及管理工作,及時勸阻、制止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和安全管理的宣傳工作。
第三條 在本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全年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不得使用電子禮炮和禮炮音響等產生噪音汙染的替代品。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下簡稱禁放區域)為:環城南路-和州南路-團塘西路-禹錫南路-通江路-海峰路-和州路-牛屯河路-文昌路-環城東路-濱河大道-文昌南路-環城南路所合圍區域及外圍毗連區。
縣政府可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城市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禁放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重大慶典活動,需要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禁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經縣政府同意後,由主辦單位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許可。
第六條 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要就燃放煙花爆竹事項,組織屬地管理或者責任範圍內的居民、單位以及賓館、酒店等服務企業,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業主應當自覺遵守和執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在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可向公安部門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給予一定獎勵。舉報電話:110。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使用電子禮炮和禮炮音響等產生噪音汙染的替代品,製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其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
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未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或者毀壞城市綠化、市政公共設施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九條 在禁放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禁放區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
非法銷售、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賓館、酒店、商戶等臨街單位違反縣政府「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規定,對服務對象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勸阻或勸阻無效不舉報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社區(村)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未發現或不制止、不舉報,以及日常宣傳工作不力的,由歷陽鎮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違反本規定的,責令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對在煙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中負有責任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的,依法依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10日頒布的《和縣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暫行)》(和縣人民政府令第1號)同時廢止。
來源:和縣人民政府網站
原標題:《禁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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