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贓「老師體罰學生」者栽了

2020-12-23 中國法院網
 

  上圖: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宣判現場。

  上圖:劉某5月30日發布的微博截圖。

  導讀

  隨著手機等移動終端的不斷普及和微博、微信等網絡平臺的廣泛應用,網絡已快速發展成為新興的虛擬公共場所。當網絡秩序出現混亂時,法律該如何發揮其糾錯和保障秩序的作用?今年5月30日,廣州一小學生家長在網絡上發布其女兒遭老師體罰致吐血的虛假信息,並偽造血衣、僱人進行網絡炒作,由此引發數億網友圍觀的軒然大波。11月20日,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造謠者和炒作者均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犯尋釁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劉某犯尋釁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目前,該判決已產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判決,為公眾網絡活動的言行樹立了行為規則、引領了社會風尚、淨化了網絡風氣。

  微博熱搜:

  教師體罰哮喘學生致其吐血

  今年5月30日凌晨1點54分和上午6點53分,微博網友「小島裡的大海」發布兩條博文,稱其患哮喘的六歲女兒被廣州市白雲區某學校的班主任體罰,長跑學校足球大操場十圈,致孩子嘔吐、呼吸困難並吐血,晚間被送入醫院搶救,並附上了帶血的衣服、鞋子和就醫等圖片。該網友還爆料班主任索賄受賄6萬元且對其進行了毆打和威脅。

  虐待體罰、索賄受賄、求助無門等吸引眼球的字眼,加上帶血跡衣服的圖片,人們的共情心理和正義感立即被點燃。這兩條博文獲得了大量的「轉評贊」,一些微博大V也相繼轉發,該事件相關關鍵詞很快登上微博熱搜榜,瞬間引發輿論群情激奮,網絡熱度直線上升。據不完全統計,該話題在微博被網友閱讀超過5億次。許多網民在網絡平臺上表明立場,不僅辱罵涉事老師還公開質疑教育部門和警方,整個事件愈演愈烈,輿論幾乎一邊倒。

  當天12點31分,微信公眾號「廣州白雲教育」發布《聲明》,表示「接報後,我局高度重視,立即聯合公安等部門迅速介入,成立專項調查組對該事件進行調查。」人民日報、中國新聞網、環球時報、廣州日報等權威媒體也開始跟進這一事件。但相關部門的首次回應,未能有效平息網絡輿論的質疑和過激情緒,網絡評論矛頭仍直指「維權靠輿論」。

  輿論反轉:

  家長造謠並炒作栽贓老師

  5月31日凌晨1點44分,廣州白雲警方通報關於網傳廣州市白雲區一名教師涉嫌體罰學生一事,稱警方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調查。經調查取證,發帖人劉某(微博名:小島裡的大海)承認其微博照片展示的衣服「血跡」實為化妝品和水,其女兒目前精神狀態良好。據接診劉某女兒的醫院反映,就診過程中患者及其家屬均未提及哮喘病史和吐血的情況,劉某目前亦無法提供其女兒哮喘診斷的有關病歷證明,與此同時,警方在調查中還發現了劉某涉嫌僱請人員進行網絡炒作的相關證據。警方將繼續配合教育部門對事件作進一步調查。

  廣州白雲警方的通報內容呈現了與劉某微博所述截然相反的事實,僅僅不到一天時間,網絡輿論就形成了強烈反轉。如此高節奏、反轉快、歷時短的反轉事件,給輿論反應帶來了極高的衝擊性。網友們開始一邊倒地對劉某通過虛構事實、偽造血衣、購買炒作消費網民同情心的惡劣行為表示強烈譴責,部分大V也開始反思事件爆料之初的一些疑點,輿論態度開始出現多元化的思考。

  6月1日,廣州白雲警方通報稱:「關於劉某故意編造謊言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一事,經警方進一步調查核實,查明劉某故意編造虛假信息,通過註冊微博、微信帳號方式冒用其他家長身份惡意散布傳播,並僱請人員進行網絡炒作,從而達到迫使學校開除涉事老師、索要賠償等目的。鑑於劉某的行為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社會影響惡劣,涉嫌尋釁滋事,目前警方已立案偵查,並依法對劉某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至此,這起劉某自編自導自演的網絡「鬧劇」終於得以平息,但法律對此類事件的思考才剛剛開始。

  以正視聽:

  造謠炒作者尋釁滋事被判刑

  今年9月29日和11月20日,白雲區法院分別對被告人馬某、劉某尋釁滋事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劉某認為其女兒在學校受到體罰,先後在班級微信群、朋友圈及微信籤名處發布詛咒、辱罵、威脅老師的言論及圖片。

  今年3月28日,劉某通過新浪微博持續編造其女兒被老師體罰及被老師索要照顧費等虛假信息。同年5月30日,劉某發布微博稱其女兒被班主任體罰致吐血,並上傳偽造的帶血的衣服、鞋子等照片。

  同時,為進行炒作,提高網絡關注度,劉某向馬某支付760元購買「增粉」「點讚」及「轉發」等服務,後馬某將該業務轉包給一非法網絡平臺,致該微博被轉發140萬餘次,#廣州一小學體罰哮喘兒童至吐血搶救#微博熱搜被網友閱讀5.4億次,討論19.6萬次,引發網絡及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無視國家法律,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虛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馬某犯罪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馬某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認罪態度,判決被告人馬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告人劉某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虛假信息,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劉某犯罪後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的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劉某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一審宣判後,馬某和劉某均沒有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中,一名母親偽造血衣謊稱女兒遭體罰致吐血的虛假信息,在網絡上發布,還通過購買「增粉」「點讚」及「轉發」等服務提高網絡關注度,進而在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此種言行已然超過了言論自由的合理邊界,必然要承擔相應後果、付出法律的代價。

  身處「網際網路+」時代,網絡空間雖然是虛擬的,但也是現實社會的延伸和映照,法治則是網絡空間健康發展的秩序保障。作為億萬民眾共同的精神家園,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的網絡空間環境,才符合人民利益。本案秉持著以人為本的裁判理念,執守生活中的常情、常理、常識,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對規範公民網絡空間行為,樹立文明交往風尚、構建良好網絡社會秩序具有積極意義。同時,充分表達了法院運用法治手段,推動營造風清氣正、誠實守信的網絡空間環境,助力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決心,是弘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念的具體體現。

  ■規則闡釋

  網絡之域並非法外之地

  網際網路時代下,隨著網絡傳播的快速發展和網民人數的迅速增加,各類型的社交網絡平臺把分散在各地的人民群眾及複雜多樣的社會環境串聯成了一個全新的網絡世界,網絡空間的輿論生態、媒體格局及傳播方式都與現實社會有所不同。一個明顯的現象是,輿論表達方式趨於碎片化、信息化,輿論傳播快速化,每個人都可以隨時閱讀和隨手轉評,這都可能是在為正義發聲或是為火災「添柴」。

  網絡言論是自由的,但卻不應該是隨意的。自由從來都不是沒有邊界,法律保護合法的言論自由,但不保護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言論,侮辱、誹謗等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在網絡空間亦然。在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時代背景下,藉助網絡輿論的力量表達合理訴求,本身沒有問題,但是要以事實為依據,堅持不煽動輿論、不誇大其詞、不洩露隱私的底線。理性的圍觀和發聲,是對社會不公的矯正。真正需要警惕的,是那些枉顧事實真相,枉顧道德與法律界限,公然越過紅線的「網絡噪音」。網絡社會也是法治社會,在法治社會體系下,任何人的自由都應是有界限的。

  一直以來,兒童被體罰、被霸凌都是廣受關注的社會話題,一些家長遇到不公或冤屈,通過網絡求助也是網際網路時代常見的做法。但是,網絡求助也應遵循基本的規則和底線,應確保事實的真實準確,不能為達成一己之私,就惡意編造、誇大事實,甚至是僱請人員進行網絡炒作,誤導公眾認知。

  本案中,家長劉某不僅通過微博發布虛假的信息,還僱請馬某進行網絡炒作,致該條微博被大量轉發,微博熱搜更是被數億網友閱讀,嚴重擾亂公共社會秩序,因此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在劉某認罪認罰、真誠悔過的情況下,學校和老師出於對劉某成長經歷的同情,考慮到孩子需要母親的照顧,對劉某表示了諒解,希望劉某往後能遵紀守法,陪伴孩子幸福成長,因此法院對劉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學校和老師也通過實際行動,向社會、家長、學生詮釋了何為以身示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了公民言論自由權,但同時也規定了公民的自由應是在法律框架之下。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上的一言一行都應嚴守法律紅線,規範行使權利。對於未經核實的消息,要自覺做到不信謠、不傳謠,靜待權威媒體或官方發布消息,共同營造一個清朗和諧的網絡空間。

  ■專家點評

  用法治規範網絡秩序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施鵬鵬

  當下,網際網路已經成為社會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每個人均可隨時隨地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眾發布、傳播信息,自由表達意見。但虛擬網絡是現實社會的延伸,表達自由並非完全沒有邊界。網絡空間也是公共場所,在網絡上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網絡秩序的,同樣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劉某因其在微博持續編造其女兒遭受老師體罰致吐血的信息,並花錢僱傭馬某擴大散布,引發網絡及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馬某因明知劉某花錢讓其散布的信息系虛假偽造,仍然協助劉某散布,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判決結果既打擊了製造謠言的造謠者,同樣嚴懲了散播謠言的「網絡推手」,打擊懲治違法者只是手段,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維護和擴大守法者的自由。本案判決符合法律精神,有助於實現淨化網絡環境、規範網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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