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汙染隱患排查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發布,土壤汙染,土壤...

2020-12-28 環保在線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於公開徵求《土壤汙染隱患排查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詳情如下:
 

  關於公開徵求《土壤汙染隱患排查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指導和規範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制度,我部組織制定了《土壤汙染隱患排查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陸我部網站「意見徵求」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於2020年9月25日前書面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繫人郵箱)。
 

  聯繫人: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 孔令雅、魏彥昌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編:100006
 

  郵箱:turangguanlichu@mee.gov.cn
 

  附件:1.徵求意見單位名單
 

  2.土壤汙染隱患排查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
 

  3.《土壤汙染隱患排查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附件 1
 

  徵求意見單位名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中國煉焦行業協會
 

  中國表面工程協會電鍍分會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中國工業防腐蝕技術協會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鋁業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有色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五礦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
 

  附件 2
 

  土壤汙染隱患排查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指導和規範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制度,及時發現土壤汙染隱患並採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隱患,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重點單位在正常生產經營中,為保證持續有效防止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發生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造成土壤汙染,而依法自行組織開展的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工作。
 

  其他工礦企業開展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工作,可參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規定事宜,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或規定。
 

  二、總體要求
 

  重點單位原則上應在本指南發布後一年內,以廠區為單位開展一次全面、系統土壤汙染隱患排查。之後可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設施設備,定期開展重點排查,原則上每2-5年排查一次。企業可結合行業特點和生產實際,優化調整排查頻次和排查範圍。對於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等發生變化的場所,或者新改擴建區域,應一年內開展補充排查。
 

  重點單位是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工作的實施主體,可根據自身技術能力情況,自行組織開展排查,或者委託相關技術單位協助完成排查。
 

  三、工作程序和要點
 

  一般包括:確定排查範圍、開展現場排查、落實隱患整改、檔案建立與應用等。
 

  (一)確定排查範圍:通過資料收集、人員訪談,確定重點場所和重點設施設備,即可能或易發生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的場所和設施設備。
 

  (二)開展現場排查:土壤汙染隱患取決於土壤汙染預防設施設備(硬體)和管理措施(軟體)的組合。針對重點場所和重點設施設備,排查土壤汙染預防設施設備的配備和運行情況,有關預防土壤汙染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分析判斷是否能有效防止和及時發現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並形成隱患排查臺帳。
 

  (三)落實隱患整改:根據隱患排查臺帳,制定整改方案,針對每個隱患提出具體整改措施,以及計劃完成時間。整改方案應包括必要的技術和管理整改方案。企業應按照整改方案進行隱患整改,形成隱患整改臺帳。
 

  (四)檔案建立與應用:隱患排查活動結束後,應建立隱患排查檔案存檔備查,並按照排汙許可相關管理辦法要求,納入排汙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上報。隱患排查成果可用於指導重點單位優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點位布設等相關工作。
 

  四、確定排查範圍
 

  (一)資料收集
 

  重點收集企業基本信息、生產信息、環境管理信息等(包括但不限於表1列舉的資料清單),並梳理企業有毒有害物質信息清單。
 

  有毒有害物質指:1.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規定的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的汙染物;2.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的汙染物;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危險廢物;4.國家和地方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管控的汙染物;5.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內的物質;6.其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應當納入有毒有害物質管理的物質。
 

  表1應收集的資料清單

  (二)人員訪談
 

  必要時,可與企業各生產車間主要負責人員、環保管理人員等訪談,補充了解企業生產、環境管理等相關信息,包括設施設備運行管理,固體廢物管理、化學品洩漏等情況。
 

  (三)確定排查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清單
 

  可參考表2,識別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編制企業土壤汙染隱患重點場所、重點設施設備清單。若鄰近的多個重點設施設備防滲漏、流失、揚散的要求相同,可合併為一個重點場所。
 

  表2有潛在土壤汙染隱患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

  五、開展現場排查
 

  (一)排查技術要求
 

  企業應當結合生產實際開展排查(排查技術要點參考附錄A),重點排查:
 

  1.重點場所和重點設施是否具有基本的防滲漏、流失、揚散的土壤汙染預防功能(如加裝陰極保護系統的單層鋼製儲罐,帶洩漏檢測裝置的雙層儲罐等;設施能防止雨水進入,或者能及時有效排出雨水),以及有關預防土壤汙染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2.在發生滲漏、流失、揚散的情況下,是否具有防止汙染物進入土壤的設施,包括二次保護設施(如儲罐區設置圍堰及滲漏液收集溝)、防滴漏設施(如小型儲罐、原料桶採用託盤盛放),以及地面防滲阻隔系統(指地面做防滲處理,各連接處進行密封處理,周邊設置收集溝渠或者圍堰等)等。
 

  3.是否有能有效、及時發現及處理洩漏、滲漏或者土壤汙染的設施或者措施。如二次保護設施需要更嚴格的管理措施,地面防滲阻隔系統需要定期檢測密封、防滲、阻隔性能等。
 

  (二)編制隱患排查報告
 

  排查完成後,企業應建立隱患排查臺帳,並編制《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報告》(可參考附錄B)。
 

  六、隱患整改
 

  (一)制定隱患整改方案
 

  企業應依據隱患排查臺帳,因地制宜制定隱患整改方案,採取設施設備提標改造或者完善管理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土壤汙染隱患,如在防止滲漏等汙染土壤方面,可以加強設施設備的防滲漏性能;也可以加強有二次保護效果的阻隔設施等。在有效、及時發現洩漏、滲漏方面,可以設置洩漏檢測設施;如果無法配備洩漏檢測設施,可以定期開展專項檢查來代替。整改技術要點可參考附錄 A。
 

  如果在排查過程中發現土壤已經受到汙染,應制定相應處置方案,避免汙染擴散。
 

  (二)建立隱患整改臺帳
 

  企業應按照整改措施及時進行隱患整改,形成隱患整改臺帳。
 

  七、檔案建立與應用
 

  隱患排查檔案是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和管理部門監管的重要資料。土壤汙染隱患排查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收集的資料、日常檢查表、隱患排查表、隱患排查臺帳、隱患排查報告、隱患整改方案、隱患整改臺帳等內容。
 

  附件 3
 

  《土壤汙染隱患排查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指導和規範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制度,依法開展隱患排查,我部組織編制了《土壤汙染隱患排查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編制過程
 

  2017年底,啟動《指南》編制工作;
 

  2018年,起草《指南》初稿,組織召開專家諮詢會;
 

  2019年1月-2020年1月,分別赴北京、雲南、廣西等地企業開展現場調研,非正式徵求多家企事業單位的意見;
 

  2020年3-6月,組織有關行業協會及企業召開專家諮詢會,調研上海、河南、四川等省(市)多家企業的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報告,對《指南》進行修改完善;6-8月,提請司務會審議,徵求部內相關司局和直屬單位意見;赴北京、廣東、山東等地企業開展調研,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指南》(徵求意見稿)。
 

  二、國內外相關情況
 

  (一)國外有關情況
 

  歐盟工業排放指令(IED,2010-75-EU)中規定了歐盟國家採用環境許可證政策,必須保證所有設備的運轉都不會加劇土壤和地下水的質量惡化。許可證條款應當包含控制向土壤和地下水排放的適當措施,以及對該措施落實的監管要求。
 

  英國根據歐盟工業排放指令,出臺了英國環境許可條例(EPR,The Environmental Permitting(England and Wales)Regulations 2016),要求汙染物排放限量值需要根據最佳可行技術(BAT)來確定,同時也針對BAT出臺系列指南,其中關於土壤汙染預防的主要措施包括防滲漏、防洩漏,以及控制事故排放等。
 

  荷蘭在2001年發布了《工礦企業土壤汙染防治指南》( Netherlands Soil Protection Guideline for industrial activities,以下簡稱 NRB),並於2012年進行修訂,作為環境許可證制度的配套文件,指導企業開展規範的土壤汙染防治活動。其中,詳細描述了工礦企業相關活動的土壤汙染風險隱患,並指出應採用哪些土壤汙染防治的措施與設施組合降低風險,指導企業確定最佳土壤汙染防治策略。
 

  美國在產企業土壤汙染防治重點體現在重點設施的滲漏預防方面。以地下儲罐為例,從1986年開始美國從立法角度,加強地下儲罐的設計、安裝、運行的管理,包括洩漏監測、滿溢預警、陰極保護、雙層儲罐等措施。2015年美國環境保護署頒布了地下儲罐(UST)2015新法案,對有關地下儲油罐的內容進行了大量修訂,包括:(1)雙層容器及管道;(2)操作員分級培訓;(3)對油罐定期的維修檢修要求;(4)實地視察;(5)確定油罐與要存放的生物燃料兼容性等。
 

  (二)國內有關情況
 

  1.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已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的義務。《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汙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發現汙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採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建立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及《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第十八條等,對相應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行業企業、重點區域或設施等提出了防滲漏、防流失要求。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2019年印發《上海市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和地下水汙染隱患排查工作指南(試行)》,從設備設施防滲漏建設要求、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建立健全隱患排查制度、進行土壤和地下水汙染隱患分級、明確隱患排查方式和頻次、組織實施土壤和地下水汙染隱患排查、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汙染隱患排查檔案七個方面提出開展隱患排查的基本要求。
 

  2.國內工作實踐情況
 

  全國目前已公布約1.2萬家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其中已有19個省份,近6000家企業開展了隱患排查工作。在《指南》編制過程中,編制組現場調研16家企業,並從上海、河南、四川等省份抽取18份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報告進行分析,行業類別涉及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等行業。
 

  從國內實踐情況看,一是已有不少企業建立了土壤汙染隱患排查檔案,囊括了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報告、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和整改臺帳等;二是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報告能夠包含原輔料及產品清單、生產工藝及產汙環節、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質清單以及汙染防治設施及措施等基礎信息;三是排查方法基本採用資料收集、人員訪談、現場排查等多種方式結合;四是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報告均能夠給出關於設施、措施等的整改結論。
 

  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不少企業隱患排查工作和自行監測工作界限不清,不少企業利用自行監測等手段排查隱患,開展整改工作,認為一年內兩項工作開展其中一項即可;二是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涉及的行業類別眾多,土壤汙染預防設施和措施存在較大差異,採用統一規範和標準難度較大;三是現場調研的14家企業,開展重點區域或者重點設施設備防滲漏、流失、揚散日常檢查工作的僅有4家,佔比較少,企業土壤環境保護意識仍然不強。
 

  三、《指南》主要內容
 

  (一)關於適用範圍
 

  《指南》主要適用於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為保證持續有效防止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發生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造成土壤汙染,而依法自行組織開展的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工作。其他工礦企業需開展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工作的,可參照《指南》執行。
 

  (二)關於隱患排查的總體要求
 

  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開展土壤汙染隱患排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的明確要求,但重點單位尚未全部按要求開展相關工作。《指南》提出,重點單位原則上應在本指南發布後一年內,以廠區為單位開展一次全面、系統土壤汙染隱患排查。之後,可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設施設備,定期開展重點排查,原則上每2-5年排查一次。企業可結合行業特點和生產實際,優化調整排查頻次和排查範圍。對於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等發生變化的場所,或者新改擴建區域,應補充開展全面排查。
 

  (三)關於《指南》定位
 

  《指南》提出土壤汙染預防設施和措施組合為原則性要求,不具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和《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土壤汙染隱患排查是企業自行開展的工作,《指南》出臺目的是指導企業通過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土壤汙染隱患或者土壤汙染,及早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管控風險,防止汙染或汙染擴散和加重,降低後期風險管控或修復成本。此外,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涉及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有色金屬礦採選、石油開採等行業,不同行業企業的重點場所、重點設施及相應的土壤汙染預防設施和措施存在較大差異,制定統一的土壤汙染預防設施和措施難度較大,土壤汙染預防的設施和措施只要能夠起到相應效果即可,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
 

  (四)關於隱患排查的工作程序
 

  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工作主要包括確定排查範圍、開展現場排查、落實隱患整改、檔案建立與應用等。
 

  (五)關於防滲阻隔系統
 

  防滲阻隔系統被認為是最有效的土壤汙染預防設施。僅僅使用抗滲材質並不能達到防滲阻隔系統要求。防滲阻隔系統是包括地基、路面、牆體、水池、排水系統(包括地基、管道、連接處)等由特定建築材料構成的系統抗滲工程,共同保證有毒有害物質不會滲入系統的另一側,例如符合要求的防滲地板、防滲池、土工膜等。圖1為防滲阻隔系統的示意圖。防滴漏設施屬於一種防滲阻隔系統,特點是可移動。

  (六)關於二次保護設施
 

  二次保護設施多採用普通混凝土等材料,可起到臨時阻截汙染物的作用,難以達到防滲阻隔系統的防洩漏、防滲漏效果。
 

  (七)關於雨汙分流
 

  對於防滲阻隔系統,因為雨水難以下滲,所以應重視雨水的排放。對於可能存在汙染的雨水,如初期雨水,應按照相關行業規範進行收集與處理,或者經監測達標後排放。
 

  (八)關於日常維護
 

  土壤汙染預防措施應構成企業內部安全環保管理的一部分。無論土壤汙染預防設施效果如何有效,都應開展日常維護,及時解決洩漏問題,並清除溢出物。日常維護是構成良好環境管理的基礎,應予以重視。
 

  (九)關於洩漏事件的有效應對
 

  包括完善工作程序,定期開展巡查、檢修,預防洩漏事件發生;明確責任人員,開展人員培訓,確保人員能夠熟知液體吸收材料、清潔布、真空吸收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處理受汙染的土壤等。
 

  原標題:《土壤汙染隱患排查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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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極星環境修復網訊:日前,環保部印發《汙染地塊修復技術指南—固化/穩定化技術(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汙染地塊修復技術指南— 固化/穩定化技術( 試行)(徵求意見稿)二〇一七年十一月概要固化/穩定化技術是一種通過添加固化劑或穩定劑,將土壤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固定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