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實踐中,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發生障礙,但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的分類】
一、一般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特別訴訟時效
特別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通則》或民事特別法所規定的、短於或長於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時效。有特別訴訟時效規定的,應適用特別訴訟時效。
(1)、時效期間不同。有的期間比較長,例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還有短於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90日。
(2)、時效期間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3)此外,還有《產品質量法》45條:最長保護期間10年;《環境保護法》42條:3年;《民法通則》 第136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專指違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4)勞動仲裁時效:一年
三、最長訴訟時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不適用訴訟時效】
1、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概念: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意思就是某個請求維權的事件不會因為時間推移而喪失勝訴權。
2、適用訴訟時效的範圍:一般而言,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包括:
(1)債權請求權;
(2)物權請求權中的財產返還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
3、哪些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起算】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訴訟時效起 算有不同的情況:
(1) 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 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 未約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 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 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 曰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 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 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5)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 之日起計算。
(6) 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7)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 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