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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居住在高新區的姜某,將自己一處房產賣給了一對夫婦孫某和楊某,房屋總價款為62萬元。在對方只付24萬元的情況下,姜某欣然配合對方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但之後,孫某夫婦並未如期支付剩餘款項,且在2020年4月,孫某還因涉嫌犯罪而被綏化市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現羈押於綏化市一看守所,其妻子楊某無正式工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止房屋將來被人為處治,故7月20日,姜某來到大慶高新區法院,申請訴前保全,請求法院查封二被告名下的涉案房產。在王某提供保險公司信用擔保前提下,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查封了涉案房產。8月4日,姜某將孫某夫婦訴至法院。
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中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無論是訴前保全還是訴中保全,都是為保障將來勝訴文書有可供執行財產而對對方財產採取的強制性措施,均是依一方申請而啟動的。在保全過程中,存在「攻」與「防」的問題,即保全申請方怎麼做才能有效維護好自己權益,被保全方又可以做出哪些回應,來避免損失擴大化。下面就給大家科普一下在財產保全領域雙方主體的「攻」與「防」的問題。
01
保全是否需要經過對方同意?
財產保全的目的就在於避免存在敗訴可能的被告在裁判結果做出前轉移財產導致裁判文書淪為空判。因此,如果原告在申請保全前或者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前事先告知被保全方,就相當於給其提供了消息,為其轉移財產提供了可乘之機,無法達到保全目的。因此,在實際完成保全措施之前,原告和法院一般是不會告知被保全方的。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只要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即可,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亦無需經過被保全一方的同意。本案中,法院在保全實施前就沒有告知孫某夫婦。
但是,當被保全方被告知財產被保全後,如果認為該保全已經影響了自己正常的生產經營或生活時,可以提供等額的且有利於執行的擔保財產,如名下房產、機動車等,申請法院解除上述財產保全,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以此避免因被保全而造成自身損失擴大化。此外,與被保全人具有特定利害關係的案外人如公司的股東、關聯企業、實際控制人等也可以基於自願為其提供擔保財產,以解除上述財產保全措施。符合上述條件的,經審查後,在不影響申請人權利的前提下,本著優化營商環境的高度,法院會依法作出解除上述措施,變更保全標的物。
02
勝訴率大為何還要提供擔保?
根據我國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其中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而訴訟中,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則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此外,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既可以是自有財產,也可以由案外人提供信用擔保,如保險公司的保函等。
保險公司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籤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還應當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範圍、擔保財產及其價值、擔保責任承擔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這樣的擔保方式無需佔用申請人的大額資金或資產,僅需支付一定金額的保險費,而且操作起來非常便利,十分受歡迎。自年初以來,高新區法院與全市多家財產保險公司進行協調,引入財產保全保險擔保機制,全力推行保險公司信用擔保的方式,以此破解無擔保的難題。上述案件中,正是因為申請人提供了保險公司的信用擔保,才使這起案件的保全得以順利進行下去。
03
保全是否意味被保全方敗訴?
財產保全僅是這起案件審理中的一個環節,法院出具的也僅是解決程序性事項的裁定書,而非針對訴爭事項作出實體性裁判結果。本案是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雙方是否依約履行了各自的合同義務。如果對方,即孫某夫婦能夠舉證證實其已通過其他方式將餘款支付給申請方姜某的愛人,或有證據證明申請方構成根本違約,則保全申請人就會承擔敗訴的風險。因此,根據保全申請人的申請,法院對被申請人孫某夫婦採取了保全措施,並不意味著其必然敗訴。
在某些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中,根據保全申請方的申請,法院依法對被保全方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有助於促使其儘快與保全申請方達成和解協議,並主動履行付款義務,加速糾紛的解決。因此這是申請方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當事人可以選擇起訴前提起訴前財產保全,也可以在案件審理中提起訴訟財產保全。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訴前保全必須提供擔保,訴訟保全則是根據法院的要求提供擔保。同時,申請人在法院作出訴前保全裁定後30天內必須起訴或申請仲裁,否則該訴前保全將被法院依法裁定解除。此時,被保全一方也可提示法院及時解除保全。
為確保將來有可供執行財產,提高執行到位率,對於民商事案件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高新區法院全面推行財產保全告知制度,在當事人辦理立案登記時,向當事人發放《財產保全告知書》,釋明財產保全好處,記入卷宗,並作為移送業務庭的前提。審理中,如發現原告未保全的,承辦法官需再次提醒當事人採取保全,記入筆錄,並作為結案評查的重要內容。另外,還採取多角度、立體式宣傳訴前保全知識,積極引導當事人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確保將來勝訴有財產可供執行,避免訴訟落空。
04
申請方敗訴對方受損怎麼辦?
如前所述,無論是訴前保全還是訴中保全,財產保全都只是案件審理中的一個環節,法院在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時,可能尚未對涉案爭議事項作出實質審理,因此不排除隨著案件事實的進一步查明,最終確認保全申請方敗訴。
具體到本案而言,經審理後,如果姜某最終勝訴了,那麼如果敗訴一方的孫某夫婦未能及時履行生效判決,則姜某就可以申請法院對上述被保全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但如果查明的事實證明二被告並不欠付其任何款項,則此時姜某可以選擇撤訴,也可以選擇硬剛到底--由法院判決其敗訴。但無論是撤訴還是敗訴,法院都要在裁判文書生效後裁定解除上述財產保全,因為繼續保全孫某夫婦名下房產就無任何依據了。
與此同時,如果作為被告孫某夫婦勝訴了,還可以在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結之後,針對姜某的上述財產保全申請,向作出上述訴中財產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起訴材料,另行提起「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之訴——針對姜某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而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後面這一起訴訟中,孫某夫婦就成為了原告,但這需要舉證證明姜某錯誤保全行為給其造成的具體損失及數額。
綜上所述,是否申請財產保全,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願,尤其是對於預測勝訴率大的,採取財產保全能更好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但如果申請方敗訴,因保全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財產保全要理性,認為勝訴可能性很大的,要第一時間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確保將來勝訴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避免案件將來勝訴出現執行不能的問題。
編輯|楊歡歡
微信號 : 大慶高新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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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財產保全「攻」與「防」,你要知道這些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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