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原創報導:
重慶擬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立法明確單位和個人有權反映隱患
重慶擬立法明確守信激勵措施和失信行為懲戒
用法治手段破解企業發展難題 《重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昨日,在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重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草案)》提請大會審議。這些條例草案中,哪些規定和我們普通老百姓息息相關?我們今天來理一理。
《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草案)》
員工被隔離 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工資
昨日,《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草案)》提請大會審議。
條例草案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反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舉報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違法行為;不得緩報、謊報、瞞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緩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不得阻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報告。
在群防群控方面,條例草案要求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人員,配合政府採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措施。若相關人員拒不配合隔離或醫學觀察,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及時採取強制隔離措施。
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條例草案明確了預警制度分為4級,要求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報告制度,並明確了報告的主要內容,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在應急場所建設方面,條例草案要求政府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新建及改擴建體育場館、會展中心、交通樞紐、學校校舍等公共設施,預留水電接口、設置通風空間,使其能夠快速轉換為集中隔離、集中救治等應急場所。
此外,條例草案強調了中醫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醫療救治中的作用。明確「堅持中西醫並重原則,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在醫療救治體系建設方面,還要求政府加強中醫藥應急救治能力建設,加快中醫藥應急救治設施設備與人才、技術儲備,完善中西醫協作機制。
重慶晨報·上遊新聞記者 陳翔
《重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從「企業視角」 破解痛點難點堵點
《重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共5章72條,其中圍繞破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從「企業視角」作出了相關規定。
市場環境好不好,企業說了算。
條例草案從「企業視角」作了相關規定,破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
要求企業出錢、出物、出力等攤派行為,無疑破壞了企業的經營權。條例草案規定,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在防止拖欠帳款方面,條例草案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帳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帳款。
條例草案明確,建立線下政務服務中心、線上「渝快辦」平臺和「12345」政務服務熱線相結合的政務服務主渠道;對投資審批、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納稅繳費、不動產登記等從減少審批、優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費用等方面進行細化;對跨境貿易便利化、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進行規定;對建立親清政商關係、加強政企溝通、建立「好差評」制度等進行規定。
關於「好差評」制度,條例草案規定,對「不滿意」或者「非常不滿意」的評價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有關單位應當限期整改;整改結果應當通過「渝快辦」平臺向評價人反饋。
《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
採集個人信息 應當經本人同意
《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所稱社會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息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遵守法定義務、履行約定義務的狀態。
本條例草案共8章57條。
條例草案規定,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禁止採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條例草案規定,信用服務機構、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和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非法歸集、採集、開放、查詢和應用社會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虛構、洩露、竊取和買賣社會信用信息。
對信用良好的信息主體,條例草案規定,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有關部門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可以採取激勵措施。如「在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中,予以優先辦理、容缺受理」等。
同時,條例草案規定,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全國統一標準和程序,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按照全國統一的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對失信主體實施懲戒。
此外,條例草案規定,本市建立健全政務誠信記錄製度,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公務員在履職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失信違約等信息納入政務誠信記錄,並向社會公布。
公務員政務誠信記錄應當作為考核、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