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國家能源局關於《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完善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廠網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其中在《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完善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廠網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中稱,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廠網聯席會議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織召開,省(區、市)級以上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及相關發電企業參加。相關售電企業、電力用戶根據會議需要參加。在《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指出,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和市場規則,不得自行變更電價水平或電價機制進行電費結算。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完善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廠網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按照國家能源局規範性文件修訂工作計劃,我們組織對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關於建立廠網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辦市場函〔2006〕38號)、《關於進一步健全廠網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辦市場〔2011〕22號)、《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電監價財〔2008〕24號)進行了修訂。按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自公布之日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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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
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完善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廠網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各有關電力企業:
為適應電力體制改革需要,維護有序市場秩序,加強廠網信息交流,協調廠網關係,促進電網公平開放,規範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決定進一步完善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廠網聯席會議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職責
構建廠網之間信息發布、溝通、協調的平臺。組織開展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相關政策措施研究,通報電力市場監管工作開展、廠網界面生產經營等情況,協調廠網界面重大經濟技術等方面問題,通報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二、組織及參加單位
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廠網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能源監管機構」)組織召開,省(區、市)級以上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及相關發電企業參加。相關售電企業、電力用戶根據會議需要參加。會議可邀請政府相關部門參加。
三、工作規則
(一)聯席會議應本著依法依規、信息共享、平等協商、民主決策的原則,電力企業無論大小、所有權性質,在廠網聯席會議中均享有平等的參與權、議事權。
(二)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儘可能精簡會議數量。如會議內容與信息發布會等相同,可以合併召開。原則上,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2次,能源監管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三)聯席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採取現場會議或電視電話會議等多種形式召開。
(四)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及相應併網發電企業應加強日常生產經營分析,遇有需要通過聯席會議發布、溝通、協調事項,應及時向能源監管機構提交會議議題建議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五)相關電力企業應按照會議要求提前準備會議材料。
(六)通報和協調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國家出臺的有關政策以及落實舉措;
2.能源監管機構已出臺、擬出臺的電力市場等方面制度文件;
3.電力市場監管工作開展情況;
4.電力供需形勢;
5.電網運行方式;
6.電力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7.電力調度運行管理情況;
8.廠網電費結算情況;
9.電力市場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10.電力市場運營、交易(含跨省跨區交易信息等)、結算相關問題,各類電力交易合同執行情況、基數合同偏差率等情況;
11.清潔能源發展及消納情況;
12.新建線路、變電站等投運情況及新建電廠接入電網情況;
13.併網發電廠運行考核和電力輔助服務實行相關情況;
14.上次廠網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15.其它需要通報或協調的事項。
四、有關要求
(一)能源監管機構應加強對聯席會議的組織工作,加強對廠網界面重大經濟技術問題的研究協商,做好會前準備和會後督促落實工作。按規定收集、管理、披露廠網聯席會議相關信息,及時將會議材料提供各參會單位。
(二)能源監管機構應將聯席會議反映的涉及系統運行和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國家能源局,各省(區、市)能源監管機構應同時抄送區域能源監管機構。
(三)能源監管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當地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廠網聯席會議制度。
五、其他
本通知印發後,《關於建立廠網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辦市場函〔2006〕38號)、《關於進一步健全廠網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辦市場〔2011〕22號)同時廢止。
附件2
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電力企業合法權益,規範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之間電費結算行為,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包括地方電網、增量配網)依據購售電合同開展的電費結算。電網公司在電力市場交易中承擔代收代付電費職責的,與發電企業電費結算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發電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或符合許可豁免條件,從事發電業務的企業;電網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或供電類),從事輸電或供電業務的企業,包括增量配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是指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就購售電業務相關的電量計量、電費確認、發票開具和資金收付等行為的總稱。
第四條 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利用電費結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能源監管機構」)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和本辦法對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行為進行監管。
第二章 電費結算要求
第六條 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籤訂購售電合同,未籤訂購售電合同的,不得進行電費結算。
第七條 電網企業代理的優先用電用戶的年度、月度、月內(多日)省內及跨省跨區電力中長期交易需籤訂購售電合同。
第八條 電費結算有關事項應當在購售電合同中予以明確,包括但不限於:計量裝置及其設置,上網電量的抄錄、計算、核對和確認,上網電費的計算、核對、修正和確認,基準電價、市場交易電價、超低排放電價、環保電價等各類價格水平,可再生能源補貼結算,上網電費發票開具,上網電費支付方式,發電企業收款帳號,以及違約處理等。
第九條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安裝符合技術規範的上網電量計量裝置,確保計費電量真實、準確。
第十條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和市場規則,不得自行變更電價水平或電價機制進行電費結算。
第十一條 電費結算原則上以月度為周期(結算周期應為每個自然月)。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電費自併網運行後以月為周期進行結算;燃煤發電企業超低排放電費原則上以季度為周期進行結算,電網企業自收到環保部門出具的監測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燃煤電廠兌現電價加價資金。
第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當及時足額向納入國家補貼範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轉付中央財政等補貼。原則上電網企業在收到中央財政補貼資金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兌付給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網企業轉付地方財政補貼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電網企業在收到地方財政補貼資金10個工作日內,及時兌付給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第十三條 發電企業上網電量根據相關地區交易結算有關規定進行抄錄和確認,逐步實現發用雙方抄表日曆同期,原則上應當在次月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 發電企業上網電費應當嚴格根據購售電合同的約定進行計算,按規定進行核對、修正和確認,原則上應當在上網電量確認日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五條 發電企業應當根據廠網雙方確認的電費結算單及時向電網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則上應當在上網電費確認日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電費結算單應詳細列明交易品種、交易電量、交易金額、輔助服務考核項目及金額。實行分時電價機制的應詳細列明分時電量、電費等內容。
第十六條 跨省跨區交易結算由相應電力交易機構統一對電量進行清分,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單。購電方電網企業向輸電企業支付輸配電費及線損折價,向發電企業支付電費。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合同執行。
跨省跨區點對點、點對網發電企業可視同受端發電企業,由購電方電網企業直接結算。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根據結算雙方確認的電費結算單,及時足額支付電費。
電費原則上一次性支付,在電費確認日後10個工作日內,由電網企業將當期電費全額支付給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經與發電企業協商一致後,也可分兩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不低於該期電費的50%,付清時間不得遲於電費確認日後5個工作日,第二次付清時間不得超過電費確認日後1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電費結算一般採用銀行轉帳方式。經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協商一致,也可採用國家認可的其他結算方式,並在購售電合同中做出明確、合理約定。
從用戶側收取電費中承兌匯票佔比較高且經營效益較差的電網企業,向發電企業支付的承兌匯票,不得高於當期從用戶側收取承兌匯票的50%,且應在發電企業間進行合理分攤。經雙方協商一致,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結算電費中使用承兌匯票的比例,應在購售電合同中明確。
電網企業不得自行開具承兌匯票用於支付發電企業電費,不得使用承兌匯票轉付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中央財政補貼。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從用戶側收取電費,不得以用戶側欠費為由停止或者減少向發電企業支付上網電費。電網企業如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上網電費(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應當向發電企業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約定,由電網企業支付至發電企業電費結算帳戶。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代理的優先用電用戶電量(包括跨省跨區交易電量)應合理分攤輔助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當保存各自電費結算的原始資料與記錄。
第二十二條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在電費結算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無法達成一致的,可向能源監管機構申請調解,爭議和調解不得影響無爭議電費的結算。
第三章 電費結算監管
第二十三條 能源監管機構可採取信息統計、座談交流、查閱資料、現場監管等方式進行監管,並適時在一定範圍內發布監管報告。
第二十四條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企業信息報送有關規定,向能源監管機構報送電費結算情況。
第二十五條 能源監管機構依據《國家能源局能源爭議糾紛調解規定》對電費結算爭議進行調解。經調解仍無法達成一致的,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可以按照司法程序解決。
第二十六條 電網企業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上網電費的,能源監管機構可以責令改正;惡意拖欠電費的,能源監管機構可以按照《電力監管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公示處理結果。
第二十七條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進行電費結算時如有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執行市場規則、擅自改變電價水平和電價機制等行為,能源監管機構有權制止,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公示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 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如有拒絕或者阻礙能源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履行監管職責、不按要求向能源監管機構提供有關信息等行為,能源監管機構將按照《電力監管條例》以及電力企業信息報送和披露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在電費結算過程中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構成犯罪的,按照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電監價財﹝2008﹞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