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違法遭罰 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

2021-01-08 同花順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4日訊 中國銀保監局網站近日公布的宜昌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宜銀保監罰決字〔2020〕16號)顯示,經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02328.HK)宜都支公司存在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的保險費率2宗違法行為。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經理劉鑫海對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的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責任;時任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分管車險業務副經理李玲制定、實施了勞動競賽獎勵政策,對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的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負有承辦責任,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經理劉鑫海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一、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

  原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個人代理人辛某分別於2019年5月22日、5月31日籤單3筆普通家財險業務,合計保費7.08萬元,3筆業務原始手續費跟單比例均為20%,合計手續費1.42萬元。2019年11月5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辛某發放1.42萬元的家財險手續費。經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經理劉鑫海協調安排,辛某於2019年11月5日將上述家財險手續費中的4801.95元返還至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員工王某某銀行卡,作為宜都支公司家財險工作經費。辛某實際所得手續費為9249.05元,與財務系統記錄的1.42萬元手續費不一致。

  上述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宜昌銀保監分局決定對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劉鑫海作出警告,並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的保險費率

  原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個人代理人辛某,於2018年11月23日籤單一筆淨保費為2270.76元的車險業務,該筆業務手續費454.15元。2019年4月15日,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員工王某某通過微信向辛某轉帳227.08元作為上述保單的勞動競賽獎勵。手續費454.15元加上獎勵227.08元,合計681.23元,佔淨保費收入的30%,突破了2018年《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等條款和費率的批覆》(銀保監許可〔2018〕880號)中個人代理人費用率25%的最高值。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的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宜昌銀保監分局決定對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劉鑫海作出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對李玲作出警告,並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上述處罰合計為,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被罰款20萬元;劉鑫海被警告,罰款3萬元;李玲被警告,罰款2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簡稱「中國人保(601319)財險」)是於2003年7月由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的、目前亞洲最大的非壽險公司,註冊資本136.04億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報政務院財經委員會批准成立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司於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港股簡稱「中國財險」,股票代碼02328.HK。人保財險第一大股東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為68.98%。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二十七條:精算責任人負責籤署精算報告並出具精算責任人聲明書,承擔如下責任:

  (一)精算報告內容完備;

  (二)精算假設和精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三)對有利益演示的產品,利益測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四)保險費率釐定合理,結果滿足充足性、適當性和公平性原則;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精算方面的責任。

  以下為原文:

  宜昌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宜銀保監罰決字〔2020〕16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宜都市長江大道24號

  主要負責人:劉鑫海

  當事人:劉鑫海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050019750313XXXX

  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東山大道

  職務: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經理

  當事人:李玲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242219750322XXXX

  住址:湖北省宜都市陸城街辦清江大道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副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

  原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個人代理人辛某分別於2019年5月22日、5月31日籤單3筆普通家財險業務,合計保費70754.72元,3筆業務原始手續費跟單比例均為20%,合計手續費14150.95元。2019年11月5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辛某發放14150.95元的家財險手續費。經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經理劉鑫海協調安排,辛某於2019年11月5日將上述家財險手續費中的4801.95元返還至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員工王某某銀行卡,作為宜都支公司家財險工作經費。辛某實際所得手續費為9249.05元,與財務系統記錄的14150.95元手續費不一致。

  宜都支公司經理劉鑫海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核心業務系統及收付費系統截圖、手續費支付銀行回單、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手機銀行個人電子回單等證據證明。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的保險費率

  原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個人代理人辛某,於2018年11月23日籤單一筆淨保費為2270.76元的車險業務,該筆業務手續費454.15元。2019年4月15日,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員工王某某通過微信向辛某轉帳227.08元作為上述保單的勞動競賽獎勵。手續費454.15元加上獎勵227.08元,合計681.23元,佔淨保費收入的30%,突破了2018年《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等條款和費率的批覆》(銀保監許可〔2018〕880號)中個人代理人費用率25%的最高值。

  時任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分管車險業務副經理李玲制定、實施了勞動競賽獎勵政策,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承辦責任,宜都支公司經理劉鑫海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勞動競賽獎勵清單、佣金管理系統記錄、詢問記錄、批覆文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的規定,及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劉鑫海作出警告,並處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的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二十七條「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改變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的規定,及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劉鑫海作出警告,並處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對李玲作出警告,並處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上述處罰合計: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罰款二十萬元;劉鑫海:警告,罰款三萬元;李玲:警告,罰款二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北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12月24日

  (責任編輯:韓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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