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吉林省藥監局獲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以及《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28 號)、《國家藥監局關於實施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 年第 47 號)、《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監督管理辦法》,省藥監局結合實際情況,印發《2020 年度重新發放 和 工作方案》(吉藥監藥生產〔2020〕221 號)。
重新發放範圍為:本省轄區內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和《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到期的,也可以受理企業提前申請重新發放許可證。
因搬遷、改造等原因無法按時提出重新發證申請的,省局可以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受理企業延期申請,要求企業闡明原因並承諾合理期限。
據介紹,本次重新發放《藥品生產許可證》和《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工作分為申報受理、審核檢查、審批發證三個階段。
(一)申報受理階段(2020 年 9 月 15 日前)
1. 省藥監局各檢查分局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對本轄區需重新發證單位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組織、指導擬申請重新發證的藥品生產企業、醫療機構製劑室對照藥品、醫療機構製劑室相關法律法規及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進行自查和整改,按照附件相關要求準備申報資料,督促擬申請重新發證單位按規定時間申報,做好接受現場檢查的準備。
2. 已經辦理藥品委託生產批件,委託雙方任何一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到期,需要繼續委託生產的,省局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生產地址和生產範圍變更的規定受理。
3. 藥品生產企業、醫療機構製劑室許可事項或登記事項變更的,省藥監局可按相關要求受理變更申請材料;涉及現場檢查的,與重新審查發證的現場檢查合併開展。
(二)審核檢查階段(9 月 16 日 -11 月 30 日)
本次重新發放許可證採取書面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依據風險管理原則並結合申報單位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質量管理規範和質量體系運行等情況,確定是否進行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藥監局應當進行組織現場檢查:
01. 已列入 2020 年度符合性檢查計劃且未組織實施檢查的藥品生產企業;
02. 已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但從未取得藥品 GMP 認證證書也未通過藥品 GMP 符合性檢查的藥品生產企業或生產範圍;
03. 申請重新發證前已連續停產 1 年以上的藥品生產企業或生產範圍;
04.2019 年以來存在生產假劣藥品等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的藥品生產企業;
05. 全部醫療機構製劑室;
06. 根據風險評估或申報資料審核情況認為需要現場核實有關情況的。
經現場檢查,已不具備藥品生產條件、製劑配製條件,或存在嚴重生產質量隱患,且無法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將不予重新發放許可證或核減相應的生產(配製)範圍。
(三)審批發證階段(12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重新發放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和《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將於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有效期為五年。
符合下列條件的,省局予以重新發放許可證:
01.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藥品、醫療機構製劑生產條件的;
02. 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和《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通過現場檢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依法予以註銷《藥品生產許可證》或《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
01. 主動申請註銷藥品生產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
02. 藥品生產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重新發證的;
03. 營業執照依法被吊銷或者註銷的;
04. 藥品生產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依法被吊銷或者撤銷的;
05.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來源:彩練新聞
編輯:丹琦
【來源:ZAKER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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