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系一直謀求公司監管行業代替國家監管行業 : 五年前淘寶喊話...

2020-12-19 山西商人網

五年前,美股上市不久的阿里巴巴,因不滿當時的國家工商總局對外發布了2014年下半年網絡交易商品定向監測結果,引發了一場「鬧劇」。

當時,淘寶以「店小二」名義在微博貼出「大字報」,不僅質疑監測結果的抽樣數量、監測數據和監管程序,並且「破天荒」以「XXX司長:您違規了,別吹黑哨!」的喊話形式,公開表達對監管部門做法的不滿。

五年後,在2020年第二屆外灘金融峰會上,阿里巴巴創始人、螞蟻集團(全稱:螞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馬雲在公開演講中對金融監管方式、手段和思路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看法和疑問,則引來了一場外界看似「翻車」的事故。

2020年11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聯合對螞蟻集團實際控制人馬雲及螞蟻集團董事長、總裁等高管進行了監管約談。

11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決定,暫緩螞蟻集團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與此同時,螞蟻集團在港股同步上市安排也被暫緩。

五年前,馬雲以主動登門拜訪的方式與工商總局實現了「衝突」化解。

五年後,則以馬雲被監管約談、螞蟻集團上市計劃被暫緩作為代價畫上逗號,一切變得懸而未解。

但因上市引發的兩次意外,背後的衝突或矛盾的主題其實一直未變:那就是該如何監管「新業態」,或者說標榜「新業態」的平臺如何適應監管要求。

其中,居於核心的問題有二:其一是,「新業態」與非「新業態」的界限何在;其二是包容審慎監管與一體化或統一監管的邊界或過渡點何在。

如果說,五年前,因對新業態的包容審慎態度,阿里巴巴享受了監管便利。

那麼,五年後,在金融業務監管中,螞蟻集團則可能需要接受「同一或統一監管」理念,儘早對自身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做好防範化解。

五年前:網購監管不斷趨嚴,淘寶有不滿公開喊話監管方

五年前,也就是2015年初,之所會上演淘寶店小二喊話監管的「戲碼」,很大原因是網購監管力度不斷趨嚴。

事實上,自2014年以來,網購市場監管不斷強化,其結果是作為最大的電商平臺淘寶需要承擔越來越多的責任。

首先,要從新修訂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說起。

2014年3月15日,全國人大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施行,明確消費者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賣家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網購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網購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而所謂「網購平臺承擔連帶責任」,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顯然,從上述兩條規定來看,基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購平臺需要承擔的責任或義務是非常明確。但是這種明確規定是與此前沒有規定形成較大反差的。

對於淘寶等網購平臺來說,新消法的施行,預示著電商平臺很多監管空白的政策紅利逐漸消失,電商平臺要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而這必然會帶來平臺規則完善和更大人力、物力的投入。

尤其是,賣家侵權網購平臺可能承擔連帶責任,讓淘寶等電商平臺深感「不適應」或「不舒適」。

套用老話,就是「光腳慣了,穿多好的鞋都不適應」。

其次,工商總局網購平臺監管力度不斷強化。

與新消法同日起生效施行的,還有工商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個人賣家應「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繫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此條規定預示著「個人賣家要逐步完成工商登記」。而這恰恰是淘寶多年來牴觸甚至攻擊的管理模式。在淘寶看來,工商登記不適應網商現狀,淘寶平臺現有註冊規則已經能滿足行業管理需求。

此外,《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還專設一節、共十三條來規範類似淘寶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

根據這些規定,淘寶等平臺應當承擔「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等管理義務。

而這些規定,在淘寶看來,似乎都是讓其「削足適履」。因為淘寶堅信,它們更懂電子商務,更懂賣家,也就更懂市場監管。

2018年,也就是淘寶創立13年後,《電子商務法》獲審議通過,基本明確了「線上線下統一監管」的思路,淘寶店主需要辦理登記,也需要依法繳稅。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分別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而依據《電子商務法》修訂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擬更名為《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目前正在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雖然,當時淘寶店小二喊話監管引發不少圍觀,但是,最終統一監管、公平監管的要求還是寫進了法律。

當時,從實施時間點來看,恐怕是比監管方早先預計的晚了一些。而相關平臺應該也在「被延後」的監管空擋中享受到了切實利益。

五年後:網絡貸款監管加碼,馬雲有疑問論壇演講提看法

五年後,2020年11月初,馬雲等被約談、螞蟻集團上市被延緩。

有人認為是馬雲在公開演講中對監管「出言不遜」,也有人認為馬雲可能是掐點「遊說」監管,提前消化市場風險。

但是,不論真相如何,由於監管方對網絡小額貸款等擬出臺監管意見,使得螞蟻集團的重要一個業務板塊面臨重大變化或挑戰。

2020年11月2日,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起草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網絡小貸管理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網絡小貸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註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網絡小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對極個別小額貸款公司需要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查批准、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按照《網絡小貸管理辦法》確定的小貸業務經營模式,應為:「屬地經營」為主、「跨區經營」為例外原則。

按照螞蟻集團的招股說明書,除去技術板塊外,其現有涉金融業務板塊分為:支付、微貸、保險和理財。

其中,螞蟻商城和螞蟻小微具體負責小額貸款業務,重慶萬塘和螞蟻智信則提供小貸貸款技術服務。

簡單說,按照《網絡小貸管理辦法》的管理要求,螞蟻集團的小額貸款只能在重慶市範圍內開展,不得面向重慶以外區域或用戶開展,除非獲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而螞蟻集團微貸業務的核心邏輯,就是打破地域限制,依託網際網路、大數據為全國各地的個人或商家提供小額貸款。

招股說明書顯示,截至2020年6月底,螞蟻集團促成的消費信貸餘額為1.7萬億元,小微經營者信貸餘額4000億元,其中,螞蟻集團子公司直接提供的信貸額佔比為2%,大約為分比為340億元和80億元。也就是大家熟知的「花唄」和「借唄」服務。

如今,監管部門對於這兩項業務的「普而不惠」等問題比較關注,而也就引出了「公平監管」或「統一監管」的問題。

簡單說,對於螞蟻集團的微貸業務,是否應該採取和金融行業完全不同的監管方式、手段和思路,是否需要採取同等力度的風險防範措施。

而這可能是螞蟻集團或馬雲,與監管方之間的理念差異所在。

而回到螞蟻集團來看,具體負責小額貸款業務的螞蟻商城和螞蟻小微分別成立於2011年和2013年,距今已分別有9年和7年時間。

一項業務經過七到九年的發展之後,是否還屬於「新業態」序列,是否還應需要繼續以「包容審慎」的態度,多看少動,監而不管?

這顯然是各方爭議的焦點所在。

螞蟻集團一方認為,它們依舊是新業態、新模式,應該與傳統業態實現差異化監管,而監管一方傾向認為,螞蟻集團的業務模式雖然有「科技」外衣,內核依舊是金融業務,應該接受同等力度的同一或統一監管。

這裡的統一監管指標既包括所謂「資本充足率」等。

比如,《網絡小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4倍。」

這些監管指標的設立,可以達到很好的風險防控效果,但對於小貸公司來說,也會限制其規模或市場想像空間。

以淘寶成立時間為起點,對電子商務形成「統一監管」思路共識並予以立法確認,前後歷時13年。

如果比照這個周期,對於小額貸款公司與銀行業實現「統一監管」至多也只剩3年時間了。

由此可見,留給螞蟻集團相關業務板塊接受「統一監管」的時間並不多了。

這恐怕也是螞蟻集團在約談後,及時拋出「穩妥創新、擁抱監管、服務實體、開放共贏」十六字指導方針說法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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