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凌晨,樂華娛樂發表聲明,嚴正譴責昨日其公司藝人王一博,被報假警事件。
該聲明稱:
2020年12月26日晚,正在橫店拍戲的王一博被匿名舉報。
公安機關在接到匿名報警電話後,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調查,王一博積極配合警方全部調查。
調查結果為王一博是清白的,此事件是假警。
目前樂華娛樂已經委託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全權處理此事。
堅決依法追則。
隨後,王一博在微博連發三個邪不壓正,看來是被氣得不輕。
王一博說:喜歡我的人和討厭我的人都一定要遵紀守法!
依然是連說三次,一共用了8個感嘆號。
不知道是什麼樣的想法滋生了如此荒唐的行為,無論何時追星都需要理智。
誣陷他人,浪費警力這件事真的觸及底線,不能姑息。
得知此次事件以後,有粉絲去江寧公安在線詢問事件性質及處理方式。
江寧公安在線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出三種回復。
第一種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就是說,廣義的謊報警情。
最低可以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高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江寧公安在線稱,這件事似乎有明確的指向性,可能不一定會用廣義的「報假警」來處理。
第二種
所以還要看具體報的什麼內容,也可能會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最低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定性不同,但處罰方式相同。
以上都只是治安處罰。
還有最嚴重的一種情況是這樣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藝人也是合法公民,同樣也不能被蓄意詆毀、栽贓,抹黑。
希望大家無論在何時何地,都能遵紀守法。
追星的同時先學會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