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媒體報導,一個名叫小娟的14歲女孩,輟學後到廣州打工,受人欺騙,瞞著家人到醫院賣卵子。兩個月後,小娟回到家裡時,家人發現她臉色發黃,還有腹脹的現象,一度懷疑小娟患了肝癌,但到醫院一查才發現,小娟原來是進行了取卵手術。據隨後的病歷顯示,小娟取卵術後6天,漸進性腹脹4天,雙側胸腔積液,並提示有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聲像。醫生認為,小娟有影響生育能力致殘的可能。
據了解,取卵時醫生要用一種手術用的空心針,刺破卵巢內成熟的卵泡,才能取到卵子,而非專業機構人員進行這一操作的風險非常大。顯然,很多前來「賣卵」的女孩都是不明所以,甚至可以說是被坑蒙拐騙,參與了這種對自己身體有絕對傷害的事件中來。
回憶賣卵過程,小娟不僅被矇騙,還受了威脅。小娟說,取卵手術在一個出租屋裡進行的。儘管過程中小娟想過逃脫,但中介卻威脅說,要走就得賠償所有檢查費用。「她說(我要)走的話,就扣錢,賠錢這樣子;(她說)那麼多女孩子取了都沒事,我以為我也會沒事。」
目前警方已經對這一地下賣卵黑色產業鏈展開調查,那麼,相關人員會涉及什麼樣的刑事責任呢?
1、是否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我國刑法有一個罪名: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特別條款中還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依照這條規定,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致殘致死的,分別按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罰。小娟年僅14歲,而且受到欺騙和脅迫,屬於這樣的情形。
但是,女子體內的未自然排出的卵子,雖然屬於人體的細胞,是人體組織的一部分,但在法律上來說,卻不屬於「器官」,所以,對小娟的遭遇的情形,對犯罪嫌疑人無法適用「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相關條文來處罰。
2、是否適用「故意傷害罪」?
對故意傷害罪,我國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小娟被欺騙脅迫取卵,雖然她可能開始是自願報名,也獲得了報酬,但是嫌疑人對她造成損害後果,仍要承擔故意傷害罪的責任。
故意傷害罪的起刑要求構成輕傷以上。小娟目前身體有了症狀,也有致殘的可能,如果真的致殘,當人嫌疑人要因故意傷害罪坐牢,但是如果鑑定不構成輕傷,嫌疑人就無法以故意傷害罪追責。
3、是否涉嫌非法經營罪?
中國相關法規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精子、卵子和胚胎,嚴格禁止各種代孕行為。嫌疑人私下買賣卵子,涉及多名女子、多名客戶,非法獲取大量不義之財,甚至形成一條黑色產業鏈條,顯然是構得上這個罪名的。如果小娟最後鑑定致殘,那麼嫌疑人要被非法經營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
4、小娟可索要民事賠償。
不管小娟最後是否致殘,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小娟都可以就自己受到的傷害,向嫌疑人提前民事賠償。包括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