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如果說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麼民法典就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籤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系列學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 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來源:播州區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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